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极星节能环保网从陕西省安康市获悉,安康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安康市水污染防治工作方案》的通知,内容如下:
各县区人民政府、市政府各工作部门、直属机构:
《安康市水污染防治工作方案》已经市政府审定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组织实施。
安康市人民政府
安康市水污染防治工作方案
为切实加大水污染防治力度,落实国务院《水污染防治行动计划》,保护汉江水质,全力保障全市经济社会发展水质目标需求和“南水北调”中线工程水源水质安全,建设美丽富裕新安康,根据《陕西省水污染防治工作方案》,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工作方案。
总体要求:全面贯彻落实党的十八大以来中央关于生态文明建设和绿色发展系列部署要求,突出保护优先、绿色发展、循环发展,以防范环境风险和提高水环境质量为核心,按照“节水循环、优化空间、底线保障”和“只能更好、不能变坏”原则,充分发挥法制规范、市场调节、科技支撑、标准导向作用,全面推进依法治水、系统治水、创新治水、全民治水,形成“政府统领、企业施治、市场驱动、公众参与”的水污染防治新机制,让安康水更清,为全面建成小康社会提供持久动力,确保一江清水永续北上。
工作目标:到2020年,全市水生态环境进一步优化,水环境质量稳定向好,饮用水安全保障水平持续提升,地下水水质较差现状得到控制。主要指标:
——控制指标:到2020年,全市流域地表水水质优良(达到或优于Ⅲ类)比例达到100%,汉江出省断面持续稳定达到Ⅱ类水质,恒河、坝河、蜀河达到Ⅱ类水质,主要影响因子化学需氧量、氨氮分别较2015年有所下降。安康中心城区及各县区集中式饮用水水源水质全部达标。
到2030年,汉江流域地表水水质优良比例继续保持100%,汉江出省断面水质持续稳定Ⅱ类水质。中心城区及各县区集中式饮用水水源水质继续稳定达标。
一、系统治理,全面控制污染物排放
(一)开展重点流域水污染防治行动。认真组织实施省政府印发的《陕西省水污染防治工作方案》和《汉江丹江流域水质保护行动方案(2014-2017年)》。在总体方案基础上,制定安康市水污染防治年度实施方案。专项开展月河流域、旬河流域、蒿坪河流域、白石河流域、旬阳铅锌汞矿区水污染防治。深入开展以打击环境违法犯罪行为、瀛湖库区水质保护、安全生产、汉江入河排污口排查、农业面源污染、工业点源污染、违法运输处置危险化学品及废弃物、水污染防治项目建设、规范两厂(场)运营和保护母亲河为重点的汉江水质保护工作十项专项行动。(市环保局、市南水北调办牵头,市发展改革委、市工业和信息化局、市财政局、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市水利局、市农业局等参与,各县政府负责落实。以下条款均需县区政府落实,不再另外说明)
(二)狠抓工业污染防治。取缔重污染小企业,全面排查装备水平低、环保设施差的小型工业企业。2016年底前,全部取缔不符合国家产业政策的小型造纸、化工、制药、皂素、煤矿、金属矿选冶等严重污染水环境的生产项目。(市工业和信息化局牵头,市环境保护局、市国土资源局、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管委会等参与)
专项整治重点行业。制定造纸、涉重金属(铅、镉、铬、汞、锌、钒、锰等)、化工、食品加工、原料药制造(含皂素)、缫丝、果汁等行业专项治理方案,实施清洁化改造。(市环境保护局牵头,市工业和信息化局等参与)
新建、改建、扩建上述行业建设项目,实行主要污染物排放等量或减量置换。2017年底前,皂素行业实施资源回收和节水清洗技术改造。(市工业和信息化局牵头,市环境保护局等参与)
集中治理工业集聚区水污染。强化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恒口示范区、县区工业集聚区(含飞地经济工业园区)污染治理。集聚区内工业废水必须经预处理达到集中处理要求,方可进入污水集中处理设施。新建、升级工业集聚区应同步规划、建设污水、垃圾处理设施。2017年底前,工业集聚区应建成污水集中处理设施,并安装自动在线监控装置;逾期未完成的,一律暂停审批和核准其增加水污染物排放的建设项目。(市工业和信息化局牵头,市环境保护局、市发改委、市科技局、市商务局、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管委会、恒口示范区管委会等参与)
(三)强化城镇生活污染治理。加快城镇污水处理设施建设与改造,达到相应排放标准或再生利用要求。现有11座市县级污水处理厂2017年底前完成提标改造工作,排水符合《城镇污水处理厂污染物排放标准》一级A标准和《汉丹江流域(陕西段)重点行业水污染物排放限值》要求。到2020年,全市沿江35个重点镇建成污水处理厂,中心城区、县城、重点镇污水处理率分别达到95%、85%、80%。(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牵头,市发展改革委、市规划局、市环境保护局等参与)
全面加强配套管网建设。强化老旧城区和城乡结合部污水截流、收集。现有合流制排水系统应加快实施雨污分流改造,难以改造的,应采取截流、调蓄和治理等措施。新建污水处理设施配套管网应同步设计、同步建设、同步投运。城镇新区建设实行雨污分流,推进初期雨水收集、处理和资源化利用。到2020年,安康中心城市建成区、县城建成区基本实现污水全收集、全处理。(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牵头,市发展改革委、市规划局、市环境保护局等参与)
推进污泥处理处置。污水处理设施产生的污泥应进行稳定化、无害化和资源化处理处置,禁止处理处置不达标的污泥进入耕地。非法污泥堆放点一律予以取缔。现有污泥处理处置设施于2017年底前基本完成达标改造,中心城区和各县城污泥无害化处理处置率于2020年底前达到90%以上。(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牵头,市发展改革委、市规划局、市工业和信息化局、市环境保护局、市农业局等参与)
推进城镇污水处理厂建设人工湿地。在城镇污水处理厂出水口下游因地制宜建设人工湿地。在汉江干流、月河两岸入河口以及重点排污口的适宜区域,建设人工与自然相结合的生态湿地。(市林业局、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牵头,市发展改革委、市水利局、市环境保护局等参与)
(四)推进农业农村污染防治。严格执行《安康市畜禽养殖禁养区、限养区划分方案》。2017年底前,依法关闭或搬迁禁养区内畜禽养殖场(小区)和养殖专业户。现有规模化畜禽养殖场(小区)要根据污染防治需要,配套建设粪便污水贮存、处理、利用设施。散养密集区实行畜禽粪便污水分户收集、集中处理利用。自2016年起,新建、改建、扩建规模化畜禽养殖场(小区)要实施雨污分流、粪便污水资源化利用。(市农业局牵头,市环境保护局参与)
推进生态健康养殖。在汉江流域、瀛湖库区及中大型水库划定限制养殖区,实施网箱上岸和水产养殖池塘网箱标准化改造,依法取缔非法养殖企业。加强养殖投入品管理,开展专项整治,依法规范、限制使用抗生素等化学药品。(市水利局牵头,市农业局、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瀛湖生态旅游区管委会参与)
控制农业面源污染。制定实施全市农业面源污染综合防治方案。推广低毒、低残留农药使用补助试点经验,开展农作物病虫害绿色防控和统防统治。实行测土配方施肥,推广精准施肥技术和机具;完善高标准农田建设、土地开发整理等标准规范,明确环保要求;敏感区域和大中型灌区,要利用现有沟、塘、窖等,配置水生植物群落、格栅和透水坝,建设生态沟渠、污水净化塘、地表径流集蓄池等设施,净化农田排水及地表径流。到2020年,测土配方施肥技术推广覆盖率达到90%以上,化肥利用率提高到40%以上,农作物病虫害统防统治覆盖率达到40%以上。调整种植业结构与布局。月河川道地下水易受污染区域要优先种植需肥需药量低、环境效益突出的农作物。(市农业局、市水利局、市国土资源局按各自职责牵头,市发展改革委、市工业和信息化局、市环境保护局、市质量技术监督局等参与)
控制环境激素类化学品污染。2017年底前完成环境激素类化学品生产使用情况调查,监控评估水源地、农产品种植区及水产品集中养殖区风险,实施环境激素类化学品淘汰、限制、替代等措施。(市环境保护局牵头,市工业和信息化局、市农业局等参与)
加快农村环境综合整治。以县级行政区域为单元,实行农村污水、垃圾处理统一规划、统一建设、统一管理,有条件的地方积极推进城镇污水、垃圾处理设施和服务向农村延伸。深化“以奖促治”政策,实施农村清洁工程,开展河道清淤疏浚,推进农村环境综合整治。到2020年,力争完成环境综合整治建制村400个,消除生活污染直排现象。(市环境保护局牵头,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市水利局、市农业局、市扶贫局等参与)
(五)加强船舶码头污染控制。积极治理船舶污染。依法强制报废超过使用年限的船舶。2021年起投入使用的内河船舶执行新的标准;其他船舶于2020年底前完成改造,经改造仍不能达到要求的,限期予以淘汰。(市交通运输局牵头,市工业和信息化局、市环境保护局、市质量技术监督局、瀛湖生态旅游区管委会等参与)
增强码头污染防治能力。编制实施码头污染防治方案,禁止水上运输危险化学品。加快垃圾接收、转运及处理处置设施建设,提高含油污水接收处置能力及污染事故应急能力。(市交通运输局牵头,市工业和信息化局、市环境保护局、市规划局、瀛湖生态旅游区管委会等参与)
二、源头防控,推动经济社会绿色发展
(六)严格环境准入政策。根据流域水质目标和主体功能区建设试点示范实施方案要求,严格区域环境准入条件,细化功能分区,实施差别化环境准入政策。严格控制新建、扩建黄姜皂素生产、化学制浆造纸、果汁加工、电镀、印染等高耗水、高污染行业。建立以行政区域为单元的水资源、水环境承载能力监测评价体系,实行承载能力监测预警,已超过承载能力的县区要实施水污染物削减方案,加快调整发展规划和产业结构。到2020年,组织完成各县区域水资源、水环境承载能力现状评价。(市环境保护局牵头、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市水利局等参与)
(七)调整产业结构。依法淘汰落后产能。自2016年起,各县(区)要依据部分工业行业淘汰落后生产工艺装备和产品指导目录、产业结构调整指导目录及相关行业污染物排放标准,制定并实施分年度的落后产能淘汰方案,报经市工业和信息化局、市发展改革委、市环境保护局审定后,形成市级方案报省工业和信息化厅、省发展改革委、省环境保护厅备案。未能如期完成淘汰任务的县区,暂停审批和核准其相关行业新建项目。(市工业和信息化局牵头,市发展改革委、市环境保护局等参与)
(八)优化空间布局。合理确定发展布局、结构和规模。严格按照《安康市国家主体功能区建设试点示范实施方案》要求,充分考虑水资源、水环境承载能力,以水定城、以水定地、以水定人、以水定产。在符合城乡规划和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的前提下,重大项目原则上布局在优化开发区和重点开发区。鼓励发展节水高效现代农业、低耗水高新技术产业以及生态保护型旅游业,严格控制高耗水、高污染行业发展,新建、改建、扩建重点行业建设项目实行主要污染物排放减量置换。汉江干流沿线严格控制石油加工、化学原料和化学制品制造、医药制造、化学纤维制造、有色金属冶炼、纺织印染等项目,防范环境风险。(市发展改革委、市工业和信息化局牵头,市国土资源局、市环境保护局、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市水利局等参与)
推动污染企业退城入园(区)。城市、城镇建成区内现有高污染、高耗水企业应有序搬迁改造入园(区)。(市工业和信息化局牵头,市环境保护局、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管委会、恒口示范区管委会参与)
依法保护生态空间。严格城市规划蓝线管理,城市规划区范围内应保留一定比例的水域面积,新建项目一律不得违规占用水域。严格水域岸线用途管制,土地开发利用应按照有关法律法规和技术标准要求,留足饮用水水源地一级保护区、河道、湖泊地带的管理和保护范围,非法挤占的应限期退出。加大流域生态建设力度,严格划定禁采、禁伐区;河道两岸大面积实施造林绿化,城市段适当增大堤防背水侧绿化林带宽度,在污染源相对集中的河道、滩涂地建设生态湿地和防护林,增强水源涵养和土壤保持能力。(市国土资源局、市林业局、市规划局牵头,市环境保护局、市水利局等参与)
(九)持续推进循环发展。加强工业水循环利用。Ⅱ类以上水功能区内工矿企业的生产废水、清净下水等要综合利用,禁止排放。鼓励Ⅲ类水功能区内缫丝、造纸、原料药制造(含皂素)、化工等高耗水企业废水深度处理回用。2020年底前,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恒口示范区、县区工业园区(含飞地经济工业园区)等工业集聚区铺设再生水利用管网,再生水利用率不低于30%。(市发展改革委、市工业和信息化局牵头,市水利局、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管委会、恒口示范区管委会参与)
促进再生水利用。完善再生水利用设施,工业生产、城市绿化、道路清扫、车辆冲洗、建筑施工以及生态景观等用水,要优先使用再生水。推进高速公路服务区污水处理和再利用。具备使用再生水条件但未充分利用的缫丝、化工、皂素等项目,不得批准其新增取水许可。自2018年起,全市单体建筑面积超过2万平方米的新建公共建筑、10万平方米以上集中新建的保障性住房,应安装建筑中水使用设施,积极推进其他新建住房安装建筑中水设施。(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市规划局牵头,市发展改革委、市工业和信息化局、市环境保护局、市水利局等参与)
三、节约用水,加强水资源综合利用
(十)控制用水总量。加强水资源开发利用控制红线管理,严格实行用水总量控制,健全取、用水总量控制指标体系。严格水资源规划管理,重大项目规划布局必须符合流域综合规划和防洪规划。强化水资源开发利用事前管理,严格执行项目水资源论证制度,实施取水许可和全面落实水资源有偿使用制度。新建、改建、扩建项目用水要达到行业先进水平,节水设施应与主体工程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投运。建立重点监控用水单位名录。到2020年,全市年用水总量控制在8.03亿立方米以内。(市水利局牵头,市发展改革委、市工业和信息化局、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市农业局等参与)
(十一)提高用水效率。建立万元国内生产总值水耗指标等用水效率评估体系,把节水目标任务完成情况纳入地方政府政绩考核。将再生水、雨水等非常规水源纳入水资源统一配置。到2020年,全市万元国内生产总值用水量比2015年下降25%。(市水利局牵头,市发展改革委、市工业和信息化局、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等参与)
抓好工业节水。制定我市鼓励和淘汰的用水技术、工艺、产品和设备目录,完善高耗水行业取用水定额标准。开展节水诊断、水平衡测试、用水效率评估,严格用水定额管理。到2020年,火电、缫丝、皂素、造纸、化工、食品等高耗水行业达到先进定额标准。(市工业和信息化局、市水利局牵头,市发展改革委、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市质量技术监督局等参与)
加强城镇节水。禁止生产、销售不符合节水标准的产品、设备。公共建筑必须采用节水器具,限期淘汰公共建筑中不符合节水标准的水嘴、便器水箱等生活用水器具,鼓励居民家庭选用节水器具。对使用超过50年和材质落后的供水管网进行更新改造,到2020年,全市公共供水管网漏损率控制在10%以内。积极推行低影响开发建设模式,建设滞、渗、蓄、用、排相结合的雨水收集利用设施。新建城区硬化地面可渗透面积要达到40%以上。(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牵头,市发展改革委、市工业和信息化局、市水利局、市质量技术监督局等参与)
发展农业节水。推广渠道防渗、管道输水、喷灌等节水灌溉技术,完善灌溉用水计量设施。到2020年,基本完成重点灌区续建配套和节水改造任务,全市节水灌溉工程面积占有效灌溉面积的比例提高到60%以上,农田灌溉水有效利用系数达到0.56以上。(市水利局、市农业局牵头,市发展改革委、市财政局等参与)
(十二)科学保护水资源。完善水资源保护考核评价体系。加强水功能区监督管理,从严核定水域纳污能力。(市水利局牵头,市发展改革委、市环境保护局等参与)
科学确定生态流量。完成汉江流域试点工作,确定生态流量(水位),作为流域水量调度的重要参考。(市水利局牵头,市环境保护局参与)
加强江河湖库水量调度管理。完善水量调度方案。采取闸坝联合调度、生态补水等措施,合理安排闸坝下泄水量和泄流时段,维持河流基本生态用水需求,重点保障枯水期生态基流。科学核定水电站最小生态下泄流量,指导督促水电站安装下泄流量在线监控装置和视频监控设施,落实生态下泄流量要求。不符合河流最小生态流量要求的水电站要限制运行,对安全隐患重、生态影响大的水电站要建立报废和退出机制。严格控制水电开发,加大水利工程建设力度,发挥好生态基流在改善水质中的作用。(市水利局牵头,市环境保护局参与)
四、科技引领,降低水污染治理成本
(十三)推广适用技术示范。加快技术成果推广应用,重点推广饮用水净化、节水、水污染治理及循环利用、再生水安全回用、水生态修复、畜禽养殖污染防治、污泥资源利用和安全处置等适用技术,推动科技成果共享与转化。发挥企业技术创新主体作用,推动水处理重点企业与科研院所、高等院校组建产学研技术创新战略联盟,示范推广控源减排和清洁生产先进技术。(市科技局牵头,市发展改革委、市工业和信息化局、市环境保护局、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市水利局、市农业局等参与)
(十四)积极参与前瞻技术研发。借助科研院所水处理研发力量,加快研发重点行业废水深度处理、生活污水低成本高标准处理和地下水污染修复、危险化学品事故处置和水上溢油应急处置等技术。加强水生态保护、农业面源污染防治、水环境监控预警、水处理工艺技术装备等领域的交流合作。(市科技局牵头,市发展改革委、市工业和信息化局、市国土资源局、市环境保护局、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市水利局、市农业局、市卫生局等参与)
(十五)大力发展环保产业。积极发展环保产业市场。健全环保工程设计、建设、运营等领域招投标管理办法和技术标准。推进先进适用的节水、治污、修复技术和装备产业化发展。(市发展改革委牵头,市科技局、市工业和信息化局、市财政局、市环境保护局、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市水利局等参与)
加快发展环保服务业。明确监管部门、排污企业和环保服务公司的责任和义务,完善风险分担、履约保障等机制。鼓励发展包括系统设计、设备成套、工程施工、调试运行、维护管理在内的环保服务总承包模式、政府和社会资本合作模式等。以污水、垃圾处理和工业园区为重点,推行环境污染第三方治理。(市发展改革委、市财政局、市环境保护局牵头,市科技局、市工业和信息化局、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等参与)
五、优化空间,保障水环境生态安全
(十六)保障饮用水水源安全。从水源到水龙头全过程监管饮用水安全。县(区)政府及供水单位应定期监测、检测和评估本行政区域内饮用水水源、供水厂出水和用户水龙头水质等饮用水安全状况,中心城区自2016年起每季度向社会公布饮用水安全状况信息,县级城市自2018年起每半年向社会公布饮用水安全状况信息。(市环境保护局、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市水利局牵头,市发展改革委、市财政局、市卫生局等参与)
强化饮用水水源环境保护。开展饮用水水源规范化建设,2020年底前完成中心城区和县城集中式饮用水源地水质自动监控监测体系建设,依法清理饮用水水源保护区内违法建筑和排污口。加强农村饮用水水源保护和水质检测,2016年前完成集镇(镇级)集中式饮用水源地划定工作,供水水质达标率达到92%以上。(市规划局、市水利局、市环境保护局牵头,市发展改革委、市财政局、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市卫生局等参与)
(十七)加强良好水体保护。组织开展江河湖库生态环境安全评估,制定实施生态环境保护方案。按照《水质较好湖泊生态环境保护总体规划》要求制定瀛湖中长期保护规划,组织实施好瀛湖湖泊生态环境保护试点项目,到2020年,瀛湖及其入湖河流要达到规划要求。(市环境保护局牵头,市发展改革委、市财政局、市水利局、市林业局、瀛湖生态旅游区管委会等参与)
(十八)保护水和湿地生态系统。加强江河湖水生态保护,科学划定生态保护红线。禁止侵占自然湿地等水源涵养空间,已侵占的要限期予以恢复。强化水源涵养林建设与保护,开展湿地保护与修复,加大退耕还林力度。加强滨河(湖)带生态建设,在河道两侧建设植被缓冲带和隔离带。加大水生野生动植物类自然保护区和水产种质资源保护区保护力度,开展珍稀濒危水生生物和重要水产种质资源的就地和迁地保护,提高水生生物多样性。(市林业局牵头,市环境保护局、市财政局、市国土资源局、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市水利局、市农业局、瀛湖生态旅游区管委会等参与)
(十九)构建汉江流域水质保护屏障。以全面建设水源涵养和水质保护屏障为目标,加强汉江丹江流域生态环境综合整治。河道两岸实施大面积造林绿化,严禁采伐,构建生态屏障,增强水源涵养能力,控制面源污染。根据控制单元的水环境容量,合理调整产业布局。强化矿产资源采选、冶炼、加工和黄姜皂素、造纸、缫丝、酿造、食品加工等行业污染治理,加大尾矿库治理和环境修复力度。完善建制镇、移民集中居住区环保设施建设,加强城镇污染处理设施建设与运行管理。(市南水北调办牵头,市发改委、市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市环境保护局、市工业和信息化局、市水利局、市林业局、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市农业局、市国土资源局、市交通局等参与)
六、健全法制,严格水环境执法监管
(二十)完善管理体系。贯彻《陕西省汉江丹江流域水污染防治条例》和《陕西省城市饮用水水源保护区环境保护条例》,研究制订环境质量目标管理、环境功能区划、节水及循环利用、污染责任保险、水功能区监督管理、地下水管理、环境监测、生态流量保障、生态补偿等规章或规范性文件,逐步建立长效管理机制。(市政府法制办牵头,市发展改革委、市工业和信息化局、市国土资源局、市环境保护局、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市水利局、市农业局等参与)
从严标准执行。市域内城镇污水厂、规模化畜禽养殖场和小区,重金属重点控制区内的铅锌、汞锑、铜工业企业严格执行《汉丹江流域(陕西段)重点行业水污染物排放限值》。(市环境保护局牵头,市发展改革委、市工业和信息化局、市国土资源局、市住房城乡建设局、市水利局、市农业局、市质监局等参与)
(二十一)加大执法力度。所有排污单位必须依法实现全面稳定达标排放。每年开展专项执法检查,对超标和超总量的企业予以“黄牌”警示,一律限制生产或停产整治;对整治未能达到要求且情节严重的企业予以“红牌”处罚,一律停业、关闭。自2016年起,定期公布环保“黄牌”、“红牌”企业名单,每季度向社会公布辖区内抽查排污单位达标排放情况。(市环境保护局牵头,市公安局参与)
完善市级督查、县级检查的环境监督执法机制。强化环保、公安、监察等部门和单位协作,健全行政执法与刑事司法衔接配合机制,完善案件移送、受理、立案、通报等规定。(市环境保护局牵头,市工业和信息化局、市公安局等参与)
严厉打击环境违法行为。按照安康市中级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公安局、环保局《关于依法严厉打击环境违法犯罪行为的通知》要求,重点打击私设暗管或利用渗井渗坑排放、倾倒含有毒有害污染物废水、含病原体污水,监测数据弄虚作假,不正常使用水污染物处理设施,或者未经批准拆除、闲置水污染物处理设施等环境违法行为。对造成生态损害的责任者严格落实赔偿制度。严肃查处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领域越权审批、未批先建、久拖不验等违法违规行为。严厉打击环境污染违法犯罪行为,建立健全环境污染犯罪案件联合调查和移送机制,及时有效惩治和防范环境污染犯罪。(市环境保护局牵头,市中级人民法院、市人民检察院、市公安局等参与)
(二十二)提升监管水平。强化区域协作。加强与流域周边重庆、湖北、汉中、商洛等省(市)协调配合、定期会商,实施联合监测、联合执法、应急联动、信息共享。(市环境保护局负责)
完善水环境监测网络。统一规划设置监测断面(点位)和水质自动监测站点,2017年底前,建成全市统一的水环境监测
网。提升饮用水水源水质全指标监测、水生生物监测、地下水环境监测、化学物质监测及环境风险防控技术支撑能力。(市环境保护局牵头,市发展改革委、市国土资源局、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市水利局、市农业局等参与)
提高环境监管能力。2018年前建成市县两级环境监测体系,市级达到开展水质全分析能力,县区配备常规和应急水质分析测试设备,2020年前汉滨、汉阴、石泉、宁陕、紫阳、岚皋、平利、镇坪县监测站取得环境监测资质。基本实现“县级能监测,市级能应急”的要求。完成汉江干流及其10条主要支流水质自动监测网建设,建成市级综合监测平台及12个工业集中区、331个现代农业园区污染物排放一体化监测系统平台;完成市县两级环境监察标准化建设,完善执法设备;建设县级环境应急指挥中心及物资储备库,完善“南水北调”应急处置指挥中心和陕南应急物资储备库。加强市县环境监测、环境监察、环境应急人员专业技术培训,严格落实执法、监测等人员持证上岗制度,加强基层环保执法力量,具备条件的乡镇(街道)及工业园区要配备必要的环境监管力量。全市应自2016年起实行环境监管网格化管理。(市环境保护局负责、市农业局、市工业和信息化局等参与)
七、过程管控,提升水环境管理水平
(二十三)深化污染物排放总量控制。完善污染物统计监测体系,将工业、城镇生活、农业、移动源等各类污染源纳入调查范围。将污染物排放总量控制指标作为新建、改建、扩建项目环境影响评价依据,实行等量或减量置换。未完成水污染物总量减排任务的县区,暂停审批新增排放水污染物的项目。(市环境保护局牵头,市发展改革委、市工业和信息化局、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市水利局、市农业局等参与)
(二十四)严格环境风险控制。定期评估沿江河工业企业、工业集聚区环境和健康风险,落实防控措施。对高风险化学品生产、使用实行严格限制,并逐步淘汰替代。(市环境保护局牵头,市工业和信息化局、市安全生产监管局、市卫生局、市质监局等参与)
建立健全尾矿库环境安全风险防控体系,加强尾矿库环境应急预案编制、报备、演练和培训,定期评估尾矿库风险;加强尾矿库日常巡检和观测,及时排查尾矿库安全风险隐患,切实落实防控措施,防止因发生尾矿库安全事故导致次生环境污柒。(市安全生产监管局牵头,市国土资源局、市工业和信息化局、市环境保护局、市卫生局、市质监局等参与)
贯彻落实《关于加强安康市危险化学品道路运输安全监管工作意见》,建立交通道路危险化学品运输风险防范体系,严格监控境内道路危险化学品运输车辆,防止环境风险事故发生。(市安全生产监管局牵头,市公安局、市交通局、市环境保护局、市质监局等参与)
稳妥处置突发水环境污染事件。各县(区)政府要不断完善水污染事故处置应急预案,落实责任主体,明确预警预报与响应程序、应急处置及保障措施等内容,依法及时公布预警信息。(市环境保护局牵头,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市水利局、市农业局、市卫生局等参与)
(二十五)全面推行排污许可。依法核发排污许可证。排查污染源,封堵非法排污口。按期完成国控重点污染源排污许可证核发工作,其他污染源排污许可证核发工作在2017年底前完成。以改善水质、防范环境风险为目标,将污染物排放种类、浓度、总量、排放去向等纳入许可证管理范围,禁止无证排污或不按许可证规定排污。2017年底前,与国家、省对接,完成市县级排污许可证管理信息平台建设。(市环境保护局负责)
八、市场推动,建立水环境治理内生调节机制
(二十六)理顺价格税费。加快水价改革。县区政府应按期全面实行居民阶梯水价制度,具备条件的建制镇也要积极推进。深化农业水价综合改革。2016年起,推行非居民用水超定额、超计划累进加价制度,至2020年底全面实施。(市发展改革委牵头,市财政局、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市水利局、市农业局等参与)
落实税收优惠政策。依法落实环境保护、节能节水、资源综合利用等方面税收优惠政策。(市财政局、市国税局、市地税局牵头,市发展改革委、市工业和信息化局、市商务局等参与)
落实收费政策。依法落实城镇污水处理费、排污费、再生水费、水资源费征收管理办法,做到应收尽收。(市发改委、市财政局牵头,市环保局、市住建局、市水利局等参与)
(二十七)促进多元融资。引导社会资本投入。积极推动设立融资担保基金,推进环保设备融资租赁业务发展。推广股权、项目收益权、特许经营权、排污权等质押融资担保。采取环境绩效合同服务、授予开发经营权益、排污权回购、治污设施建设“以奖代补”等方式,鼓励社会资本加大水环境保护投入。(人民银行安康分行、市发展改革委、市财政局牵头,市环境保护局、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安康银监局、安康证监局、安康保监局等参与)
增加政府资金投入。市级加大对属于市级事权的水环境保护项目支持力度,向重点地区、重点流域倾斜。各县(区)政府要重点支持污水处理、污泥处理处置、河道整治、饮用水水源保护、畜禽养殖污染防治、水生态修复、应急清污等项目和工作。对环境监管能力建设及运行费用分级予以必要保障。(市财政局牵头,市发展改革委、市环境保护局等参与)
(二十八)建立奖惩机制。健全节水环保“领跑者”制度。鼓励节能减排先进企业、工业集聚区用水效率、排污强度等达到更高标准,支持开展清洁生产、节约用水和污染治理等示范工作。(市发展改革委牵头,市工业和信息化局、市财政局、市环境保护局、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市水利局等参与)
推行绿色信贷。积极发挥政策性银行等金融机构在水环境保护中的作用,重点支持循环经济、污水处理、水资源节约、水生态环境保护、再生水利用等领域。严格限制环境违法企业贷款。加强环境信用体系建设,构建守信激励与失信惩戒机制,环保、银行、证券、保险等部门或机构要加强协作联动,到2017年底前建立市、县两级企业环境信用评价体系。鼓励涉重金属、化工、危险化学品运输等高环境风险行业投保环境污染责任保险。(人民银行安康分行牵头,市工业和信息化局、市环境保护局、市水利局、安康银监局等参与)
实施水环境污染考核补偿。2016年起,汉江流域实行水环境污染考核补偿机制。水环境污染补偿资金全部用于污染治理、环境监测、环境执法、环境应急等能力建设。(市财政局牵头,市环境保护局、市水利局等参与)
九、明确任务,落实各方责任
(二十九)强化县区政府水环境保护责任。加强组织领导,落实责任分工。建立汉江流域水污染治理联合防治协调机制,定期召开会议,通报行动方案进展情况,指导、协调、检查行动方案实施情况。各级政府是本工作方案实施主体,要制定实施年度方案,落实水污染防治行动计划,逐年确定分流域、分区域、分行业的重点任务和年度目标,明确各控制单元责任主体。不断完善政策措施,加大资金投入,统筹城乡水污染治理,强化监管,确保各项任务全面完成。各县(区)工作方案及年度工作计划报市政府及市环境保护局备案。(各县区政府、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恒口示范区、瀛湖生态旅游区管委会牵头,市发展改革委、市财政局、市环境保护局、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市水利局等参与)
(三十)加强部门协调联动。各有关部门要认真按照职责分工,切实做好水污染防治相关工作,落实环保监管“一岗双责”规定,按照“谁主管、谁负责”的原则,加强本行业污染防治技术指导和督促检查,同时加强部门间协调配合,形成工作合力。各项任务牵头部门要做好相关工作组织协调,定期调度检查任务进度,工作进展情况定期报告市政府。市环境保护局要加强统一指导、协调和监督,工作进展和需协调解决的问题及时向市政府报告。(市环境保护局、市南水北调办牵头,市发展改革委、市科技局、市工业和信息化局、市财政局、市规划局、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市水利局、市农业局等参与)
(三十一)落实排污单位主体责任。各类排污单位要严格执行环保法律法规和制度,加强污染治理设施建设和运行管理,开展自行监测,落实治污减排、环境风险防范等责任。中央企业、国有企业、省属企业和市属企业要带头落实,工业集聚区内的企业要探索建立环保自律机制。(市环境保护局牵头,市国资委参与)
(三十二)严格落实“河长制”。全面落实“河长制”,明确各类“河长”职责。摸清责任河道排污口、违章建筑、垃圾集中点、河面漂浮物和水质情况,建立电子档案。制订“一源一策”治理方案,列出工作计划,全力开展整治。健全巡查机制。建立“一级河长”一月一督查、“二级河长”一周一检查,“三级河长”一天一巡查,保洁员一日一保洁“四个一”机制,确保“经费、人员、设施、制度”四到位,落实奖惩办法。发动全民护水。组建义务劝导队、村庄保洁队、宣传队,将河道保洁、管理等规定写入《村规民约》。(市南水北调办牵头,市环保局、市水利局参与)
(三十三)严格目标任务考核。市政府与各县区政府及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恒口示范区、瀛湖生态旅游区管委会签订水污染防治目标责任书,分解落实目标任务,切实落实“一岗双责”。市政府每年对各地及市级相关部门目标任务完成情况进行考核,考核结果向社会公布,并作为对领导班子和领导干部综合考核评价的重要依据。(市环境保护局牵头,市考核办参与)
将考核结果作为水污染防治、重点流域转移支付和生态补偿等资金分配的参考依据。(市财政局、市发展改革委牵头,市环境保护局参与)
对未通过年度考核的,要约谈县级政府及其相关部门有关负责人,提出整改意见,予以督促;对该县区实施建设项目限批。对因工作不力、履职缺位等导致未能有效应对水环境污染事件的,以及干预、伪造数据和没有完成年度目标任务的,要依法依纪追究有关单位和人员责任。对不顾生态环境盲目决策,导致水环境质量恶化,造成严重后果的领导干部,要记录在案,视情节轻重,给予组织处理或党纪政纪处分,已经离任的也要终身追究责任。(市监察局、市环境保护局负责)
十、强化监督,推动全民通力参与
(三十四)依法公开环境信息。市政府每年公布全市水环境质量状况,对水环境状况差的县(市)区,经整改后仍达不到要求的,取消其参评各级生态文明建设示范区、环境保护模范城市、节水型城市、卫生城市、园林城市等荣誉称号的资格,并向社会公告。(市环境保护局牵头,市发展改革委、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市水利局、市卫生局等参与)
国控、省控、市控重点排污单位应向社会公开其产生的主要污染物名称、排放方式、排放浓度和总量、超标排放情况,以及污染防治设施建设和运行情况,主动接受监督。(市环境保护局负责)
(三十五)加强社会监督。通过“三秦环保世纪行”和安康日报“民生环保”等公益活动和市县媒体专栏,为公众、社会组织提供水污染防治法规培训和咨询,邀请公众、社会组织等全程参与重要环保执法行动和重大水污染事件调查。利用报纸、网络、电视等新闻媒体,公开曝光环境违法典型案件。积极推行环境公益诉讼。健全举报制度,充分发挥“12369”环保举报热线、环境微信公众号和网络平台作用。限期办理群众举报投诉的环境问题。通过公开听证、网络征集等多种形式,充分听取公众对重大决策和建设项目的意见。(市环境保护局负责)
(三十六)构建全民行动格局。树立“节水洁水,人人有责”的行为准则。加强宣传教育,把水资源、水环境保护和水情知识纳入国民教育体系,提高公众对经济社会发展和环境保护客观规律的认识。依托中小学节水教育、水土保持教育、环境教育等社会实践基地,开展环保社会实践活动。支持民间环保机构、志愿者开展工作。倡导绿色消费新风尚,开展环保社区、学校、家庭等群众性创建活动,推动节约用水,鼓励购买使用节水产品和环境标志产品。(市南水北调办牵头,市环境保护局、市教育局、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市水利局、市妇联、团市委等参与)
各县区、市级各有关部门要按照“地方履行属地责任、部门强化行业管理”的要求,紧密结合实际,狠抓贯彻落实,确保水环境稳定向好。
在贯彻落实中发现重大问题,应及时向市政府报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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