荷兰位于欧洲西部,西、北濒临北海,地处莱茵河、马斯河和斯凯尔特河三角洲,地势低洼,人口稠密。其中莱茵河、马斯河与荷兰境内许多湖泊相连,为荷兰的主要水源。荷兰地表水仅具有400万人(目前总人口1680万)污水排放量的自净能力。20世纪初期,随着荷兰人口数量激增,排污量超过地表水的自净容量,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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厌氧生物技术为何在荷兰获得成功?

2015-07-17 15:57 来源: 中宜环科环保产业研究 作者: 俞岚

荷兰位于欧洲西部,西、北濒临北海,地处莱茵河、马斯河和斯凯尔特河三角洲,地势低洼,人口稠密。其中莱茵河、马斯河与荷兰境内许多湖泊相连,为荷兰的主要水源。荷兰地表水仅具有400万人(目前总人口1680万)污水排放量的自净能力。

20世纪初期,随着荷兰人口数量激增,排污量超过地表水的自净容量,水体污染加剧。20世纪60年代,随着工业化、城镇化、现代化的快速发展,大量生活污水和工业废水的直接排放,使荷兰水资源安全开始受到严重威胁。20世纪70年代起,荷兰开始发布一系列法律法规,并采取措施对污水进行集中处理,截至2000年,污水系统覆盖的服务人口为总人口的98.1%。目前,荷兰已形成了最先进的污水处理系统。

厌氧生物技术的发展历程

厌氧生物技术经过100多年的发展,共发生过两次高潮。第一次高潮是从20世纪50年代起,发达国家工业化和城市化进程加快,造成了严重的环境污染,此时科学家们开发了厌氧氧化塘、普通厌氧消化池、厌氧接触工艺反应器即第一代厌氧反应器,于是在世界范围内开始尝试应用厌氧生物技术。这一代的厌氧反应器采用污泥与废水完全混合的模式,污泥停留时间(SRT)与水力停留时间(HRT)相同,停留时间需要20~30天,厌氧微生物浓度低,处理效果并不理想。

20世纪70年代,迎来了厌氧生物技术发展的第二个高潮。随着经济的快速发展,世界能源危机和环境污染问题越来越突出。科学家们开发了以UASB反应器(荷兰)为代表的第二代厌氧反应器,该反应器可将污泥停留时间与水力停留时间分离,处理高浓度废水的停留时间从过去的二三十天可缩短到几小时或几天,使得厌氧生物处理技术开始迅速发展和广泛应用。

从世界范围来看,南非在20世纪50-60年代就采用了厌氧技术处理高浓度工业废水,以及20世纪60年代美国的McCarty小组就厌氧滤池的研究均在厌氧技术发展中实现了突破性的研究,但并没有得到政府和业界的支持和认可。而在荷兰,厌氧生物技术先后在处理农产品工业废水、林产品制造业和造纸工业废水处理、高含盐废水、化工和石化工业废水等方面取得了成功。

荷兰瓦格宁根(Wageningen)农业大学的lettinga教授的科研成果在厌氧技术发展史上具有划时代的意义。1970年,lettinga教授等人首次进行了厌氧研究,70年代初,进行了制糖和土豆淀粉废水的小试和中试。1976年,他们在荷兰Halfweg的CSM工厂建造了200m3的示范上流式厌氧污泥床反应器(Up-flow Anaerobic Sludge Bed,简称UASB),次年1000m3规模的UASB反应器投入运行。

1985年,荷兰帕克(Paques)公司发明了厌氧内循环反应器(Internal Circulation Reactor,简称IC),与百欧仕(Biothane)以及其他咨询公司成功开拓了厌氧技术的国际市场。

1986年,lettinga等人发明了第三代高效厌氧反应器——膨胀颗粒污泥床(Expanded Granular Sludge Bed,简称EGSB)反应器。

在20世纪80年代和90年代,UASB反应器已经成为厌氧工艺的主流,到1999年国内外所建立的厌氧工艺中UASB反应器约占全部项目的59%。从90年代开始,EGSB反应器得到应用,目前EGSB反应器占新建项目的50%。

厌氧生物技术在荷兰获得成功的原因分析

lettinga教授认为厌氧生物技术在荷兰获得成功的原因主要有:市场需求以及与工业界的良好合作、荷兰政府的科研及创新体系以及相关政策、跨领域科学家的良好合作。荷兰政府的具体措施是值得我们深入研究的。

1荷兰的科研和创新系统荷兰的科研和创新系统主要分为四个层面,如下图1:

图1 荷兰的科研和创新政策系统简图

第一层面为制定政策的高层组织。荷兰科研和创新政策主要由科技资讯政策政务会议(RWTI)、科技资讯政策委员会(CWTI)与几个重要咨询团体或委员会形成。科技政策咨询委员会(AWT)整合来自教育文化科学部(OCW)和经济部(EZ)的意见,CWTI为政策提案单位,通过RWTI提交给内阁(Cabinet),经由议会(House of Representatives of the Dutch parliament)审查,最后拟定政策并进行预算分配。

第二层面为政策的颁布机构,主要为教育文化科学部和经济部。教育科学文化部主要确定政府在科研方面的工作重点,形成政府各部门的科研政策架构,经济部主要负责政策的整合。

第三层面为政策的实施机构,包括创新及永续发展局(SenterNovem)、荷兰皇家科学院(Royal Netherlands Academy of Arts and Sciences,KNAW)、荷兰科学研究协会(Netherlands Organization for Scientific Research,NWO)、科技基金会(Technology Foundation,STW)以及Syntens,中小企业技术创新网络。

其中,创新及永续发展局,隶属于经济部,负责在荷兰境内与国外推动永续发展与创新研发合作计划,以落实荷兰政府在鼓励创新研发、能源、环境与空间规划等方面的政策,通过支持鼓励企业、研究机构和政府部门的合作以加强创新、能源等领域的凝聚力。

荷兰皇家科学院于1908年成立,隶属于教育科学文化部,该院既为政策实施机构,又为科研机构。共资助19个研究所,主要负责为政府提供科学研究事务相关咨询、为科学社群提供交流平台,促进国际科学合作等工作。

荷兰科学研究协会隶属于教育文化科学部,为教育文化科学部独资,该协会也既为政策实施机构,又为科研机构。主要负责鼓励大学与研究机构基础科学研究的合作交流,鼓励推广应用科研成果,也为相关研究、研究设备和合作研究计划提供补助。

科技基金会于1981年成立,隶属于科学研究协会,经费来源于荷兰科学研究协会及经济部,主要负责支持科研计划,鼓励第三方应用研究成果。

中小企业技术创新网络隶属于经济部,1988年成立第一个技术创新中心,1989年形成全国性技术网络,主要对象为制造型企业。现在由18个区域性技术创新中心、总办公室(ICN)和信息中心(ID-Nl)组成网络系统。主要通过研讨会、免费咨询等方式促进中小企业与大学、研究机构等机构间的相互合作,创造知识提供者和应用者的直接沟通与交流环境。

第四层面为荷兰的科研和创新机构,主要有以下三类:高等教育机构、研究机构和企业。其中,高等教育机构包括大学、大学医院和应用科学大学,研究机构分为公立研究机构(荷兰皇家科学院、荷兰科学研究学会)和私立研究机构(应用科学研究院、大型技术研究所、领先技术研究所)。政府通过制定一系列科研和创新政策,通过立法、行政、财政等手段形成了荷兰独特的产研学合作体系,消除了研究机构与企业的隔阂,进而促进了大学、研究机构与企业间的互动交流,达到科研成果能有效应用的目的。

2促进产研学合作的相关政策《高等教育:自治与质量》:1985年,荷兰政府发表的关于高等教育的政策白皮书,主要是强调高校应自主管理,对自身的质量和科研水平负责。政府还鼓励大学与企业合作并签订技术协议,大学可根据企业的市场需求确定科研方向,并将科研成果与企业共享,大学的科研不再只依赖于政府拨款,企业也向高校提供实验和经费支持。该法的颁布,标志着荷兰的高等教育向应用科学转型。

《荷兰科学研究白皮书》:1996年由荷兰科学研究协会发布。强调将对重点关注研究重点行业的发展和问题,配合其他部门确定相关研究项目,加强与企业的互动。

《高等教育和研究法案》(the Higher Education and Research Act):2002年由荷兰议会发布,强调了荷兰大学的自主权,大学可以自主制定涉及科研质量保证条款及条件的政策,明确规定高等教育的研究经费必须有一部分用于知识转化。

“技术伙伴”(TechnoPartner):2004年由经济部和教育文化科学部共同提出,通过种子工具(Seed facility)、知识利用补贴协议(Knowledge Exploitation Subsidy Arrangement,SKE)、技术伙伴标签(TechnoPartner label)等方式鼓励大学和研究机构将研究成果应用于实际,辅导科技创业者迈入欧洲市场。

“创新券计划”(Innovation vouchers):2004年由SenterNovem实施,由经济部提出,每张创新券价值7500欧元。目标通过中小企业用创新券向研究机构购买知识,来鼓励中小企业与知识提供者交流,知识提供者可以把从企业收到的创新券向SenterNovem换成现金。

《最高的利益:高等教育、研究和科学政策议程》:2007年由教育科学文化部颁布,旨在保证优越的研究环境,确保荷兰重点行业的世界领先地位,促进科研与政府、企业与社会组织议程的紧密结合。

3经济政策“创新导向研究计划”(Innovation-Oriented Research Programmes,IOPs):1979年开始运行,由SenterNovem执行,经济部出资,主要目标为加强企业与公立研究机构的交流,鼓励大学和研究机构的专家研究企业关注的问题,增强公立机构科研知识的应用。补助方式:补助项目必须是IOP的重点行业,如工业蛋白质、环境科技及重金属等行业,大学和公立研究机构可独立或共同向IOP申请补助。

《为企业清扫道路》:1987年荷兰政府专门为扶持小企业发表该政策白皮书,该政策对小企业实行减免税,还从其他方面如雇佣政策等给予特别扶持。

“知识善用补助”(Valorisation grants):2004年由STO、NOW、TNO发起,重点鼓励公立研究机构人员根据研究机构的需求创立相关公司。补助方式:第一阶段,可行性研究阶段,最高2.5万欧元;第二阶段,知识善用阶段,最高两年20万欧元,第一阶段成功后才能申请第二阶段,两阶段后的商业化由私人投资者资助。

“知识基础建设投资补助”(Investment Grants for Knowledge infrastructure,BSIK):该补助旨在建立企业与研究机构高质量的合作网络,通过补贴的方式加强网络中的知识应用单位和知识提供单位的合作沟通,促进知识的转化与应用。

“合作计划创新补贴”(Innovation Subsidy for Collaborative Projects,IS):经济部授权SenterNovem负责执行,该补贴主要针对产品与服务等项目研究的技术合作,补贴对象是企业与其他科研机构或企业与企业的合作研发项目。补助方式:第一阶段,可行性研究计划,最高5万欧元;第二阶段,研发计划,最高4年200万欧元。

“Casimir计划”:初始由经济部与SenterNovem实行管理,旨在增加研究人员的流动,加强企业与研究机构之间人员的相互交流,以减少研究和知识应用之间的隔阂。

总结

综上所述,荷兰厌氧生物技术之所以是在荷兰获得成功,最主要是由于荷兰的科研政策、创新政策中强调的官、产、学、研、用体制以及对中小企业的特别扶持,不管是从部门的设置还是相关政策的颁布,政府在多个方面鼓励和支持研究机构、高等教育机构与企业的无障碍交流合作。研究机构和高等教育机构提供技术知识,企业采纳并应用于实际,或者是企业提出业务需求,研究机构就企业需求专题研究得出成果,这种合作方式也是厌氧生物技术最早在荷兰企业成功应用以及快速发展的主要原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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