今年2月17日,5位兰州市民王玮、温军、刘庆元、徐子琦、火东兵因“兰州自来水苯超标污染事件”起诉自来水供水方兰州威立雅水务集团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威立雅”)一案在兰州城关区法院正式立案。然而,此前的诉讼却历经周折。2014年4月14日,上述5位分别居住在兰州市城关区、七里河区、安宁区、西固区的居民向兰州市中级人民法院起诉威立雅,诉请威立雅赔偿因购买矿泉水的损失72元、误工费100元、因检查身体的体检费用800元、精神抚慰金5000元。同时要求该公司在国家级媒体上公开赔礼道歉。彼时,兰州中院拒绝受理该案。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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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内幕】致敬兰州五壮士起诉“洋水务”

2015-03-11 10:12 来源: 早安兰州微信

今年2月17日,5位兰州市民王玮、温军、刘庆元、徐子琦、火东兵因“兰州自来水苯超标污染事件”起诉自来水供水方兰州威立雅水务集团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威立雅”)一案在兰州城关区法院正式立案。

然而,此前的诉讼却历经周折。

2014年4月14日,上述5位分别居住在兰州市城关区、七里河区、安宁区、西固区的居民向兰州市中级人民法院起诉威立雅,诉请威立雅赔偿因购买矿泉水的损失72元、误工费100元、因检查身体的体检费用800元、精神抚慰金5000元。同时要求该公司在国家级媒体上公开赔礼道歉。

彼时,兰州中院拒绝受理该案。据媒体报道,兰州中院的理由是:民事诉讼法第55条规定,公益诉讼必须是“法律规定的机关和有关组织”才有权提起,公民个人不属于“法律规定的机关和有关组织”,故不具备“诉讼主体资格”。

次日上午,5人再次来到兰州中院,立案庭工作人员表示,5位居民应该去兰州市城关区法院立案。当天下午,5位居民向兰州市城关区人民法院提起诉讼,但仍旧未受理5位居民的诉讼请求。该院立案庭工作人员表示,5位居民所处街道不同,应去其各自所在的街道人民法庭立案。

值得关注的是,相关法院两次都没有出具不予立案的书面文字裁定。当事人称,兰州中院立案庭工作人员仅对此作出口头解释,拒绝了原告提出的出具书面文字裁定的要求。

事实上,起诉并非孤例。2014年4月14日下午,另一位兰州市民吴天英也向兰州市西固区人民法院提起民事诉讼,要求兰州威立雅水务公司提供其近1年来水质检测的真实数据,并进行民事赔偿和公开道歉。法院立案庭工作人员已经收下吴天英的起诉材料,但暂未作出是否立案的决定。

另据人民网甘肃频道报道,2014年4月16日,西北民族大学法学院6名研究生前往兰州市城关区白银路人民法庭,对威立雅水务公司提起民事诉讼,希望从个体角度维护自身权益。法庭收下了起诉状,但没有给出是否立案的明确答复。

2014年4月23日,徐子琦等5位市民向甘肃高院投诉兰州中院。两天后,兰州中院让当事人“到城关区法院去”。4月28日,城关区人民法院收下了《民事起诉书》。然而,据媒体报道,在城关区人民法院收到材料9个月后,当事人至今仍未收到立案通知,也未收到不予立案的裁定。

今年2月1日,徐子琦等5名原告通过特快专递方式联名致信最高人民法院,反应“兰州自来水污染”案件立案难的问题,希望最高人民法院关注5市民起诉自来水公司兰州威立雅水务集团难立案一事。

“我们在甘肃穷尽了一切法律手段,仍未收到立案裁定,我们现在只能向最高人民法院求助。”徐子琦说。

2月15日,周五下午,正在准备年货的徐子琦大姐接到兰州城关区法院的电话,要求她和另外4名原告下周一(2月17日)前往法院处理案件立案问题。

2月17日,大年二十九,5名原告中除温军返乡过春节外,其余四人一同前往法院领取了立案通知书,并作为共同原告一同缴纳了50元诉讼费。

徐子琦事后得知,除本案外,另有一对兰州夫妇,一名兰州市民以及两名大学生也在同一天收到法院的电话通知,他们都在去年4月份兰州水污染事件期间起诉了兰州威立雅。

原告代表徐子琦说:“案件立案了,我们都很高兴,这个年过的也非常舒心。接下来我们需要做好开庭前的准备,让污染企业付出代价,杜绝再次发生类似危害公众健康的恶性事件。”

至此,兰州自来水污染系列案已经全部进入司法程序。共涉及4个案件,14名原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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