日前,北京市生态环境局发布关于废止《关于加强对燃煤炉窑二氧化硫排放情况管理的通知》等22件规范性文件的通告。详情如下:
北京市生态环境局关于废止《关于加强对燃煤炉窑二氧化硫排放情况管理的通知》等22件规范性文件的通告
根据《北京市优化营商环境条例》《北京市市场监督管理局等五部门关于印发
<北京市2020年清理妨碍统一市场和公平竞争政策措施工作方案>
的通知》(京市监发〔2020〕24号)等法规文件要求,我局对2019年底前以本局名义制发的现行有效规范性文件进行了全面清理,决定对以下22件规范性文件予以废止:
北京市2020年清理妨碍统一市场和公平竞争政策措施工作方案>
一、关于加强对燃煤炉窑二氧化硫排放情况管理的通知(京环保监理字〔1998〕480号);
二、关于进行高排放客车尾气排放治理改造换发绿色环保标志工作的通知(京环保气字〔2003〕153号);
三、北京市环保局关于征收污水排污费有关问题的批复(京环保监察字〔2003〕469号);
四、关于启用新版机动车环保标志的通知(京环保尾气管字〔2004〕147号);
五、北京市环境保护局关于做好氮氧化物排污费征收工作的通知(京环保控字〔2004〕511号);
六、关于印发实施行政许可事项有关规定的通知(京环保法字〔2004〕367号);
七、关于加强机动车维修和拆解企业危险废物管理工作的通知(京环发〔2010〕147号);
八、北京市辐射安全培训单位能力评估推荐办法(试行)(京环发〔2011〕345号);
九、北京市环境保护局关于国家重点监控企业公开自行监测结果的通知(京环发〔2013〕66号);
十、北京市环境保护局关于做好燃气电厂氮氧化物排污费征收工作的通知(京环发〔2013〕117号);
十一、北京市环境保护局关于进口小批量车型申报环保目录有关事项的通知(京环发〔2014〕5号);
十二、北京市环境保护局关于开展重点排污单位和上市企业自行监测及信息公开工作的通知(京环发〔2014〕81号);
十三、北京市环境保护局关于建设工程施工工地扬尘排污费征收有关工作的通知(京环发〔2015〕5号);
十四、北京市环境保护局关于燃气设施(燃用市政管道天然气)二氧化硫排污系数的通知(京环发〔2015〕22号);
十五、北京市环境保护局关于印发《挥发性有机物排污费征收细则》的通知(京环发〔2015〕33号);
十六、北京市环境保护局关于机动车异地进行环保定期检测检验有关事项的公告(2015年 第19号);
十七、北京市环境保护局 北京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委员会关于加强非道路移动工程机械排放管理有关工作的通知(京环发〔2016〕15号);
十八、北京市环境保护局关于加强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机构考核管理的通知(京环发〔2016〕19号);
十九、关于暂停审批大兴、平谷区不达标流域内新增排放重点水污染物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文件的通知(京环函〔2017〕792号);
二十、北京市环境保护局关于优化本市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文件审批时限的通知(京环发〔2018〕5号);
二十一、关于解除大兴、平谷区不达标流域内新增排放重点水污染物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文件限批的通知(京环函〔2018〕647号);
二十二、北京市生态环境局关于暂停审批房山区不达标流域内新增排放重点水污染物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文件的通知(京环函〔2019〕77号)。
特此通告。
北京市生态环境局
2020年6月3日
(此文主动公开。联系人:肖文婧,联系电话:6845104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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