福建省长汀县人民法院近日审理一起水污染环境民事公益诉讼案。经法院调解,涉诉双方达成调解协议。记者今天了解到,被告兰文福已拆除养殖场所有违规建筑,并准备种上适宜植物。此案由中国政法大学环境资源法研究和服务中心、长汀县环保局支持起诉。6月5日,长汀县人民法院开庭审理此案。被告兰文福系福建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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水污染环境公益诉讼福建一法院调解结案

2015-06-24 17:03 来源: 法制日报 作者: 吴亚东

福建省长汀县人民法院近日审理一起水污染环境民事公益诉讼案。经法院调解,涉诉双方达成调解协议。记者今天了解到,被告兰文福已拆除养殖场所有违规建筑,并准备种上适宜植物。

此案由中国政法大学环境资源法研究和服务中心、长汀县环保局支持起诉。6月5日,长汀县人民法院开庭审理此案。

被告兰文福系福建省长汀县人。1998年,兰文福在未办理任何环评手续的情况下,在长汀县古城镇杨梅溪村汀四公路旁28公里处建了一座养猪场,养猪场正处于汀江源国家级自然保护区范围内。

今年4月21日,福建省绿家园友好中心认为被告占用林地建养猪场,并将超标养猪废水排入濯田河污染了河流水质,于是将兰文福诉至法院,要求判令兰文福立即停止向濯田河排放养猪废水,同时拆除养猪场,对沼气池、氧化塘和猪圈粪便进行无害化清理,恢复原地植被。

在庭审中,原告认为,被告将养殖场建立在国家级自然保护景区,造成了环境污染,包括大气、水源污染。面对原告的质疑,被告认为,其养殖场早在1998年就已投入使用,养殖场所在地当时未被划进保护区内,所以不存在污染生态的行为。原告律师称,养猪场的选址距离河流只有不到3米远,没有理由不污染河流,况且该河流系灌溉田、饮用水流。面对原告的质疑,被告称,养猪场选址虽靠近河边,但每次都能处理好圈猪的排泄物,不存在污染之说。

原告还认为,“被告占林建场”。对此,被告提出,场地所属的地块本身就无大量植被覆盖。在养殖过程中,自己还种树,并无原告所诉污染地表水的行为。

原告绿家园友好中心当庭提供了10项证据,包括照片、光盘、检测报告。原告方证人到庭论述称,其曾到过养殖场采集靠近沼气池的河流水源、下流水源各两份。检测结果显示,被告养猪场排放的废水污染了濯田河,使河水氨氮超标3.35倍、总磷超标5.29倍。

在法庭上,被告兰文福表示愿意调解。兰文福当庭承诺于今年6月20日前拆除猪场,并于2016年5月30日前恢复植被种上适宜的植物。

原标题:水污染环境公益诉讼福建一法院调解结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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