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十二五”收官之年,环保政策频出。2015年是“十二五”收官之年,环保政策顶层设计将出,细分产业政策落地,公用事业价格改革实质性推动。将陆续出台的产业政策包括:“水计划”、“环境税”、“土壤修复计划”、“碳税”、“排污权交易”等。“水、电、气”等公用事业产品价格改革在推进中。排污、污水处理、污泥处置、垃圾处理等环保收费改革也在进行中。绿色GDP大考之年,环保投资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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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干货】政策风起 投资落地 环保产业腾飞

2015-02-10 10:09 来源: i投资微信

“十二五”收官之年,环保政策频出。2015年是“十二五”收官之年,环保政策顶层设计将出,细分产业政策落地,公用事业价格改革实质性推动。将陆续出台的产业政策包括:“水计划”、“环境税”、“土壤修复计划”、“碳税”、“排污权交易”等。“水、电、气”等公用事业产品价格改革在推进中。排污、污水处理、污泥处置、垃圾处理等环保收费改革也在进行中。

绿色GDP大考之年,环保投资落地。中央对各级政府的环保考核趋严,倒逼环保投资落地。随着中央政府对环境问题的重视程度日益增强,对地方政府的考核机制正在发生转变,大幅提升了对绿色GDP的考核力度。2015年是“十二五”环保指标大考之年,前期进度滞后的项目以及需要新上的环保项目有望大规模开工建设。从全国环境污染治理投资总额的历史数据看,每个五年发展规划的收官之年的投资增速最高,2005年增速为25%,2010年增速为47%。期待2015年的投资落地。

投融资模式创新之年,PPP、第三方环境服务、综合环境服务商崛起。第三方治理模式将广泛地运用于污染治理领域,第三方环境服务商将快速发展。一方面,企业对于产生的污染,从自主治理向委托第三方治理转变;另一方面,企业向环保企业支付治理服务费,环保企业则承担环境治理风险。在环保产业发展过程中,综合环境服务商可以为政府和企业,提供一站式的环境服务产品,即从前期的方案设计,到中期的设备采购、工程建设总包,以及后期的运营环节都可以提供解决方案,综合环境服务商的竞争优势将充分体现,有望成为未来做大做强的行业龙头企业。

一、十二五收官之年,政策风起

(一)新《环境保护法》奠定基石

由于环保投入缺乏直接的经济效益,因此环保投入的“钱从哪里来”是个大问题。我们的观点是:只有建立了制度约束,环保投入资金有了明确来源,且有强制保障,环保需求的爆发才能真正到来,环保行情才能持续演绎。即将实施的新《环境保护法》是最重要的基本法。

明确政府的环保责任。新修订的环境保护法进一步明确了其环境保护领域基本法的地位,将改变原有环境保护法对其他单行法指导不力的局面。尤其是强调了各级政府履行改善环境质量的责任,进一步明确了政府作为环境保护第一责任主体的地位。“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对本行政区域的环境质量负责”,“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应当根据环境保护目标和治理任务,采取有效措施,改善环境质量”。建立资源环境承载能力监测预警机制,实行环保目标责任制和考核评价制度,制定经济政策应充分考虑对环境的影响,对未完成环境质量目标的地区实行环评限批,分阶段、有步骤地改善环境质量等。

强化企业治理污染的责任。新法通过处以拘留、按日计罚、承担侵权责任、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等法律规定,进一步加大了对环境违法行为的处罚力度。

公益诉讼,社会监督。此次环境保护法的修订科学借鉴了国际通行的公民诉讼制度,建立起环境公益诉讼制度,放宽了环境公益诉讼主体的资格条件,强调发挥社会监督政府与企业的作用。

环境经济政策,“为环境付费”。环境经济政策是以保护环境为目标,综合运用财政、税收、价格、信贷、保险等经济手段,调整和影响生产经营者的行为,以实现经济建设与环境保护协调发展。

(二)公用事业产品价格改革

“水、电、气、热”等公用事业产品隐含了环境成本。长期以来,我国资源性产品价格传递机制一直不顺。为保障国计民生稳定,石油、天然气、水、电力等资源价格中没有充分包含环境成本。2014年公用事业产品价格改革全面展开,“公用事业阶梯价格机制”、“可再生能源价格机制”均在酝酿或实施中。公用事业产品价改不是简单的提价,而是让产品价格中体现环保成本,比如电价中所包含的脱硫、脱硝、除尘等烟气治理成本;可再生能源基金为垃圾发电上网电价提供的补贴等。目前改革主要集中于电、水、天然气等资源性产品的价格改革,以及排污、污水处理、污泥处置、垃圾处理等环保收费改革。改革步伐加快将对水处理、固废处理行业产生积极影响。

在水价改革上,2013年12月,国家发改委和住建部要求建立完善城镇居民阶梯水价制度,促进水资源利用效率。北京开全国风气之先,于2014年5月1日首先开始执行阶梯水价政策。年底,湘潭、杭州、济南等地通过阶梯水价新方案,在2014年12月至2015年1月间相机实施。包括福建、河南、新疆等全国各地,纷纷举行阶梯水价的听证会。2015年,阶梯水价将从少数试点城市向全国全面铺开。阶梯水价不仅将使供水价格有15-20%的增长,在需求刚性下带动水务公司营收相应的提升,而且将更好运用价格机制,体现隐含在水产品中的环境成本,提升源利用效率。

价改同时在电、天然气等资源性产品,以及排污、垃圾处理、污水处理等环保领域持续发酵。电价改革中纳入脱硫、脱硝、除尘等烟气治理成本,可再生能源基金委垃圾发电上网电价提供补贴。2014年11月,山东省发布了《深化价格改革实施方案》,提出了:“要完善和落实燃煤发电机组脱硫、脱硝、除尘等环保电价政策。完善垃圾处理收费政策,改革城市生活垃圾处理费计费方式和征收办法;要结合城镇化发展,探索建立村镇垃圾处理收费制度。”成为公用事业与环保领域价改的缩影。

(三)环境税与排污权交易

我国工业污染严重,而工业企业环保投入不足。立法明确资金来源,严格执法保障资金收集是工业环保发展的根本,我们期待环境保护“费改税”。

我国现行的排污收费制度的依据是《排污费征收使用管理条例》。在排污费征管上设计了类似于税收征管的制度,但是由于排污费不具备税收特有的三性,即强制性、无偿性和固定性,使得实际征收过程中举证责任倒置、征收率不足、协商收费等问题凸显。排污费对工业污染的约束力强弱也已经在现实情况中反映。

“费改税”是未来环保政策的突破口之一。环境税是把环境污染和生态破坏的社会成本,内化到生产成本和市场价格中去,再通过市场机制来分配环境资源的一种经济手段。部分发达国家征收的环境税主要有二氧化硫税、水污染税、噪声税、固体废物税和垃圾税等5种。由于是针对某一类污染物排放量来征收的,“谁污染,谁付费”,原理上可以通过税率调节刺激污染企业减少排放,降低成本。

同时,在环境税的基础上设置排污权交易,如碳税与碳减排的关系。运用经济杠杆来推动环保。

(四)环境基金

美国超级基金法,又称《综合环境反应补偿与责任法》,是值得借鉴的案例。1970年以后,美国重工业经历了从城市到郊区、由北向南、由东向西的转移,许多企业在搬迁后留下了大量的“棕色地块”(Brownfieldsite),包括工业用地、汽车加油站、废弃的库房、废弃的可能含有铅或石棉的居住建筑物等,这些遗址在不同程度上被工业废物所污染,土壤和水体的有害物质含量较高,对人体健康和生态环境造成了严重威胁。

以1978年拉夫运河(TheLoveCana1)事件为契机,美国国会于1980年通过了《综合环境反应、赔偿和责任法》(CERCLA),是美国为解决危险物质泄漏的治理及其费用负担而制定的法律。该法案因其中的环保超级基金而闻名,因此,通常又被称为超级基金法。超级基金的意义在于明确了解决历史遗留问题的资金来源。超级基金初始规模为16亿美元,其中13.8亿美元来自对生产石油和某些无机化学制品行业征收的专门税;2.2亿美元来自联邦财政。1996年国会修改超级基金法时,将基金规模扩大到85亿美元,包括对企业的附加税、联邦普通税、基金利息、对费用承担者追回的款项等。

我国也急需类似的“超级基金”来解决历史问题。市政环保的投入力度在持续增加。(1)公用事业产品价格改革有助于拓宽公共环保投资的资金来源;(2)财政在节能环保领域的投入力度正在加大。(3)市政环保正在走向市场化,环境服务市场化、投融资模式创新有助于市政环保扩展融资渠道。

(五)投资融资模式(PPP,第三方服务)

财政投入市政环保的方式可以是直接出资建设、运营公用设施,也可以是政府出资购买环境服务,由专业化企业建设、运营环保公用设施。环保部在《关于发展环保服务业的指导意见》中提出:要促进环保服务业产业规模较快增长,实现产值年均增长率达到30%以上目标。同时,还将培育一批具有国际竞争力、能够提供高质量环保服务产品的大型企业集团。城镇污水、垃圾和脱硫、脱硝处理设施运行基本实现专业化、市场化。

环境服务市场化的核心是提高生产效率。在环保投入不变的情境下,环保运营效率提高,环境服务质量不降反升,而环保运营商经济效益提升。

节能环保公司多发端于工程承包、运营公司,在过往广泛运用BOT、BOO、TOT等操作模式进行环保工程建设、运营。包括PPP、第三方治理等投融资模式创新刚刚启动,2015年将是环保行业重要的政策亮点。

PPP模式(publicprivatepartnership)是指政府为增强公共产品和服务供给能力、提高供给效率,通过特许经营、购买服务、股权合作等方式,与社会资本建立的利益共享、风险分担及长期合作关系。2002年,建设部推行市政公用事业特许经营制度(广义PPP),但主要以BOT、BT模式运营。2014年12月2日,国家发改委发布新一轮《关于开展政府和社会资本合作的指导意见》,规范并深化PPP模式将提上日程。

第三方治理模式更多运用于污染治理领域。一方面,企业对于产生的污染,从自主治理向委托第三方治理转变;另一方面,企业向环保企业支付治理服务费,环保企业则承担环境治理风险。《环境污染第三方治理指导意见》预计在12月下旬出台。全国工商联环境商会秘书长骆建华表示,“为缓解第三方治理的融资难问题,发改委、财政部将设立500亿国家环保基金,优先为第三方治理的排污企业和环保企业提供优惠贷款。”第三方治理的推行,充分体现“污染者付费、责任共担、集中治理、全过程控制”的特点。排污设施管理、排污治理责任由环保公司专门承担,可以降低植物成本,提升治污效率,也进一步扩展了环保公司的投资运营服务,成为新增长点。

(六)细分行业新政策(水计划、碳减排计划、土壤修复)

在新环境法的基石上,在公用事业价格的背景下,各个细分产业政策是细化、落实顶层设计的关键。水污染防治行动计划(“水计划”)、碳减排计划、土壤修复等值的期待。

2013年9月国务院印发《大气污染防治行动计划》(俗称“大气十条”),带动了大气治理概念股的上行。2014年,《水污染防治行动计划》(俗称“水计划”)在强烈预期下一直未出台,形成了本年的政策真空。2015年,新《环保法》将在1月1日实施,意味着环境行业进入依法治理的新阶段。包括水计划、碳减排计划、土壤修复计划等在内,环境保护的各细分行业政策有望密集出台。政策落地的节奏和力度将充分刺激行业有效需求。

水污染防治行动计划(“水计划”)即将出台。水计划的出台与落地,将撬动水务资产的重估、加速水务领域的投资。水计划最大的政策亮点在于:开展水权交易与转让。建立水权交易市场,发挥价格杠杆优势,优化水资源配置;实施水权制度,不允许水资源卖方将污水销售给水资源买方,鼓励污水处理;明确各地区、各行业的水权定额指标,配合用完后,充分挖掘再生水等非常规水资源潜力。另外,基于城市市政污水建设空间的饱和,水计划将更充分挖掘既有污水设备的提标改造,工业、小城镇、农村的污水处理市场潜力也将充分释放。

《土壤污染防治行动计划》,明确指出,“2020年,农用地土壤环境得到有效保护,土壤污染恶化趋势得到遏制,部分地区土壤环境质量得到改善。”今年8月5日,环境保护部在北京召开土壤修复座谈会,重点讨论土壤修复的制度设计。过去十年城市化扩容,房地产开发热下,旧市政垃圾填埋场与工厂迁移遗留污染用地逐渐成为城镇建设用地。随着土壤环保立法加速,土壤修复市场大规模启动尚待时日,但潜力无穷。

二、环保细分市场启动

由于环保细分行业政策出台时间、力度不同,细分行业有效需求启动的时间存在差异。从投资周期角度观察,各子行业所处于的发展阶段不同。

1、水处理领域:城市再生水、工业污水处理等细分市场处于快速发展期,工程、设备需求大;城市污水处理处于成熟期,投资机会来自于水厂提标改造。农村污水处理处于萌芽期。

2、大气污染治理领域:火电厂的烟气脱硫、脱硝、除尘基本发展成熟,未来增量来自于环保标准的提高,以及运营环节的特许经营。增量市场来自于小锅炉、钢铁、水泥的烟气治理。随着“十三五”大气标准的提高,挥发性有机物VOCs的治理将是重点。

3、固废处理领域:餐厨垃圾处理、污泥处置、危险废弃物处理等细分行业处于发展初期,未来几年将迎来建设高峰,设备工程需求快速增长。垃圾焚烧发电处于成长期向成熟期过渡的阶段,投资机会从工程建造向项目运营过渡。固废资源化等循环经济产业,例如废旧家电回收、汽车拆解等将是未来发展重点。

(一)污水处理:提标改造、再生水、农村水务

1、提标改造、再生水利用是亮点

截至2013年底,全国城市污水处理率为89.21%。设市城市除西藏日喀则和海南三沙外,均建成投运了污水处理厂,形成污水处理能力1.24亿立方米/日。建成雨水管网17.0万千米、污水管网19.1万千米、雨污合流管网10.3万千米。建成污泥无害化处置能力1042万吨/日。建成污水再生处理能力1752万立方米/日。

根据“十二五”规划,到2015年,我国城镇污水处理及再生利用指标将提高,污水处理率36个重点城市100%,地级市85%,县级市及县城70%,建制镇30%;污泥无害化处置率设市城市70%,其中36个重点城市80%,县城及建制镇30%;再生水利用率15%;管网规模32.5万公里,增长95.7%;污水处理规模20805万吨/日,增长36.6%;升级改造规模新增2611万吨/日;污泥处理规模新增518万吨/年;再生水规模3885万吨/日,增长221%。

在“十二五”期间,现有污水处理设施将升级改造,对城镇污水处理厂,要求现有执行二级排放标准的污水处理厂要提高到一级B标准,部分地区根据地方标准或流域水质要求,需提高至一级A或更严格的标准。我国将加大对水资源节约政策的实施力度,再生水利用设施建设已经列入“十二五”规划中。

基于污水处理厂的提标改造需求,以及提高再生水利用率的需求,我们对生活污水处理领域的市场容量进行了测算。再生水水厂投资是亮点。

2、膜生物反应器(MBR)在再生水厂中的应用具有吸引力

对于再生水回用技术路线,有关专家认为,MBR(膜生物反应器)与BAF(曝气生物滤池)是两条相对比较适合的技术路线,但又有其不同的适用性。MBR是一种好技术,适合新建和中小规模的污水厂,尤其适合在一座大型的污水处理厂(如20万吨/日)中建一小规模MBR工程(如5万吨/日),出水水质很好,可以直接回用;同时,如果MBR工艺受到冲击,污水还可以流到15万吨/日的工艺部分去处理。但MBR工艺有利也有弊,且投资大电耗高,要求运行精细,在大规模应用中容易有问题,不适合在全国推广,尤其是不适合大规模在大中型污水厂中推广。相对来说,BAF(曝气生物滤池)大、中、小型污水厂都可行,接在二级处理后,不影响二级处理后的排水。如果BAF(曝气生物滤池)工艺出问题,排出的是经过二级处理后的出水;而MBR如果出现问题,排出的则是没处理过的原污水,比如停电或膜出现问题等情况,只能溢流,对环境的损害远比二级出水要大。

膜生物反应器(MBR)是未来城市污水和工业污水处理与回用领域具有吸引力和竞争力的技术,是我国当前重点鼓励发展的污水处理设备。在生活污水深度处理和再生水利用推广过程中,MBR产业有望迎来高速发展。

通过不同污水深度处理工艺的比较,MBR的优势明显:出水水质好,占地面积小,自动化程度高。劣势在于初始投资成本高,造成单位运营成本比传统方式高20%。

我国各地区水价未来将相继上调,主要原因是随着水务市场化改革的不断深入,将水务企业的盈利能力提升到合理水平的步伐日趋加快,同时国内通胀水平的回落,为了水价上调营造了可行的基础。截止目前,全国31个省会城市居民的平均自来水价格为1.88元/吨,平均污水处理价格为0.8元/吨。其中居民综合水价最高的是天津市,为4.9元/吨,天津市人均水费占可支配收入的比例还不到1%,这个数值远远低于海外发达国家水平,我国各地区水价还有很大的上调空间。

3、乡镇农村将是污水处理未来主要新增市场

随着我国节能减排的不断推进,工业废水排放量连续出现下降,而同期城镇生活污水排放量却保持快速增长,特别是农村污水排放量进入爆发性增长期。未来我国的水污染问题的解决,将从过去城镇污水的点源处理,过渡到广大农村污水的面源处理。

截至2014年6月底,中国城镇污水处理厂数量变为3666座,污水处理能力变为1.54亿立方米/日。从2009年增加至2013年底,平均每年增加污水处理厂418座,但是近年增速明显放缓,2013年只增加了171座,2012年至增加了207座,2011年增加了303座。2009年污水处理能力增幅较大,从2010年开始才是正常增长,从2010年至2013年,平均每年增加污水处理能力966.67万立方米/日。城镇污水处理市场已近乎饱和,市场机会只是污水厂运营这一项,如何增加污水厂收益,增加运营效应才成为城市污水处理厂重点考虑的问题。

而对于广大的农村市场来说,几乎很少见到污水处理厂,污水处理率更是不到10%,和城镇86%的污水处理率明显相差较大。2013年,全国废水中化学需氧量排放量2352.7万吨,比上年减少2.9%。2013年,农业源化学需氧量排放量1125.8万吨,比上年减少2.4%。其中畜禽养殖业排放1071.7万吨,比上年减少2.5%,水产养殖业排放54.0万吨,比上年减少1.5%。农业源化学需氧量排放占排放总量的47.85%,比上年增加0.25个百分点。近年农业源化学需氧物占比不断提高。

(二)大气污染治理:VOCs治理、碳减排、烟气零排放

1、VOCs治理

工业源是我国挥发性有机物的主要来源;从细分行业来看,机动车、印刷和包装印刷、油品储运和石油化工炼制是人为VOCs的主要来源。2009年起环保部污控司组织中科院生态中心、清华大学等高等院校和科研院所中VOCs防治领域的专家对人为源排放情况进行估算,估算结果发现工业源排放量占整个人为源的比重最高达55.5%,是VOCs的主要来源。工业源中的重点工业行业包括石油炼制和储运、化工、溶剂使用(包括表面涂装)等。

我国VOCs政策法规相对滞后,排放标准尚不完善。《大气污染防治法》是我国大气环境管理的根本依据,但并未对VOCs管理和控制提出明确要求,从而在最高法层面缺乏对企业VOCs排放控制的有力约束。在行业标准制定上,我国也明显落后于美国等发达国家和地区,主要体现在以下几个方面:1.标准数量总体偏少,我国现行标准中对室内空气和室内建筑用材的VOCs限制较多,其他工艺行业标准很少;2.监控的气体种类偏少,VOCs种类超过300种,但我国仅对其中几十种做出过限定;3.部分标准仅对VOCs采取总量控制,并没有给出单项控制值,如《饮食业油烟排放标准》、《储油库大气污染排放标准》等;4.同类气体排放限值要求远低于欧盟和美国。

目前,我国涉及VOCs的大气污染物国家排放标准仅有7项,其中除了像恶臭气体、沥青烟和苯可溶物类似指标外,多数只为几种相关的个别VOCs设定排放限制。比如,1996年制定的《大气污染综合排放标准》只对少数挥发性有机物进行浓度限值,同时由于颁布时间原因,浓度限值比较宽松和缺乏强制性,难以从根本上限制VOCs的排放总量。绝大多数涉及VOCs排放的行业还没有适用的国家排放标准,特别是石油化工、有机化工、化学品制造、表面涂装、包装印刷等。虽然部分省市为满足地方发展需要出台较为严格的地方标准,但由于是针对特殊时期(北京奥运会期间、上海世博会期间等),缺乏政策的持续性与强制力度。总体来看,现有的法律体系与排放控制标准,因为颁布时点不再适应现阶段发展需求;或者因为控制标准缺乏强制性与持续性,都不再适应现阶段VOCs减排的迫切需求。目前其它行业和地方VOCs的排放控制标准正在制定当中。

自国务院在2012年颁布《重点区域大气污染防治“十二五”规划》后,上海、江苏、广东、北京、天津等地逐步启动重点行业VOCs治理与监测工作。环保部科技司也在3月份透露,正制定12个行业的VOCs排放标准,石油炼制、石油化工行业的VOCs排放标准将于今年内出台,预计3年后VOCs排放标准体系将全部完成。此外,排放推荐性标准修订为强制性标准将会大大提升VOCs行业治理的景气度。比如日前,环保部和国家标准委下达2014年标准修订计划,决定将2012年3月1日实施的推荐性标准《乘用车内空气质量评价指南》修订为强制性标准。VOCs治理与监测,与其他环保细分行业类似,具有很强的强政策周期特征。短期政策密集出台,将会直接引致行业爆发性增长。

由于长期法律法规不健全,我国废气治理重点放在除尘、脱硫和脱硝工作上,VOCs治理工作进展缓慢。除了一些突出的、对人体直接造成很大伤害的污染源外,大部分VOCs污染源尚未进行治理。外加缺乏有效监测数据的支撑,上游厂商治理缺乏约束,意愿普遍不强。截止2011年,我国VOCs治理产值仅24~32亿元,业内企业约160家,但大部分企业产值都在1000-5000万元,产值超过5000万元的有18家,超过10000万元的只有2-3家,还有一部分小型企业产值在1000万元以下。

我国VOCs治理技术实力整体一般,技术引进推动升级换代。经过20多年发展,我国吸附(占38%)、催化氧化(22%)等VOCs治理技术应用已相对成熟,但大部分企业只有其中一项或几项实用技术,缺少综合性治理能力和自主研发实力。2011年以来,随国外沸石转轮吸附浓缩技术、蓄热式燃烧技术、低温等离子体技术和生物技术等新兴技术引进推广,换热式燃烧技术等落后技术被不断取代,部分国内企业开始积极探寻沸石转轮吸附浓缩等技术的开发应用工作。

我国VOCs治理新标有望出台,将为产业发展提供进一步支撑。据悉,涉及VOCs排放的行业多达100多个,目前国家只有12项行业标准(另有3项综合性排放标准),未来将要针对每个行业制定一个标准,目前正在研究制定的标准共14项,其中石油炼制、石油化工行业排放标准有望年内出台,剩余12个标准有望2015年颁布实施,预计3年后VOCs排放标准体系将全部完成。从美国等发达国家经验看,排放标准制定为VOCs监测治理提供了参考依据,对行业发展起到了重要的推动作用。此外,我国VOCs监测技术体系也在不断完善。2013年11月20日,环保部召开讨论会,正式开展《城市大气挥发性有机化合物(VOCs)监测技术指南》编制工作,未来GC-MS、GC-FID与PTR-MS等监测设备销售有望迎来爆发。随顶层设计逐步完善及国家监测体系建立,未来几年VOCs治理行业将迎来黄金期。

2、碳减排

碳税与碳排放交易机制作为减排的主要经济手段,两者的理论基础不同,作用的方式不同,减排的效果不同,对社会经济的影响也不同。碳税一方面提高化石燃料的成本,减少化石燃料的消耗和减少温室气体排放;另一方面可以使得清洁能源与价格相对低廉的化石燃料相比,更具成本竞争力,进而推动清洁能源的推广。所以,碳税和碳交易都能够促进节能减排和能源结构向清洁能源倾斜,但都有相应的经济和社会成本,以及存在成本分摊问题。因此,碳税和碳交易的选择或组合需要从四个方面,即环境成效、成本效益、分配效果(公平性)和体制上的可行性进行考量。

征收碳税是国际上为应对全球气候变暖、减少温室气体排放而采取的一项重要的政策。欧洲是碳税改革的主导力量,20世纪90年代欧洲就开始了碳税改革,芬兰于1990年最早实施碳税政策,截至2012年,欧洲已有15个国家实施了碳税。美国部分城市以及加拿大、澳大利亚等国家相继开征碳税。目前亚洲还没有国家实施碳税,但日本和韩国对碳税的研究也已经历时20年。在碳税的推行过程中,由于各国对于碳税的认识并不统一,也没有达成全球性的碳税或碳交易计划协议,碳税制度一直都存在着争议。特别是近几年,全球经济持续低迷,一些国家正设法推动制造业发展以提振经济走出疲软态势,因而代价高昂的碳排放限制措施步履维艰。

碳税和碳交易机制都是试图通过市场经济手段来实现节能减排的目标。碳税采取的是价格干预,试图通过相对价格的改变来引导经济主体的行为,达到降低排放数量的目的。而碳交易则采取数量干预,在规定排放配额的前提下,由市场交易来决定排放权的分配。在完美市场的假定下(信息充分且不存在交易成本),这两种减排机制的最终效果应该区别不大。不过,现实世界中信息不对称及交易成本的存在,两种机制在成本和效果上的差异应该不可避免。

从减排成效来看,碳税可能使企业在采取节能减排技术措施的同时,有可能通过提高产品价格,将新增碳税的成本转嫁给下游消费者,导致碳税只能增加财政收入而不能对排放形成有效约束。因此,碳税的效果具有相当的不确定性。而在碳交易市场中,总排放配额是确定的,企业只能在市场上购入减排配额完成减排目标。与碳税相比,碳交易的减排效果相对确定。从这一意义上说,同一力度的减排政策,碳交易的减排成效可能大些。当然碳交易的最大问题在于有效的碳交易市场需要时间培育,而培育过程中的减排成效比较差。

从减排成本来看,碳税的成本主要是信息成本,因为合理的税率确定,政府需要获得每个行业(企业)排放的成本,以及排放对社会环境的影响(社会成本),信息的不充分会导致税率偏离合理水平,进而损害了碳税的有效性。与碳税相比,碳交易所需的信息相对简单,主要是排放配额的分配需要确认企业减排成本,但是通过采用拍卖方法,在机制设计合理的情况下,企业减排成本应该可以在其报价中得到充分反映,无须政府再付出额外的信息成本。但是,碳交易体系有其他成本,包括需要构建交易平台、清算结算制度以及相关的市场监管体系等基础投入,此外,碳价格的不确定性会增加减排企业的额外管理成本。因此,碳交易的整体成本可能更大。

我国的碳税政策正在酝酿之中。碳税或将在“十三五”中期出台,税率初步设在每吨二氧化碳征收10元,此后再逐步提高。碳税的征税对象一开始主要针对煤炭、原油、天然气,计税依据为能源消耗量,而征税环节放在消费环节。

目前我国在7个省市开展了碳交易试点,分别是:深圳、广东、北京、天津、湖北、上海、重庆。国家发改委副主任解振华表示,在国内7个省市开展碳交易试点,目的是在交易机制、交易规则和核算体系等方面进行技术和机制的创新探索,为最终在全国建立统一的碳市场,找到既适合国情、又简单适用的市场体系。

3、烟气零排放

大气污染物排放要求的进一步提高,将再次开启燃煤发电机组脱硫、脱硝、除尘改造的市场。根据《行动计划》要求,燃煤发电机组必须安装高效脱硫、脱硝和除尘设施,2014年启动800万千瓦机组改造示范项目,2020年前力争完成改造机组容量1.5亿千瓦以上。为达到新的环保要求,除尘、脱硫、脱硝都需要成熟技术支持。除尘改造:可采用低(低)温静电除尘器、电袋除尘器、布袋除尘器、湿式静电除尘装置等。脱硫改造:可实施脱硫装置增容改造,必要时采用单塔双循环、双塔双循环等更高效率脱硫设施。脱硝改造:低氮燃烧+高效SCR脱硝等。

(三)固废处理:污泥处置、土壤修复

1、污泥处置

我国在污水处理事业不断取得进步的同时,面临着巨大的污泥处置压力,但同时显示出市政污泥处置市场前景广阔。截止到2012年年底,全国城镇污水处理量达到462亿立方米,湿污泥(含水率80%)产生量突破4600万吨。以年污水处理量运行负荷率75%计算,“十二五”期间污泥(含水率80%)年产量将以每年246万吨的速度递增。根据中国水网和中国固废网的联合调研结果显示,我国污水处理厂所产生的污泥,有80%以上没有得到妥善处理,污泥随意堆放及所造成的污染与再污染问题已经凸显,并且引起了全社会的关注。

市政污泥传统处置方式主要包括卫生填埋、海洋倾倒、干化堆肥、干燥焚烧等,虽然这些方法不同程度地解决了污泥处置问题,但都存在着弊端。目前而言,我国市政污泥处理领域,处理方式多样,还没有专业的行业领先者出现,国内企业主要以BOT和工程总包的形式为污水处理厂提供配套服务,且实施案例主要位于沿海发达地区。

在污泥处理处置领域,我国政府、专家已经付出了很大的努力,出台或将要出台的相关法律法规、标准和指导政策,均对污泥处理处置市场起到了很好的规范引导作用。随着城市化的高速发展、政府法规的落实以及技术的发展,市政污泥处理领域未来市场发展空间巨大。随着国家对污泥处理处置越来越重视,污泥后处置是未来几年水处理行业发展的关键设备,其中输送、储存、干燥、除臭及减量化技术工艺是开发的重点。按照每吨市政污泥处理费用为350元计算,年处理2000万吨,整个市政污泥处理产业每年将产生超过70亿元的市场需求,未来污泥处理投资需求规模有望超过500亿元。

2、土壤修复

我国土壤环境状况总体不容乐观,部分地区土壤污染较重,耕地土壤环境质量堪忧,工矿业废弃地土壤环境问题突出。工矿业、农业等人为活动以及土壤环境背景值高是造成土壤污染或超标的主要原因。全国土壤总的超标率为16.1%,其中轻微、轻度、中度和重度污染点位比例分别为11.2%、2.3%、1.5%和1.1%。污染类型以无机型为主,有机型次之,复合型污染比重较小,无机污染物超标点位数占全部超标点位的82.8%。从污染分布情况看,南方土壤污染重于北方;长江三角洲、珠江三角洲、东北老工业基地等部分区域土壤污染问题较为突出,西南、中南地区土壤重金属超标范围较大;镉、汞、砷、铅4种无机污染物含量分布呈现从西北到东南、从东北到西南方向逐渐升高的态势。

根据美国土壤修复产业发展的历史经验,可以将土壤修复产业的生命周期分为四个阶段。第一个阶段是准备阶段(20世纪80年代至90年代),平均土壤修复资金占GDP比重仅为0.056%;第二个阶段是起步阶段(1993年至2001年),此时修复资金占GDP比重为0.123%;第三个阶段是跃进阶段(2001年至2004年),修复资金占GDP比重高达0.70%;第四个阶段是调整阶段(2005年之后),比重下降至0.49%左右。

我国工业污染场地与农村耕地污染土壤修复市场容量巨大。首先从工业污染场地来看,广西、广东、北京、甘肃、江苏等省份由于是重型化工大厦,对土壤污染已非常严重,近年来这些省份开展了污染企业关停、搬迁整改工作,随着这些企业的搬迁,遗留土地则需要进行土壤修复。自2006年以来,我国已逐渐认识到了土壤污染的严重性,相关政府部门逐渐出台一系列政策措施,加大力度进行土壤污染治理与修复工作。2012年,由环保部牵头制定的《全国土壤环境保护“十二五”规划》指出,“十二五”期间,用于全国污染土壤修复的中央财政资金将达300亿元,且这大部分用于工业场地污染的修复。300亿元仅仅是政府出资的资金规模,加上开发商或污染企业(如果未来几年内我国确立了“谁污染,谁治理”的政策)出资规模,我国工业场地污染容量则更大。

我国土壤修复行业初始阶段技术水平低下,行业规模低水平扩张。国内土壤修复企业虽多,但仅有少数真正具备项目实施的能力,行业发展尚处于较低的初级阶段。很多企业积极开展土壤修复业务主要原因是被该行业初步发展阶段的高收益及低成本所吸引。当前我国土壤修复多数采用转移置换方式,涉及的技术水平很低,因此成本低廉,但隐含的问题是,置换下来的土壤并没有真正经过修复,污染只是被转移而非清除。目前土壤修复主要资金来源是政府财政资金,在土壤污染治理政策鼓励以及明确的资金投入刺激下,土壤修复行业收益丰厚。除了毛利率高外,土壤修复法律法规以及相关管理体系的不健全也形成这一行业短期内迅速扩张的原因,特别是企业在土壤修复效果和技术指标上受到较少的约束。

目前国内污染场地修复一般由国土储备局控制管理,即土壤修复项目的分配大权主要掌握在政府手中。往往是在环保部确认污染地块之后,由国土储备局组织调查修复后进行拍卖。从政府如何将土壤污染项目分配给修复企业实施修复工程的角度看,常见的商业模式有两种:一种是招投标模式,另一种是“修复+开发”模式。两种模式各有利弊。

(四)再生资源:废旧家电回收、汽车拆解等

我国再生资源行业主要包括八大类:废钢铁、废有色金属、废塑料、废轮胎、废纸、废弃电器电子产品以及报废汽车、报废船舶。2012年八大品种再生资源回收总量达16035万吨,比2011年减少了426.8万吨,降幅为2.6%。其中,降幅最大的是废弃电器电子产品,同比下降48.5%,主要受家电以旧换新政策终止影响;增幅最大的废塑料,同比增长18.5%。再生资源回收利用主要包括以下几个环节:

(1)回收。回收是将顾客所持有的产品通过有偿或无偿的方式返回销售方。这里的销售方可能是供应链上任何一个节点,如来自顾客的产品可能返回到上游的供应商、制造商,也可能是下游的配送商、零售商。

(2)检验与处理决策。该环节是对回收品的功能进行测试分析,并根据产品结构特点以及产品和各零部件的性能确定可行的处理方案,包括直接再销售、再加工后销售、分拆后零部件再利用和产品或零部件报废处理等。然后,对各方案进行成本效益分析,确定最优处理方案。

(3)分拆。按产品结构的特点将产品分拆成零部件。

(4)再加工。对回收产品或分拆后的零部件进行加工,恢复其价值。

(5)报废处理。对那些没有经济价值或严重危害环境的回收品或零部件,通过机械处理、地下掩埋或焚烧等方式进行销毁。具体而言,逆向物流包括五种情况:(1)直接再售产品流:回收——检验——配送。(2)再加工产品流:回收——检验——再加工。(3)再加工零部件流:回收,检验——分拆——再加工。(4)报废产品流:回收——检验——处理。(5)报废零部件流:回收——检验、分拆——处理。

我国再生资源行业得到了国家政策的大力支持,已经逐渐进入良性发展期,其中最先受益的是废弃电器电子产品资源化行业。2009年国务院颁布《废弃电器电子产品回收处理管理条例》,首次明确国家建立废弃电器电子产品处理基金,用于废弃电器电子产品回收处理费用的补贴,废弃电器电子产品处理基金纳入预算管理。根据财政部、环保部、发改委、工信部、海关总署、税务总局于2012年5月21日联合发布的《废弃电器电子产品处理基金征收使用管理办法》,电器电子生产者根据不同产品每件须缴纳7元至13元的处理基金,处理基金专项用于纳入《基金补贴企业名单》的规范处理企业,补贴标准为电视机85元/台、电冰箱80元/台、洗衣机35元/台、房间空调器35元/台、微型计算机85元/台。

目前我国的废旧家电回收还处于刚刚起步的阶段,从业者五花八门,大多数都十分的不专业,只有少数的专营企业。一般说来可以分为两大类,一类是从事废旧家电的收集和交易工作,从中获取利益差额,另外一类是从事加工和处理废旧家电,获取翻新后的利润差额,按照经营的规模和性质可以分为以下四类。

(1)回收型企业。这类企业一般都来开源于早期就已存在的物资系统且经营的时间都较长,拥有自己固定的业务范围和独特的物资经营渠道。他们针对于废旧电子产品的处理主要是对此类产品的拆解,再处理业务。以彩电为例,将其回收之后进行分解,对于有用的显像管,电子讯号接收器等进行回收和再利用,而对于其他没有利用价值的板材等则转卖给专业的厂家进行进一步的材料回收。这种模式通常有很广泛的人力基础(城市垃圾收集人员),活动易于开展,业务容易进行。

(2)新兴的废旧家电回收处理企业。作为近年来出现在中国的新兴类回收处理企业,这类企业最大的不同之处就在于他们十分的重视科技和环保技术在回收过程之中的运用。主要的业务对象是工业生产中产生的边角料,电器生产厂的残次品,有时候也会小规模的回收电视,电冰箱,电脑等。一般业务开展的对象和货源的渠道都相对的稳定。

(3)电子产品专业回收企业。当前我国已经涌现出一批专门从事电子电器类废旧物回收的企业,一般说来他们的规模都不会很大,经营的内容都比较的单一,以专门的一种废旧物的回收为主,这将会成为中国将来不可忽视的一只队伍。目前主要集中在沿海地区,像是江浙,上海一带的伟城环保工业有限公司,佳融科技有限公司等,都是从国外引进先进的废旧电子器材处理技术和大型的先进设备进行回收,发展前景很可观。

(4)个体民营回收型企业。这种企业现在正面临转型的过程,由于其大多数是由个体户或者家电维修商等组成,所以不管是在运营的规模上,货源的渠道上,处理的技术上和对环境造成的破坏上都是十分不利的,作为倡导绿色环保的现今社会,这种牺牲环境谋取个人利益的经营模式相信会在不久的将来逐渐被取代。

三、环保商业模式创新

(一)互联网环保

信息时代的互联网极大的冲击着传统产业,环保产业自然无法避免,只有踏上互联网快车道,环保才能依托巨大的优势推动行业的极大发展。环保行业与移动互联网的联姻发展,无疑相当于两大产业巨头在资金、信息、平台等资源上实现了共享与互补,这对于促进两大产业的发展都有着重要的意义。

桑德环境目前在环卫领域的拓展就借助了互联网技术。环卫领域和互联网的结合,通过在环卫车上植入芯片,桑德可以精确记录环卫车的运行轨迹和规律,对环卫车进行更优化管理。而通过在垃圾箱上植入芯片,桑德可以实时记录垃圾箱内的垃圾数量和种类。哪个地方,什么季节,会产生哪些垃圾,垃圾主要成分是什么?这些都可以通过芯片被记录下来,智慧垃圾桶还将与一套智慧软件和分析后台相匹配,将所有城市的环卫数据联网,进行大数据分析,最终形成一套智慧环卫系统。

随着这套系统覆盖范围扩大,公司将建立起一个超级互联网环卫渠道。这个超级渠道将覆盖垃圾收集、分类、运输、归纳、处理,甚至可以包括社区终端广告。利用这个渠道,桑德将在再生资源回收领域逐步确立霸主地位。

(二)家居环保

全屋净水是现代水家装的一个新潮名词,是指通过对不同类型的水处理产品进行科学合理的搭配,从而达到对整栋房屋不同的用水需求提供不同品质的水源,即分质供水。

全屋净水实际就是对整个房屋的用水进行分类,及根据水的用途进行处理。自来水进水、前置过滤或管道过滤(初步的过滤泥沙等大颗粒杂质)、中央净水器(对整个房屋水的一次处理,去除余氯及污染物),这一步后需要对水的用用途进行分析大致分成洗涤用水和饮用水:洗涤用水可以用软水机对热水器和洗衣房的用水进行过滤,去除水中钙镁离子;饮用水可以分厨房、客厅、卧室及酒吧台等用水。

全屋净水比起早年流行的小区直饮水系统和较为普遍的桶装水,无论是从经济方面还是应用方面都有自己独特的优势。比起小区直饮水给人们提供了更为全面的分质供水效果,洗车、拖地、刷洗、煲汤、蒸饭、美容、沐浴等方面可以使用经过不同处理的水质。

目前国内自来水水质达标情况:仅50%的自来水合格,自来水就一直都是舆论关注的焦点,随着原计划实行的自来水新标准要推迟到2015年,自来水关系到人们正常生活。随着现代化工业的迅速发展,水源污染程度也迅速加剧,再加上自来水在输送过程中各种因素的干扰,如今的饮用水越来越令人担忧。家用净水器能更好的解决这些问题。

(三)工业园区环保

11月26日,国务院发布《关于创新重点领域投融资机制社会投资的指导意见》,指出,要推动环境污染治理市场化,在电力、钢铁等重点行业以及开发区(工业园区)污染治理等领域,大力推行环境污染第三方治理。

目前,关于环境污染治理还主要遵循“谁污染、谁治理”的原则,而政策对第三方治理的推进,将促使传统的工业污染治理模式做出改变,环境污染治理开始由“谁污染,谁治理”向“污染者付费、专业化治理”的思路转变,第三方治理模式备受市场期待。

四、环保企业的竞争力

资源与格局、投融资能力、并购能力、创新能力是环保企业的核心竞争力。

(一)资源与格局

政策风起,投资落地,环保产业崛起。在环保项目释放的背景下,有资源,着眼大格局的环保企业正在致力于成为“环境综合服务商”。

环境综合服务商业模式的优势在于,投融资一体,权责清晰,定价清晰,盈利模式清晰。环境综合服务商负责环保项目的融资、投资、运营(环卫、污水处理、固废处理、烟气治理等细分环节)。而政府作为购买服务的一方,依据环境效果定期、定量付费。这种专业化服务的生产效率最高,也最符合商业规律。

(二)投融资能力

环保产业业态正在从设备供应商、BT模式向BOT、特许经营模式过渡。商业模式变迁中,环保产业中的“资金壁垒”不断凸显。换句话说,资金实力构成了优势公司的“护城河”之一。在“资金护城河”下,证券市场的资金配置功能大有可为。我们有必要站在投行的角度看环保。从三季报情况看,与传统产业相比,已上市的环保公司的资产负债率仍然较低。在盈利有保障的前提下,增加信用杠杆是环保上市公司的优势。

丰富的融资工具。定向可转债、优先股、ABN、融资租赁等融资工具日趋丰富。环保运营类公司具有稳定的现金流,公司可运用的融资方式更加多元化。定向可转债、优先股等金融工具具有“有限表决权”的特性,在并购活动中具有特殊作用。

(三)并购整合能力

并购扩张仍然是2015年环保行业的主题之一。产业链上下游公司的“深度合作”是并购的基础。且并购与公司的自我定位、发展战略是契合的。如我们可以从公司发展战略中看到未来发展轨迹:区域公司or全国公司的定位;综合环保供应商or深耕细分行业的选择。今年以来国内市场中的并购案例很多,值得我们细致研究。

并购塑造“大市值公司”。我们从国外著名环保上市公司(美国废品管理公司WasteManagementInc、法国威立雅环保集团VeoliaEnvironnement)的发展轨迹中可以看到,并购是公司规模成长的必经之路,市值膨胀与规模扩张并舞。可以预见,我国环保上市公司的扩张之路刚刚起步。

(四)创新能力

环保产业投融资模式的创新、商业模式的创新层出不穷。环保企业需要具备持续的创新意识,才能够在争取项目,扩展市场空间,提升经济效率方面有所突破,亦或是根本性的质变。我们拭目以待2015年的环保创新之年。互联网、物联网、资本创新、智慧环保将不断冲击市场的想象。

五、投资策略

“十二五”收官之年,环保政策频出。2015年是“十二五”收官之年,环保政策顶层设计将出,细分产业政策落地,公用事业价格改革实质性推动。将陆续出台的产业政策包括:“水计划”、“环境税”、“土壤修复计划”、“碳税”、“排污权交易”等。“水、电、气”等公用事业产品价格改革在推进中。排污、污水处理、污泥处置、垃圾处理等环保收费改革也在进行中。

绿色GDP大考之年,环保投资落地。中央对各级政府的环保考核趋严,倒逼环保投资落地。随着中央政府对环境问题的重视程度日益增强,对地方政府的考核机制正在发生转变,大幅提升了对绿色GDP的考核力度。各项环保指标、减排指标的完成情况在官员考核机制上有一票否决权,这极大提升了地方政府治理环境污染的动力。2015年是“十二五”环保指标大考之年,前期进度滞后的项目以及需要新上的环保项目有望大规模开工建设,环保工程商、设备商及综合服务商将迎来订单的爆发性增长。从全国环境污染治理投资总额的历史数据看,每个五年发展规划的收官之年的投资增速最高,2005年增速为25%,2010年增速为47%。期待2015年的投资落地。

投融资模式创新之年,PPP、第三方环境服务、综合环境服务商崛起。第三方治理模式将广泛地运用于污染治理领域,第三方环境服务商将快速发展。一方面,企业对于产生的污染,从自主治理向委托第三方治理转变;另一方面,企业向环保企业支付治理服务费,环保企业则承担环境治理风险。受关注的《环境污染第三方治理指导意见》有望近期出台。在环保产业发展过程中,综合环境服务商可以为政府和企业,提供一站式的环境服务产品,即从前期的方案设计,到中期的设备采购、工程建设总包,以及后期的运营环节都可以提供解决方案,综合环境服务商的竞争优势将充分体现,有望成为未来做大做强的行业龙头企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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