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法理,义务是与权利相对的,只要被要求履行一定的义务,肯定会享受一定的权利。前面我们总结了排污者有10项“应该”和7项“不得”,这些“应该”和“不得”规定的都是义务,即应该做什么和不能做什么,排污者按要求履行了义务,相应地就应该享有一定的权利。法律规定在某种情况下受到处罚,同时,肯定也会规定受处罚者有保护自己、监督作出处罚单位的权利,比如企业受到环保部门的罚款处罚,就享有提出行政复议和行政诉讼的权利。根据《环境保护法》及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排污者有两类权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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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环保法》中关于企业权利有哪8个可以?

2015-02-13 08:38 来源:新环境微信 作者: 张杰

根据法理,义务是与权利相对的,只要被要求履行一定的义务,肯定会享受一定的权利。前面我们总结了排污者有10项“应该”和7项“不得”,这些“应该”和“不得”规定的都是义务,即应该做什么和不能做什么,排污者按要求履行了义务,相应地就应该享有一定的权利。

法律规定在某种情况下受到处罚,同时,肯定也会规定受处罚者有保护自己、监督作出处罚单位的权利,比如企业受到环保部门的罚款处罚,就享有提出行政复议和行政诉讼的权利。

根据《环境保护法》及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排污者有两类权利,即实体权利和程序权利。实体权利主要是排污者在很好地履行了义务后,享有政策和措施鼓励支持的权利,程序权利包括陈述、申辩权等权利。为表述方便,我们概括为8个“可以”,如可以享受财政支持、可以提起行政复议等。

这8个“可以”,是法律赋予企业的权利,受到法律的保护,只要企业履行了法定义务,不存在违法行为,任何组织和个人都无权剥夺。企业既要认真履行法定义务,也要充分运用和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

1.可以享受财政支持。

2.可以享受税收优惠。

3.可以享受价格支持。

4.可以享受政府采购的优先选择。

5. 可以陈述、申辩。

6. 可以申请听证。

7.可以提起行政复议。

8. 可以提起环境行政诉讼。

企业有哪些实体权利?

新《环境保护法》第22条规定,企业事业单位和其他生产经营者,在污染物排放符合法定要求的基础上,进一步减少污染物排放的,人民政府应当依法采取财政、税收、价格、政府采购等方面的政策和措施予以鼓励和支持。

排污者自觉实施清洁生产、循环利用资源并减少污染物排放的,有权享受到政府的支持和奖励。

1.可以享受财政支持

《循环经济促进法》规定,国务院和省、自治区、直辖市政府设发展循环经济的有关转型资金,支持循环经济的科技研发推广。2013年国务院设立大气污染治理专项资金50亿,2014年100亿,用于企业大气治理技术的研发、治理设备投入等,大气污染比较严重的京津冀地区的企业得到的专项基金相对多些,地方政府也有相应的大气治理专项资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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比如河北省环保厅、省财政厅2014年9月规定,省级环境保护以奖代补专项资金支持2012年以来建成并交付使用、通过环境保护竣工验收、具有完整财务竣工决算资料的环境保护项目。具体项目包括三大类:省直接征收排污费电厂主要污染物减排项目;列入全省14条重污染河流环境综合整治方案的水污染防治项目;通过环境保护部认定主要污染物减排量的生产乳粉用标准化奶牛场粪污治理设施改造项目。

2.可以享有税收优惠

企业所得税法规定,从事符合条件的环境保护、节能节水项目的所得税可以免征、减免企业所得税。还有车船税法规定,对节约能源、使用新能源的车船可以按比例实行税额抵免。

比如根据《企业所得税法》及其《实施细则》等相关规定,企业综合利用资源,生产符合国家产业政策规定的产品所取得的收入,可以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减按90%计入收入总额。

企业购置并实际使用《环境保护专用设备企业所得税优惠目录》、《节能节水专用设备企业所得税优惠目录》(以下简称《设备目录》)规定的环境保护、节能节水、安全生产等专用设备(以下简称“节能环保专用设备”)的,专用设备的投资额的10%可以从企业当年的应纳税额中抵免;当年不足抵免的,可以在以后5个纳税年度结转抵免。

企业从事符合条件的环境保护、节能节水项目的所得,自项目取得第一笔生产经营收入所属纳税年度起,第1~3年免征企业所得税,第4~6年减半征收企业所得税。

对符合条件的节能服务公司实施合同能源管理项目,符合企业所得税税法有关规定的,自项目取得第一笔生产经营收入所属纳税年度起,第1~3年免征企业所得税,第4~6年减半征收企业所得税。

3.可以享受价格支持

从2013年9月25日起,国家发改委把除居民生活和农业生产以外的其他用电征收的可再生能源电价附加标准由现行的每千瓦时0.8分钱提高至1.5分钱。根据国家发改委等部委颁发的文件,当前燃煤机组按要求安装运行设施后,其上网电量的电价享受环保电价补贴脱硫1.5分、脱硝1分、除尘0.2分。

4.可以享受政府采购的优先选择权

按清洁生产促进法规定,各级政府应当优先采购节能、节水、废物再生利用等有利环境与资源保护的产品。2014年7月财政部和环境保护部公布了第14期《环境标志产品政府采购清单》,2015年1月又公布了第15期《环境标志产品政府采购清单》。并且要求,政府采购工程项目应当严格执行环境标志产品政府优先采购制度。在确定工程总包单位时,采购人及其委托的采购代理机构应当明确落实环境标志产品政府采购政策要求。另外还有享有绿色信贷的优先权等。

新《环境保护法》第23条规定,企业事业单位和其他生产经营者,为改善环境,依照有关规定转产、搬迁、关闭的,人民政府应当予以支持。

这里规定的是排污者按照政府要求,调整产业结构,关闭过剩产业,发展新型产业,淘汰落后生产工艺、技术、设备,会受到政府的政策、资金等支持。

企业享有哪些程序性权利?

程序性权利主要包括可以陈述、申辩,可以申请听证,可以申请行政复议和可以提起行政诉讼等权利。

1.可以陈述、申辩

陈述、申辩权是指在行政主体(环境保护部门、公安部门、政府等环境执法主体)做出处罚之前,行政相对人(包括排污者、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有权提出自己的意见和看法,提出自己掌握的事实、证据,并对执法主体的指控进行解释、辩解,反驳对自己不利的意见和证据,坚持对自己有利的意见和证据的一种权利。

需要企业明确,是在行政主体作出处罚前行使这个权利。适用范围包括所有行政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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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可以申请听证

听证是行政主体在作出影响行政相对人合法权益的决定前,由行政主体告知决定理由和听证权利,行政相对人有表达意见、提供证据的程序一种法律制度。通过听证,使行政处罚程序公开、透明,有效保障行政管理相对人合法权益,监督行政主体必须公正执法。

听证的程序是在行政主体作出处罚前,行政相对人提出听证申请,行政主体举行听证,由非本处罚案件的工作人员主持,由行政相对人和本处罚案件的执法人员分别提出理由,发表意见,最后有由主持人评判哪方有理。如果行政执法人理由充足,行政主体作出处罚决定,否则,不予处罚或者处罚较轻。为了公平起见,这里的主持人不是本处罚案件的执法人员,但还是本行政主体也就是本执法部门的工作人员。公众也可以旁听,有点像法院开庭的形式,但是没有法院庭审程序复杂。

听证适用的范围?

根据《环境行政处罚听证程序规定》规定,环境保护主管部门在作出以下行政处罚决定之前,应当告知当事人有申请听证的权利;当事人申请听证的,环境保护主管部门应当组织听证:

(一)拟对法人、其他组织处以人民币5万元以上或者对公民处以人民币5000元以上罚款的;

(二)拟对法人、其他组织处以人民币(或者等值物品价值)5万元以上或者对公民处以人民币(或者等值物品价值)5000元以上的没收违法所得或者没收非法财物的;

(三)拟处以暂扣、吊销许可证或者其他具有许可性质的证件的;

(四)拟责令停产、停业、关闭的。

这些都是比较严厉的处罚,第1、2项是罚款、没收的数额比较高,对单位是5万元,对自然人是5000元。第3、4项属于行为罚或者叫能力罚,处以这些处罚,企业就没有排污、生产能力了。比如吊销了排污许可证,就没资格排污了,相应地,也不能生产了,如果责令关闭等于判处企业“死刑”。

根据修订后的《环境保护法》及相关法律规定,针对环保部门将要作出责令采取限产、停产整治措施,也可以提出听证。

需要企业注意的是,并不是所有的行政处罚案件都可以申请听证,只有前面所述的行政处罚案件才可以申请听证。

山东地泰菌业有限公司因环保设施未验收而擅自投入生产和不正常使用大气污染防治设施,受到临沂市环境保护局行政处罚。这家企业对行政处罚有异议,提出听证申请。2015年2月3日,山东临沂市环境保护局依法举行听证会,就山东地泰菌业有限公司行政处罚事项进行公开听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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听证会由法规科负责人主持,4名执法办案人员、2名环保机构单位工作人员和6名市民旁听了听证会。

临沂市环保局依照《环境保护行政许可听证暂行办法》的要求,严格执行听证义务的告知、参加人员、纪律以及双方陈述等程序。会上,执法工作人员在出示执法证后,与当事人的委托代理人围绕当事人环保设施未验收,擅自投入生产和不正常使用大气污染防治设施的认定、违法事实、证据、定性、处理意见等进行了陈述、申辩和质证,经过一个小时的激烈辩论,听证按照预定程序结束。

通过听证,当事人陈述、申辩的权利得到了充分的保护。3.可以提起行政复议环境行政复议,是指行政相对人认为环保行政主体的具体行政侵犯其合法权益,按照法定程序和条件向作出具体行政行为的机关的上级机关提出申请,由有管辖权的环保行政主体对有争议的具体行政行为进行审查,并作出决定的行政活动。这是通过向上级行政机关提出复议申请,让其监督下级机关的行政行为。实际上是通过行政机关内部监督,行政相对人及环境被管理者从而达到保护自己合法权益。

哪些情形可以申请复议或审查?

根据《行政复议法》第6条7条、《环境行政复议办法》第7条,行政相对人对环保行政主体的下列行政行为不服,可以申请复议或审查:

(一)对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作出的查封、扣押财产等行政强制措施不服的。

(二)对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作出的警告、罚款、责令停止生产或者使用、暂扣、吊销许可证、没收违法所得等行政处罚决定不服的。

(三)认为符合法定条件,申请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颁发许可证、资质证、资格证等证书,或者申请审批、登记等有关事项,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没有依法办理的。这项是申请者认为自己符合颁发证件的条件或者办理哪一件事情的条件,而环保主管部门没有颁发证件或者没有予以办理。

(四)对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有关许可证、资质证、资格证等证书的变更、中止、撤销、注销决定不服的。比如环保局变更某电厂排许可证的内容,把排污口位置做了变更,电厂不服。

(五)认为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违法征收排污费或者违法要求履行其他义务的。这项是增加排污者的义务,比如企业认为应该缴纳5万元的排污费,环保局令其缴纳10万元排污费。

(六)认为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的其他具体行政行为侵犯其合法权益的。在这里强调一点,第1项规定的是查封、扣押强制措施,第2规定的是所有行政处罚,并不像听证那样,只适用于严厉的行政处罚。环保部门有权查封、扣押,是这次修改《环境保护法》增加的,但是企业对环保部门采取查封、扣押强制措施可以提起行政复议。

另外,根据相关规定,企业对于环保部门作出的责令限产、停产整治措施不服的,可以提起行政复议;对公安机关作出的拘留处罚也可以提起行政复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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哪些不能提起行政复议?

对环保部门作出的行政命令(责令改正违法行为、责令停止建设、责令恢复原状等)不服,不能提起行政复议。由于作出行政命令时都同时作出行政处罚,可以对行政处罚提起行政复议也能监督行政命令,再者就现在的执法环境和执法力量还不宜扩大行政复议范围过宽。对环保部门就环境污染纠纷进行的调解,不能提起行政复议,因为调解是环保部门居间调解,企业和被污染者经调解双方自愿达成解决纠纷的协议,环保部门并没有使用行政权力强制。

另外,如果就同一件事,已经提起行政诉讼,把环保部门告上了法院,就不能再提起行政复议。

由哪个机关管辖行政复议?

(一)对县级地方人民政府环保机关的具体行政行为不服的复议申请,由本级人民政府或上一级环保机关管辖。比如企业对某省某市某环保局作出的罚款处罚不服,可以向区人民政府提出,也可向市环保局提出行政复议,不能向省环保厅提出。因为规定是向上“一级”环保机关提出,向省环保厅提出已经越级了。

(二)对各级人民政府的具体行政行为不服的复议申请,由上一级政府管辖。比如对区政府作出的关闭处罚不服的,只能向市政府提起,不能越级向省政府提起,记住这里指的是向上“一级”政府提出。

(三)对环境保护部和省级政府作出的具体行政行为不服的复议申请,由作出原具体行政行为的机关管辖。这是特殊规定,因为国务院不能管辖那么多行政复议案件,只能由本机关处理。

(四)对环境保护部和省级人民政府作出的复议决定不服的裁决申请复议的,由国务院管辖。

第3、4属于特殊情况。

提起行政复议的期限?

期限为60日,即在企业收到行政处罚决定书和强制措施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针对其他行政行为,从企业知道作出具体行政行为或应该知道权利受到侵害时起60日内。

4.可以提起环境行政诉讼

环境行政诉讼是指行政相对人认为环保行政主体的具体行政行为侵犯其合法权益,而依法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的活动。行政复议是通过行政机关体系内部的上级机关对下级机关的监督,行政诉讼是通过法院监督环保管理部门的具体行为,从而实现企业保护自己的合法权益。

行政诉讼的受案范围?

行政诉讼的受案范围,即对哪些具体行政行为可以提起行政诉讼?根据《行政诉讼法》及相关法律,主要包括:

(一)环保行政主体作出的所有行政处罚。包括环保部门作出的警告、罚款、吊销许可证、吊销许可证、没收非法所得、责令限产、停产整治等行政处罚,政府作出的责令停业、关闭,以及公安机关作出的拘留。

(二)环保部门做出的责令查封、扣押排污设施、设备。

还有其他认为侵犯其合法权益的具体行政行为,不再详述,可以参照行政复议部分的受案范围理解。

需要强调一点,对人民政府和环保部门作出的具有普遍约束力的决定、命令不服的,不能提起诉讼。

何为普遍约束力的决定、命令?就是不是针对特定人和单位作出的,而是对不特定人多数人和单位有约束力的决定、命令。比如,某地级市环保局作出决定,在APECE会议开始前20天和会议期间对全市所有排污企业进行严格的环保检查,对这个决定就不能起诉,因为这是针对全市所有排污企业,并不是针对特定的排污企业。

对构成刑事犯罪的案件,不能提供行政诉讼。跟行政复议一样,对行政命令(责令改正违法行为、责令停止建设、责令恢复原状等)也不能提起行政诉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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提起行政诉讼的期限?

对具体行政行为不服的诉讼期限是3个月,从知道作出具体行政行为之日起算。对复议决定不服的诉讼时限是15天,从收到复议决定书之日起计算,复议机关逾期不作出决定的,在服役期满之日起15日内提起诉讼。

由哪个机关作被告?

企业不申请行政复议,直接提起诉讼的,最初作出具体行政行为的机关是被告。比如县环保局作出罚款决定,企业没有申请行政复议,县环保局是被告。

企业申请行政复议,机关维持原具体行政行为的,最初作出具体行政行为的机关是被告。比如县环保局作出罚款决定,企业向市环保局申请行政复议,市环保局维持原罚款决定的,县环保局是被告。

企业申请行政复议,复议机关改变原具体行政行为的,复议机关是被告。比如县环保局作出罚款决定,企业向市环保局申请行政复议,市环保局改变原罚款决定的,市环保局是被告。

向哪个法院起诉或者说哪个法院有管辖权?

先说说级别管辖,一般由基层法院管辖,除直辖市外,基层法院就是县级法院。直辖市的基层法院是指区人民法院。

中级人民法院审理以下环境行政诉讼案件:对国务院部委或者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所作的具体行政行为的案件。因为作出行政行为的机关级别比较高,所以由中级人民法院管辖。

关于地域管辖,如果行政案件没有经过行政复议,由最初作出具体行政行为的行政机关所在地法院管辖。比如县环保局作出罚款决定,企业没有申请行政复议,向县人民法院起诉。

如果行政案件经过行政复议,复议机关维持原具体行政行为的,由最初作出具体行政行为的行政机关所在地法院管辖。比如县环保局作出罚款决定,企业向市环保局申请行政复议,市环保局没有改变原罚款决定的,企业向县人民法院起诉。

如果行政案件经过行政复议,复议机关改变原具体行政行为的,可以向最初作出具体行政行为的行政机关所在地法院起诉,也可以向复议机关所在地法院起诉,这个不在举例说明。

如果企业要了解行政复议和行政诉讼的更详细的规定,可以参考《行政复议法》、《环境行政复议办法》、《行政诉讼法》以及最高法院关于行政诉讼法的司法解释。

延伸阅读:

【专题】:新环保法:翻开环保法史上新篇章

原标题:【独家】关于企业权利,有哪8个可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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