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前,有关土壤环境的标准体系仍有较大完善空间。以土壤环境质量标准为例,一是指标少,二是指标值的确定缺少科学资料的积累,不少是从国外直接引进吸收的,没有经过规范的毒理学试验,也没有结合流行病学调查,因而对指标的松紧度把握不准。
制定与土壤环境相关的标准需要面对很多困难。首先,土壤中的有害物质是通过食物链传递进入人体的,不同种农作物、蔬菜对有害物质的吸收能力存在显著差异。因此,即使是在同一地区轮作不同的庄稼,土壤污染的危害可能截然不同,由此带来土壤标准的不确定性问题。
其次,土壤自身的理化性质影响有害物质的毒性。土壤水分、pH、有机质、粒径分布等理化指标都影响有害物质被生物利用的程度,有害物质之间还存在协同或拮抗作用。而我国地域广阔,地理空间差异显著,土壤类型丰富,发布一个放之四海而皆准的标准值不现实也不科学,但分区分类制定标准工程浩大。
最后,制定土壤环境标准需要的科学积累过程漫长、复杂。一是对土壤污染现状缺乏系统调查,家底不详;二是缺少土壤污染与人体健康相关性的资料;三是土壤污染危害人类健康的途径多样,增加了标准的制定难度。
标准决定了产品质量,也是守护公共环境安全的第一道防线。各行各业都重视标准的制订。一项事业或工作的开展,离不开标准的支撑。只有标准覆盖到了,监管要素都齐全了,才能保证控制效果。土壤环境标准和其他行业一样,基础并不扎实,但各项工作又急需,必须以更大的力度推动。
首先要明确制订土壤环境标准的主体责任。对土地的利用和专业管理分布在很多政府部门,各部门应根据监管领域,分头制订相应的标准并监督实施。比如,农业部门牵头制定有关农产品、农用地环境质量的标准,住建部门负责制订建设用地修复标准,环保部门研究污染场地修复标准等。这些标准制定后,联合质检部门发布,成为国标。面对庞杂的土壤环境标准体系,任何一个部门不可能全部顾及,必须合理分配到相应的专业机构去完成。
其次,优先建立制订土壤环境标准的方法论。我国的土壤种类多,开发强度高,各地耕种习惯等相差大,制订土壤环境标准必须坚持分区分类的原则,这就要求建立规范的定值程序,指导地方如何结合本区域实际确定针对性强的标准值。这项工作非常复杂,重点考虑怎样对统一标准值进行实事求是的本地化修正,应组织攻关,将其模型化后,交给市、县应用。
第三,将土壤环境标准与农产品标准等有机结合起来。土壤不是产品,而是一种生长基质或支撑地表物的载体,因此,土壤环境标准不是孤立的,必须与其用途或者说其上的生长物产品标准等有机衔接。尤其是对耕地,土壤环境质量安全与否是相对的,种植水稻可能超标,改种蔬菜则是安全的,栽种烟叶更没风险。判断一块耕地是否要开展污染治理,不能完全基于土壤污染物检出浓度,必须结合种植结构、农作物品种等进行综合分析。最科学的路径是先检测农业收获物的安全性,若超标,再分析是否来源于土壤污染,不能本末倒置,对直接消费农作物的品质漠不关心,间接指标反而吸引了全部注意力。
最后,提高土壤环境标准的强制性和开放性。土壤环境质量事关农业生产和人居安全,一旦发布,则要强化执行,特别是建立“毒土地”退出生产建设领域与土壤修复机制。然而,土壤环境标准的制订是技术含量相当高的工作,一次成型的挑战大,宜先建框架,形成开放格局,不断将成熟指标值补充进去,经过较长期的完善后,最终体系完整。
原标题:土壤标准是保护的第一道防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