1995年土壤环境质量标准最大的问题不是标准本身,而是没有被真正执行过。我国南方出现镉大米等一系列污染事件也并不是由于现行标准有问题造成的,更多的是现行标准没有得到执行或者很好地得到执行。一些经常提及的标准“问题”并不是实践中出现的,而是被研究出来或者“想象出来”的。如果说土壤环境质量标准修订还有可完善的地方,经济性考量是其中之一。
环境保护部部长陈吉宁曾指出,我们的环保政策没有跟经济政策和发展政策作深度的融合。陈部长这句话在土壤标准修订上的体现应该包括标准的经济性论证,即实施修订标准对经济的影响。但是,从编制说明来看,三次征求意见稿都未提及经济性论证。
在达到保护健康、生态或农作物目的的合理范围内,污染限值高一些低一些都不是主要问题。但是经济性不好导致执行中出问题或者执行不了,那造成的损失可能就大了,对产业长期健康发展也不是好事。
以建设用地土壤标准为例,国内外土壤污染筛选指导值最大相差5个数量级,除了各地土壤特性的差异外,社会和经济等也必须考量。欧美等发达国家一般将暴露于土壤污染额外引起的可接受致癌风险定为10-6 — 10-4。此次修订标准征求意见稿采用了10-6,为什么不用10-5或者10-4呢?其成本效益比如何?
假设一个致癌污染场地的5公里范围内有100万居民,把土壤标准从10-5提高到10-6,理论上可以少使9个人得癌症,但是土壤污染量从30万方提高到130万方。美国采用680万美元(合4420元人民币)作为一个生命的价值,来计算环境政策标准的成本收益。那么,土壤标准提高的收益是6120万美元(合4亿元人民币)。一方污染土壤的修复单价在800元人民币,那么标准提高的成本就是8亿元人民币。从环境经济的角度看,这样的标准是否合理,是应该能够判断出来的。
绿色很重要,但是协调也必须重视。除了土壤外,还有大气、水以及水利等等影响着国民经济和人民生活的领域也需要投入。我国还是一个发展中国家,从财政学的角度讲,还是要效率优先、兼顾公平。发展仍是第一要务,但是不能把经济发展和环境保护对立起来,也就是要绿色发展。
陈吉宁部长曾强调,企业不仅要做经济发展的典范,还要做环境保护的典范。
企业是经济和环保的载体,环保和经济的关系常常通过环保政策对企业的影响来体现。土壤标准最终还是要通过企业特别是制造业企业花钱来执行,来预防保护和治理修复土壤污染。
因此,除了中国石油和化学工业协会,土壤标准征求意见稿应该向更多的相关有代表性的潜在污染责任方企业征求意见,适当吸收具有丰富修复经验的治理修复企业的建议,这样征求来的意见和建议才能反映出标准的经济性和合理性。
原标题:土壤环境质量标准的一大问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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