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年6月底前,各地现行排污费标准将上升一倍。1、2014年9月,发改委发文要求各地在2015年6月底前,将污水、废气征收标准每污染当量提高一倍到1.4元和1.2元。2、环保税预计2016年正式开征,征收标准或再上升一倍,征收强制性大大提升。2015年6月10日,国务院法制办就《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税法(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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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年烟气流量监测装置市场容量超过200亿元

2016-02-19 14:25 来源: 中国产业信息网

2015年6月底前,各地现行排污费标准将上升一倍。

1、2014年9月,发改委发文要求各地在2015年6月底前,将污水、废气征收标准每污染当量提高一倍到1.4元和1.2元。

2、环保税预计2016年正式开征,征收标准或再上升一倍,征收强制性大大提升。

2015年6月10日,国务院法制办就《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税法(征求意见稿)》公开征求意见。财政部此前建议,环保税应争取在15年完成相关立法程序,在16年正式开征,考虑在现行已提高的排污费收费标准基础上再提高一倍或更高;在18年进一步提高煤炭资源税、环保税税率;在“十三五”后期开征较低税率水平的碳税。环保税法属于法律范畴,征收主体由原有的环保部等事业单位转向税务部门,具有法律意义上的强制性,刚性特征明显。

排污费体制改革刺激企业减排,精准监测如箭在弦。排污费翻倍,排污费改税直接刺激污染企业达标减排。采用某4*300MW燃煤机组为例,假设每年4500利用小时。在2003年旧标准下,脱硫的经济利益(节省运营费用)达到8311万,但是脱硝的经济利益为-123万,电厂脱硝动力不足;在2015年新标准下,电力脱硝的经济利益达到2690万,意愿显著上升。对于没有脱硫脱硝电价补贴的钢铁、水泥等行业,污费体制改革更是企业减排的最重要经济动力。我们强调对烟气流量的准确计量直接关系到烟气排放量的计算准确性,烟气流量监测的重要性凸显,市场将呈现爆发性增长。

新标准下,发电机组脱硫脱硝经济利益明显上升

2003年标准 2015年标准
项目 石灰石、石膏法脱硫 SCR法脱硝 石灰石、石膏法脱硫 SCR法脱硝
排放SO2(Nox)量/万吨 7.52 5.24 7.52 5.24
脱硫(脱硝)效率 95% 85% 95% 85%
脱硫(脱硝)剂量/万吨 11.16 2.4 11.16 2.4
不治理
当量值/kg 0.95 0.95 0.95 0.95
每一污染当量征收标准/元 0.6 0.6 1.2 1.2
不治理应缴纳排污费/万元 4,749 3,309 9,499 6,619
治理
吸收剂费用/万元 558 6,714 558 6,714
水、电等费用/万元 2,531 122 2,531 122
其它费用/万元 1,500 1,500 1,500 1,500
治理后还要缴纳排污费/万元 237 496 475 993
脱硫(脱硝)补贴/万元 -8,100 -5,400 -8,100 -5,400
运行费用合计/万元 -3,274 3,433 -3,036 3,929
副产品价值/万元 -288 - -288 -
产品售后的运行费用/万元 -3,562 3,433 -3,324 3,929
脱硫(脱硝)的经济利益/万元 8,311 -123 12,823 2,690

2015年8月,监测板块再迎重磅利好,国家规划2020年实现监测全覆盖。8月12日,国务院办公厅印发《生态环境监测网络建设方案》,对今后一个时期监测网络建设做出了规划和部署:到2020年,全国环境监测网络基本实现环境质量、重点污染源、生态状况监测全覆盖,各级各类监测数据系统互联共享,监测预报预警、信息化能力和保障水平明显提升,监测与监管协同联动,初步建成陆海统筹、天地一体、上下协同、信息共享的生态环境监测网络。《方案》明确五大举措:统一生态环境监测规划布局、标准规范与信息发布;突出生态环境监测与监管执法联动;明晰各级政府和企业生态环境监测事权与责任;加强对各类生态环境监测机构的监管;强化综合能力保障。

环境监测行业重点政策

政策文件 相关条款
环发【2013】98号 各地应尽快完善污染源自动监控系统建设,做好考核基础工作。对列入国家重点监控企业名单、具备自动监控条件、尚未安装主要污染物自动监控设备的,应尽快安装主要污染物自动监控设备并及时验收,投入运行;对早期安装不规范、设备老化等原因造成运行不稳定、不能准确测量、传输数据的,应及时组织改造、更新。对普遍存在的烟气流速(流量)测量不准等问题应按技术规范要求调整采样点位,不具备调整条件的,可以试点换装矩阵式流速仪等新型设备
苏环办【2013】326号 (江苏)试点安装换装矩阵式流速仪
黔环通【2014】289号文 为切实解决当前普遍存在的烟气流速(流量)测量不准的问题,应按照《股东污染源烟气排放连续监测技术规范(试行)》(HJ/T75-2007)要求调整采样点位,不具备调整条件的,应当换装矩阵式流速仪等精确度较高的新型设备。
陕环函【2014】978号文 按照环保部《关于加强“十三五”主要污染物总量减排监测体系建设运营情况考核工作的通知》(环发[2013]98号)要求,对普遍存在的烟气流速(流量)测量不准的问题应按技术规范要求调整采样点位,不具备调整条件的,应当换装矩阵式流速仪等精确度较高的新型设备。
宁环办函【2015】34号文 根据《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环境保护部关于印发 <燃煤发电机组环保电价及环保设施运营监管办法> 的通知》(发改价格[2014]536号文)要求,进一步加强燃煤发电企业烟气排入监控点位及自动监控设施的管理。

原标题:排污费改税、精准监测如箭在弦,2016年我国烟气流量监测装置市场容量超过200亿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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