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省城乡生活垃圾处理条例》将于2016年1月1日起正式施行。作为全国首个省级城乡生活垃圾处理条例,该条例将农村生活垃圾分类纳入法治轨道,形成了生活垃圾处理的全域化和全程减量分类体系。条例对建立生活垃圾的减量与分类机制,各类废弃物源头减量、控制和管理机制,以及垃圾分类、投放要求和责任划分作出规定,为垃圾分类工作提供了强有力的法律依据。
昨天下午,中山市住建环卫系统召开学习《广东省城乡生活垃圾处理条例》宣传贯彻会议,邀请广东省环境卫生协会会长陈善坤对条例进行解读。陈善坤在会上对条例的立法背景、立法意义、重点内容作了全面解读。条例是针对广东省城乡生活垃圾处理工作存在的突出问题,在总结实践经验的基础上制定的一部具有广东特色的地方性法规。条例将农村生活垃圾处理纳入了法制范畴,建立完善了城乡生活垃圾分类制度、垃圾收运处理体系及垃圾处理设施建设规定,并从财政预算和垃圾处理收费等方面明确了经费保障。
在收运处理体系方面,条例提出要建立完善城乡保洁制度、管理队伍和收运网络,将生活垃圾清扫保洁、收运处理范围从城市延伸到镇村地区,并对各环节提出具体要求,以实现环卫保洁和垃圾收运处理全过程覆盖。在模式上,鼓励实行市场化、专业化服务,逐步改变收运环节的单一性。
在设施建设保障方面,条例明确了包括垃圾处理场 (厂)、转运站和收集点的建设要求,并就保障设施用地、加强建设过程的监管提出了要求。要求重点解决目前建设水平低、项目落地难、用地紧张以及环卫设施与主体设施不同步等问题。在经费保障方面,条例规定,市、县(区)人民政府要将生活垃圾处理费纳入本级政府财政预算。除了加大政府投入外,生活垃圾处理费须全面开征,体现垃圾“谁产生,谁负责”的原则和清洁家园的主体责任。在落实主体责任方面,条例明确规定,县级政府要切实负起主体责任,逐级分解任务,明确各部门及镇、村责任,村委会和村民要切实负起村庄保洁的责任。同时,条例还明确了社会单位、企业、社区、公民在垃圾分类、收运处理及建设保障等方面的责任。
原标题:农村垃圾处理纳入法治范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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