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极星节能环保网从四川省经济和信息化委员会办公室获悉2015年四川省节能监察工作方案,全文如下:川经信办环资〔2015〕36号各市(州)经济和信息化委,有关节能监察中心(大队):为深入推进节能降耗工作,切实发挥好节能监察在落实节能法律法规和政策标准方面的监督约束作用,提高工业企业能源利用效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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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印发2015年四川省节能监察工作方案的通知(全文)

2015-05-17 10:30 来源: 北极星环保网

北极星节能环保网从四川省经济和信息化委员会办公室获悉2015年四川省节能监察工作方案,全文如下:

川经信办环资〔2015〕36号

各市(州)经济和信息化委,有关节能监察中心(大队):

为深入推进节能降耗工作,切实发挥好节能监察在落实节能法律法规和政策标准方面的监督约束作用,提高工业企业能源利用效率,根据工业和信息化部办公厅《关于印发<2015年工业节能监察重点工作计划>的通知》(工信厅节〔2015〕89号),结合四川实际情况,我委制定了《2015年四川省节能监察工作方案》。现印发你们,请认真贯彻实施。

附件:2015年四川省节能监察工作方案

四川省经济和信息化委员会办公室

2015年5月13日

附件: 1.2015年四川省节能监察工作方案

2015年四川省节能监察工作方案

2015年全省节能监察工作将围绕年度节能目标任务,以执行节能法律法规和管理制度、落实节能政策措施、贯彻国家强制性节能标准为核心,以高耗能行业、重点用能单位、主要用能设备和重大项目为重点,坚持日常监督与专项检查相结合,依法加强对用能企业的监督检查,推动节能法律法规及方针政策有效实施,提升企业节能管理水平和能源利用效率。

一、日常监察

监察对象:全省年综合能耗5千吨标煤及以上用能企业(原则上“十二五”期间已经实施监察且完成整改复查的企业除外)。

监察内容:《节能法》、《四川省 <节能法> 实施办法》等节能法律法规要求,包括制定并实施节能计划和节能技术措施情况、能源计量管理制度以及按规定配备和使用能源计量器具情况、建立能源消费统计制度和对各类能源消费实行分类计量统计情况、能效对标制度建立情况、能源利用状况报告制度执行情况、开展能源审计和节能规划编制情况、建立并落实节能目标责任制和实施节能奖惩情况、能源管理岗位设立情况和能源管理负责人聘任备案情况、定期开展节能教育和岗位节能培训情况等。

组织实施:省经济和信息化委组织,省节能监察中心及有关市(州)节能监察中心(大队)承担。

二、专项监察

(一)电解铝、水泥行业阶梯电价、差别电价政策执行情况。

监察对象:全省电解铝、水泥生产企业(列入2015年淘汰计划的除外)。

监察内容:按照发展改革委、工业和信息化部《关于电解铝企业用电实行阶梯电价政策的通知》(发改价格〔2013〕2530号)以及发展改革委、工业和信息化部、质检总局《关于运用价格手段促进水泥行业产业结构调整有关事项的通知》(发改价格〔2014〕880号)要求,对有关电解铝、水泥企业2014年度用电情况、生产工艺等信息进行统计、核查,严格落实阶梯电价、差别电价政策执行程序。重点针对经2014年甄别的水泥企业差别电价政策落实情况实施监察。

组织实施:省经济和信息化委组织,省节能监察中心承担。

(二)电机能效提升计划执行情况。

监察对象:年用电量1000万千瓦时及以上电机使用企业(2014年已经实施监察的企业除外)。

监察内容:按照工业和信息化部、质检总局《关于组织实施电机能效提升计划(2013-2015年)的通知》(工信部联节〔2013〕226号)要求,重点核查企业自查报告编制和报送情况,清查企业在用落后机电设备情况;对照在用低效电机淘汰路线图,监察企业按年度完成淘汰低效电机、实施电机系统节能改造情况。

组织实施:省经济和信息化委组织,有关市(州)节能监察中心(大队)承担。

(三)燃煤锅炉节能环保综合提升工程落实情况。

监察对象:全省燃煤工业锅炉及热网泵阀生产企业、综合利用电厂和热电联产电厂企业。

监察内容:按照《关于印发燃煤锅炉节能环保综合提升工程实施方案的通知》(发改环资〔2014〕2451号)、《关于联合组织实施工业领域煤炭清洁高效利用行动计划的通知》(工信部联节〔2015〕45号)要求,重点监察企业淘汰落后锅炉、推广高效锅炉等情况,严禁企业生产达不到《工业锅炉能效限定值及能效等级》(GB24500-2009)限定值的工业锅炉;严禁企业使用列入《部分工业行业淘汰落后生产工艺装备和产品指导目录(2010年本)》、《高耗能落后机电设备淘汰目录》等的工业锅炉和热网泵、阀产品。

组织实施:省经济和信息化委联合省质监局组织,省节能监察中心承担。

(四)能耗限额标准贯彻执行情况监察。

监察对象:国家已发布实施能耗限额标准的行业企业。

监察内容:对照国家已发布强制性单位产品能耗限额标准,开展企业贯彻执行单位产品能耗限额及其他强制性节能标准情况的监察。重点针对新发布(修订)实施能耗限额标准的12个行业,包括铜冶炼、锌冶炼、铅冶炼、镍冶炼、烧碱、锡冶炼、锑冶炼、聚氯乙烯树脂、聚乙烯醇、乙酸乙烯酯等11个行业产品生产企业,以及单线生产规模大于3000万块(折普通砖)/年烧结砖企业、单线生产规模大于70万m2/年烧结瓦企业。

组织实施:省经济和信息化委组织,省节能监察中心及有关市(州)节能监察中心(大队)承担。

(五)落后机电设备(产品)淘汰情况监察。

监察对象: 年综合能耗5千吨标煤及以上用能企业

监察内容:在实施燃煤锅炉节能环保综合提升工程落实情况、固定资产投资项目节能评估审查落实情况监察、能耗限额标准贯彻执行情况监察的同时,应对照《高耗能落后机电设备(产品)淘汰目录》(第一批、第二批、第三批)、《高耗能老旧电信设备淘汰指导目录(第一批)》、《部分工业行业淘汰落后生产工艺装备和产品指导目录(2010年本)》等,将落后机电设备(产品)淘汰情况监察一并列入2015年度监察计划。

组织实施:省经济和信息化委组织,省节能监察中心及有关市(州)节能监察中心(大队)承担。

(六)工业固定资产投资项目节能评估审查落实情况。

监察对象:2013年至2014年批准立项、按四川省有关管理规定应编制评估报告书(表)的在建、完工项目。

监察内容:按照《节约能源法》、《四川省 <节约能源法> 实施办法》以及我省固定资产投资项目节能评估和审查有关规定,监察固定资产投资项目能评制度执行情况,以及节能审查意见在项目设计、施工、运行管理过程中落实情况,投运项目节能措施落实情况、产品达标情况等。

组织实施:省经济和信息化委组织,省节能监察中心及有关市(州)节能监察中心(大队)承担。

三、工作要求

(一)加强组织领导。各市(州)经济和信息化委要高度重视节能监察工作,会同本地区有关部门加强组织协调,周密安排部署,确保各项监察工作顺利推进。各节能监察机构要切实增强责任心和使命感,合理安排监察工作计划,明确目标进度,按期高质量地完成监察任务,并为企业节能降耗提供指导和帮助。

(二)严格依法行政。要按照依法行政的总体要求,进一步完善监察工作程序,规范现场监察行为,注意保守被监察单位的技术和商业秘密,不得向被监察单位收取费用,不得干扰企业的正常生产经营活动,不得弄虚作假、徇私舞弊。要严格遵循中央八项规定、省委省政府十项规定及《党政机关厉行节约反对浪费条例》,树立公正廉洁的良好形象。

(三)按期完成报告。各监察机构应于10月中旬前完成年度现场监察任务。各市(州)经济和信息化委、各节能监察机构要及时对本地区、本机构节能监察工作开展情况、存在的问题进行总结,并对进一步改进全省节能监察工作提出意见和建议,于11月15日前将总结报告报送我委,同时抄送省节能监察中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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