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国目前虽未正式开征独立的环境税,但已实施了一些与环境保护相关的税收和收费制度,了解这些环境税费制度现状及存在的问题,有利于独立环境税与现行税费制度整合协调以形成政策合力,充分发挥环境税在减少环境污染、促进环境保护等方面的积极作用。
我国目前与环境相关的税收制度,包括与环境保护相关的税种和与环境保护相关的税收优惠。
与环境保护相关的税种
与环境相关的税种主要有资源税、消费税、车船税、车辆购置税等。这些税种的设立之初一般并不是出于专门保护环境的考虑,但能够在限制污染物排放和生态破环方面起到积极的作用,因而称之为环境保护相关税种。
在资源的开采环节课征的资源税,主要是为了调节级差收入和促进资源合理开发利用而开征的一个税种。资源税中与污染相关的项目主要在原油、天然气和煤炭等能源产品上。
在产品消费和使用环节课征的是消费税、车辆购置税和车船税。消费税是在增值税普遍课征的基础上选择部分产品进行再次课征,以便起到一种补充和特殊调节的作用。其在环境保护上主要是通过调控成品油等能源产品、机动车等耗能产品,以及部分高污染产品来实现。车辆购置税在汽车、摩托车、电车、挂车、农用运输车的购置环节征税,车船税在车船保有环节征收。小汽车消费税和车船税目前都根据车辆的排气量大小进行差别调节。
目前拟开征的环境保护税是在原料使用和产品生产环节征收,其开征将弥补我国环境税收制度在这一环节的缺失。
与环境保护相关的税收优惠
除以上相关税种,我国现行税制中还存在能够起到环境保护作用的诸多税收优惠,这些优惠政策主要体现在增值税、企业所得税、进出口税收政策等方面。具体通过鼓励资源综合利用、废旧物资回收,鼓励节能产品和清洁能源的推广;鼓励生产和使用环保设备、鼓励从事环保项目;限制资源开采,促进环保设备利用等措施,在一定程度上起到环境保护的作用。
我国目前与独立环境税相关的收费较多,中央层面和地方层面各有具针对性的收费政策。其中在资源开采环节主要收费项目包括:排污费、倾倒费、水资源费、矿产资源补偿费(还包括探矿权、采矿权使用费和价款、采矿登记费和勘查登记费等)、草原生态补偿费、森林生态环境补偿费、海洋生态损害补偿费等;原料使用和产品生产环节主要收费项目包括:排污费和倾倒费等。产品消费和使用环节主要收费项目包括:污水处理费和垃圾处理费等。
现行环境税费制度有待完善
我国目前已经形成了初步的环境税费制度体系框架,在污染排放和环境保护方面发挥了积极的作用,但仍存在诸多不完善之处。如尚未真正构建完善的环境税收体系。与国外相对完善的环境税收制度相比,我国尚缺少针对污染排放、破坏生态环境的行为课征的专门性税种;相关税种对环境保护的激励作用不足。现行我国与环境相关的主要税种在制度上仍然存在一定的问题,其设立一般并不是出于专门保护环境的考虑,而是为了实现调控消费、资源节约和利用等其他方面的目标,制约了对环境保护的调控作用;环境税收政策有待调整和完善。近年来,我国在增值税、企业所得税和其他税种中的环境税收政策逐步增加,税制的绿色化程度有所提高,但现行环保税收政策在规定上仍存在一定的不足和缺陷;排污收费制度难以满足污染治理的需要。排污收费制度虽然是直接针对污染物排放进行的征收,但由于国内税收与收费之间在强制性和征收管理等方面的差别,导致环境保护效果不佳,在对环境保护的支持范围和力度上与相关法律法规的要求有一定差距。
环境税费改革提速
目前,我国的环境问题呈现明显的结构型、压缩型、复合型特点,环境总体恶化的趋势尚未根本改变,压力还在加大,一些地区污染物排放严重超过环境容量,突发环境事件频发。继党中央将生态文明建设写入党的十八大报告后,“绿色化”概念也被提出,并将其与新型工业化、城镇化、信息化、农业现代化并列,成为新常态下经济发展的新任务,环境保护相关的环境税费制度改革也呈现出不断提速的态势。
消费税:增强环境保护功能。十八届三中全会明确消费税的改革方向为“完善消费税制度调整征收范围,优化税率结构,改进征收环节,增强消费税的调节功能”,其调节作用的发挥,主要聚焦在促进资源节约和环境保护方面:
2014年11月28日以来,为促进节约利用石油资源,合理引导消费需求,减少大气污染物排放,加快推进能源生产和消费方式变革。国家连续三次提高成品油消费税,提高成品油消费税采取“提税与降价同步实施”的调整方式,兼顾了居民和下游企业等承受能力。提高成品油消费税的新增收入,将继续统筹用于治理环境污染、应对气候变化、促进节约能源、鼓励新能源发展等方面。
为促进节能环保,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发布《关于对电池涂料征收消费税的通知》(财税[2015]16号),规定自2015年2月1日起对电池、涂料在生产、委托加工和进口环节征收消费税,适用税率均为4%。
资源税:从量计征到从价计征。十八届三中全会明确,要推进资源税从价计征改革,逐步将资源税扩展到水流、森林、草原、滩涂等自然生态空间。
2014年9月29日国务院第64次常务会议决定,自2014年12月1日起在全国范围内实施煤炭资源税从价计征改革,同时清理相关收费基金。2014年10月9日,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联合发布《关于实施煤炭资源税改革的通知》(财税[2014]72号),规定煤炭资源税的税率幅度为2%—10%,具体适用税率由省级财税部门在上述幅度内,根据本地区清理收费基金、企业承受能力、煤炭资源条件等因素提出建议,报省级人民政府拟定。同时发布的《关于调整原油、天然气资源税有关政策的通知》(财税[2014]73号),将石油天然气资源税适用税率由5%提高到6%。自2014年12月1日起,在全国范围统一将煤炭矿产资源补偿费费率降为零,停止征收煤炭价格调节基金,取消煤炭可持续发展基金(山西省)、原生矿产品生态补偿费(青海省)、煤炭资源地方经济发展费(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并规定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要对本地区出台的涉及煤炭、原油、天然气的收费基金项目进行全面清理。
排污收费:调整标准。在繁杂的环境收费制度中,最具代表性的是排污收费。2003年国务院颁布实施新的《排污费征收使用管理条例》,在全国范围内实施排污总量收费,覆盖废水、废气、废渣、噪声、放射性等五大领域和113个收费项目。2014年9月1日,针对排污收费运行10多年间存在的问题,为确保实现节能减排约束性目标,促使企业减少污染物排放,保护生态环境,国家发改委、财政部和环保部联合发布《关于调整排污费征收标准等有关问题的通知》(发改价格[2014]2008号),规定2015年6月底前,各省(区、市)价格、财政和环保部门要将废气中的二氧化硫和氮氧化物排污费征收标准调整至不低于每污染当量1.2元,将污水中的化学需氧量、氨氮和五项主要重金属(铅、汞、铬、镉、类金属砷)污染物排污费征收标准调整至不低于每污染当量1.4元。
(作者单位:财政部财政科学研究所公共收入研究中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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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标题:聚焦现行环境税费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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