随着社会公众环境意识的增强、环境观念的转变,对环境管理、环境执法的要求逐渐提高,使得我国的环境管理正面临着前所未有的挑战。环境执法后督察作为对环境行政执法后的监督检查,是检验环境管理工作是否有效的重要手段之一。
基层环境执法后督察存在的主要问题
基层环保执法部门是落实国家环保法律法规的直接执行者和最终实施者,执行是否到位直接影响着环保部门在人民群众中的形象,直接关系到环保事业的发展和社会的和谐稳定。目前,基层环保部门在执法后督察过程中存在如下问题:
一是思想认识不深刻。部分基层环境执法人员执法主观随意性大,工作理念淡薄,认为执法就是罚款,面对群众日益增长的环境新要求和多种涉及环保执法的民生问题,无视或无力解决,已然不能适应新时期环境执法工作的需要。并且部分基层环境执法人员在繁重的日常监管工作中一直处于忙于应付的工作状态,对相关法律法规学习掌握不精通、不透彻、不及时,执行不规范、不到位,对于上级环保部门针对本区域内的后督察案件往往存在思想上的轻视和认识上的偏差。
二是执行过程不彻底。一些基层环保监察人员在开展环境后督察工作中敷衍塞责,有些措施的执行甚至停留于纸上。对于上级部门后督察的要求,有的基层环保监察人员只是到企业走个过场或临时通知企业配合,对企业弄虚作假的行为不闻不问;有时碍于当地政府或企业的人情,往往敷衍了事。特别是对一些限期治理企业后督察力度不大,造成了限期治理企业不按期完成治理任务,导致限期治理成了无期限治理,让许多环境违法行为不能从根源上彻底根治。一旦后督察执行不到位,将给企业造成一罚不再罚或一罚就了的错误认识,会给今后的执法监察工作带来阻力。
三是执法效果不给力。鉴于环保部门工作权限的限制,对少部分“大错不犯、小错不断”的企业,仅仅适用行政处罚手段难以达到实际监管或纠正效果。后督察过程中,个体经营户及家庭作坊存在轻微环境违法行为或影响周边群众的情况,仅以行政处罚难以达到违法行为纠正或消除环境影响的目的,取缔关闭又涉及到业主生存就业及社会稳定问题,让执法人员处于两难境地。此外,还有企业因土地等问题无法取得环保审批手续,行政处罚后还是难以取得环保审批,同时又难以结案,更是使得执法人员无法作为。
完善基层环境执法后督察机制的建议
如何使基层环境执法后督察工作高效、到位,进而彻底根除环境违法行为,已成为基层环境执法工作急需解决的问题,笔者认为,应从以下4方面进行完善。
首先,提升执法人员亮剑水平。一项工作制度的贯彻落实,需要实施者和执行者有正确的工作理念并共同完成,这就需要为环境基层执法人员提供更多的学习培训机会,树立正确理念,提升执法能力。因此,要注重加强基层环境执法人员工作理念的教育,把正确的工作理念应用到日常执法工作中,做到执法规范、程序完备。要针对不同地域、不同专业背景和不同工作能力的基层环境监察人员开展培训,明确环境后督察在环境执法中的重要地位,不折不扣地执行好、完成好后督察工作。
其次,增强责任企业主角意识。企业作为环境执法部门的监管对象,是环境监察工作中的主体,所以在后督察工作中应该强化企业主的环境意识,将后督察的程序、内容、措施告知企业,充分发挥企业在执法中的协助作用。后督察工作最终还是需要由环保部门督促企业完成,所以应树立一批具有较强环境意识的企业作为典型进行宣传,争取从根源上消除环境隐患,起到带动作用,在当地企业中营造出良好的环境保护氛围。
第三,强化职能部门联手合作。环境后督察工作的完成不能仅依靠环保部门,尤其面对不肯配合整改的企业,一旦需要采取强制措施则更需要其他多个部门的配合,如电力部门限电、工商部门吊销执照等。随着环境后督察工作向基层延伸,应在基层环保部门设立专人负责联系协调多部门工作,做到分工明确、相互通报,定期组织联合执法后督察行动,针对有代表性的企业进行彻底督促和改进,不留隐患,不留死角。同时,借助各部门的权力对企业进行多手段督促,有助于对违法企业产生震慑力,促进企业整改到位。
第四,发动社会公众进行监督。针对环境后督察工作,公众参与度和进展度较为缓慢,需要进一步强化社会公众监督,形成个人发展同生态环境良性互动。需要建立环境后督察执法信息进展跟踪平台,及时将企业的环境行政处罚执行情况、环境行政命令的执行情况及其他具体行政行为的执行情况向社会公示,引导公众积极参与监督,建立公众参与环境保护的社会行动体系。此外,还可以发挥民间环保组织的力量,弥补环保部门监管工作缺失,引导公众自觉履行参与公共管理的义务,使环境行政执法后督察工作进行得更加透明、公正、有效。
原标题:基层环境执法后督察机制怎样深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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