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年4月24日,十二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八次会议审议通过了修订后的《环境保护法》(以下简称新环保法),并将于2015年1月1日起正式实施。作为环境保护领域的基础性、综合性法律,《环境保护法》的修改和贯彻实施,对于保护和改善环境,防治污染和其他环境公害,保障公众健康,推进生态文明建设,促进经济社会可持续发展,都具有十分重要的意义。
环境监测是环境保护工作的重要基础和核心组成部分,贯穿于环境管理的各方面和全过程。新环保法对环境监测提出了一系列新任务、新要求,我们要认真学习领会,深入贯彻落实,用强有力的法律武器武装自己,在新的历史条件下全力推进环境监测跨越发展。
一、充分认识实施新环保法对环境监测的重要意义
新环保法反映了中央提出的推进生态文明建设的新精神、新要求,也从法律层面对一些制约环境监测事业发展的问题提出了解决之道,是环境监测融入、支撑环保中心工作的重要法律依据,为环境监测助推环境管理战略转型、实现长远发展奠定了坚实的法律保障。
(一)贯彻实施新环保法是推进生态文明、建设美丽中国的必然要求
建设生态文明,关系人民福祉,关乎民族未来。党的十八大把生态文明建设纳入中国特色社会主义事业五位一体总体布局,提出建设美丽中国的目标。生态文明建设是环境保护的灵魂和目标指向,环境保护是生态文明建设的主阵地。要解决当前资源约束趋紧、环境污染严重、生态系统退化的严峻形势,必须依靠严格的法律约束和坚决的法律执行。新环保法为推进生态文明、建设美丽中国提供了强有力的法律武器,迫切需要全国上下深入贯彻实施,以推动环境管理战略转型和生态文明建设持续向前。
(二)贯彻实施新环保法为解决当前环境监测重大问题提供了法律依据
环境监测是环境管理最重要的基础工作,是污染防治和生态保护的重要支撑。经过近40年的发展,环保部门已形成了相对完善的环境监测预警体系,建立了国家、省、地市、县四级共计2700多个监测机构。环境监测已从传统的技术层面全面融合到环境保护工作的整体之中,基本实现了从传统到现代、从粗放到精准、从地面到天地一体化、从分散封闭到集成联动、从现状监测到预测预警的全面而深刻的历史性转型,成为探索中国环保新路的坚定实践者和排头兵。但是,由于相关部门监测职责划分不清、监测系统体制机制不健全、法律法规不完善等原因,制约环境监测事业发展的一些深层次、体制性、结构性矛盾尚未突破,尤其是国家和地方与环境监测密切相关的部门之间存在监测制度不统一、监测规划不统一、监测技术规范不统一、监测信息发布不统一的突出矛盾,部分地方政府或环保部门、企业还存在监测数据造假的情况,影响了政府的公信力以及环境监测支撑作用的发挥。新环保法专门就环境监测管理制度做出了规定,提出建立健全监测制度、实行统一监测等明确要求,为有效解决这些深层次矛盾和问题提供了法律依据和支撑。只要我们认真执行新环保法的规定,扎扎实实开展相关工作,长期以来制约环境监测事业发展的顽瘴痼疾就一定能够破除,环境监测必将走上科学、快速发展的轨道。
(三)贯彻实施新环保法为更好发挥环境监测支撑保障作用提供了有力武器
环境监测是环境保护工作的哨兵和耳目,为管理决策提供科学依据,为监督执法提供有效证据,为环境科研提供翔实数据,为社会公众提供准确环境信息。环境监测在环境保护工作中的重要作用是通过获取各种真实、准确的监测数据来实现的。监测数据是政府目标责任考核、环境执法、环境统计、排污申报核定、排污费征收、环境影响评价、环境规划等工作的依据,也是提升执法效能的保障。任何环境决策都离不开环境监测基础数据的支持,每一项环境管理措施的优劣成败都要依靠环境监测数据来验证。新环保法规定了环保目标责任制和考核评价制度、经济政策环境影响评价、建立跨区联合防治协调机制、划定生态保护红线、建立环境与健康风险评估制度、实行总量控制和排污许可管理制度等一系列环保工作制度。这些制度的贯彻实施都离不开环境监测工作和监测数据的有效支撑,同时也为监测全面融入环保工作,发挥应有作用、提升支撑效能提供了重大契机和重要依据,是环境监测更好发挥支撑保障作用的有力武器。
二、深刻领会新环保法赋予环境监测的新要求
新环保法结合生态文明建设和环境管理战略转型等新的实践需要,在完善制度、支撑管理、保证质量、信息发布等方面,赋予环境监测更为重要的职责和任务,对环境监测工作提出了新的更高的要求。
(一)要完善环境监测制度和相关机制
新环保法明确提出“国家建立、健全环境监测制度,国务院环境保护主管部门统一制定监测规范,会同有关部门组织监测网络,统一规划国家环境质量监测站(点)的设置,建立监测数据共享机制,加强对环境监测的管理”。环保部门监测机构应按照新环保法规定,主动牵头建立完善环境监测制度,清理、修订现行各种监测规范,协调相关部门统一规划,建立和完善国家环境质量监测网,解决当前存在的环境监测网络缺乏统一规划与合理布局、监测技术规范评价方法不统一、监测信息发布不一致、监测数据缺乏有效保障等问题,最终实现环境监测 “四个统一”,即“统一监测制度、统一规划布局、统一技术规范、统一信息发布”。此外,新环保法提出建立环境资源承载力监测预警机制、环境污染公共监测预警机制、跨行政区域联防联控机制、环境与健康监测调查制度等机制,也从不同方面对环境监测提出了新的要求。监测部门要积极参与其中,认真履行“三个说清“职责,发挥好基础保障作用。
(二)要强化对环境管理的支撑
新环保法为进一步改善环境、防治污染,规定了一系列重要的环境管理制度。其中,环境保护目标责任制和考核评价制度、经济技术政策环境影响评价制度、生态保护红线和补偿制度、重点污染物排放总量控制制度、排污许可管理制度等政策的实施都需要环境监测的有力支撑。各级监测部门要不断深化环境质量监测、污染源监测、生态监测、预警与应急监测等重点业务工作,结合管理的需要,加强对监测结果的分析与评价,为环保目标责任考核、环境管理决策、监督执法、转移支付等提供依据,更好地发挥对环境管理的支撑作用。
(三)要保证监测数据真实可靠
针对当前环境监测质量管理体系不健全、环境监测数据质量缺乏保障等问题,新环保法对监测数据质量提出了明确要求。一是规定监测机构应当使用符合国家标准的监测设备,遵守监测规范;二是规定监测机构及其负责人对监测数据的真实性和准确性负责;三是明确地方各级政府环保主管部门和其他负有环境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若有篡改、伪造或者指使篡改、伪造监测数据的,要予以惩处。特别需要指出的是,新环保法规定对环境监测数据造假或失真明正典刑,严厉处罚,对篡改、伪造监测数据的行为或个人必须追究法律责任,监测数据质量问题已上升到法律层面,具有了更高的约束力。环境监测部门要始终坚持“数据质量是监测工作生命线”的原则不动摇,不断完善监测管理和技术全过程的质量控制体系,加强对监测人员的技术培训和思想教育,保证监测数据真实可靠,避免因数据质量问题而损害监测队伍形象、影响监测公信力。
(四)要明确政府和市场在环境监测中的责任
新环保法对政府和市场在环境监测中的责任分别予以明确。政府责任方面,地方各级人民政府环保部门要组织监测网络,制订监测规范,开展环境质量、污染源和预警应急监测,公开环境监测信息,对违法者实施处罚等。市场责任方面,社会检测机构可以受省级以上人民政府委托,对环境状况进行调查、评价,运行维护监测站点等。重点排污单位要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开展自行监测,并向社会公开监测信息。如果不监测、不公开或不如实公开,甚至通过各种手段篡改、伪造监测数据的,都要受到处罚。法律还对监测机构以及从事监测设备维护、运营机构违法应承担的连带责任作了规定。在责任进一步明晰的情况下,政府环境监测部门既要认真履行好自己的职责,又要加强对各种市场监测行为的监督管理,督促社会检测机构和排污企业承担相应责任,保证监测市场依法有序运行。
(五)要依法公开环境监测信息
环境信息公开是公众参与和监督环境保护的基础,是促进环境决策科学合理、改善环境质量的新武器。新环保法分别对国家、省级以上和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环境保护主管部门的环境信息公开责任进行了明确和界定,规定信息公开的主体是政府环保部门,特别是重大环境信息要实现依法统一公开。环境监测信息是环境信息公开的重要内容,国家环境质量信息和重点污染源监测等重大环境信息应由国务院环境保护主管部门或各省环保部门统一发布,其他部门不得随意公开发布环境监测信息。监测部门要通过政府公报、新闻发布会、门户网站、报刊、广播、电视等多种形式及时公开相关环境监测信息,促进公众有效参与环境保护,形成对企业生产经营和政府环保监督的社会推动力。
三、环境监测系统贯彻落实新环保法的主要任务
法律的生命在于实施。新环保法针对环境监测存在的问题和困难,从适应当前和今后一个时期我国经济社会发展、加强生态文明建设的战略高度出发,与时俱进地对环境监测工作提出了新任务和新要求,我们必须认真贯彻落实,充分发挥法律对工作的推动作用。
(一)从环境监测预警体制改革入手,搞好顶层设计
当前,按照《中共中央关于全面深化改革若干重大问题的决定》,生态环保领域改革正在有序推进。环境监测作为环境管理的重要组成部分,搞好顶层设计、建立和完善严格的环境监测预警体制势在必行。因此,贯彻落实新环保法,要抓住生态环保体制改革这个重大机遇,将环境监测预警改革、新环保法贯彻实施全面融入生态环境保护领域改革之中,破除现行环境监测管理体制的弊端,加大生态环境监测职能和相关资源的整合力度,建立和完善独立、公正、权威、高效的环境质量监测、评估与考核预警体制,为环境管理提供有力的基础保障。
(二)加强制度建设,实现环境监测“四个统一”
建立、健全环境监测制度,关键是要实现环境监测“四个统一”。 一是统一环境监测制度。建立水、大气、土壤、生态、海洋、污染源、环境卫星遥感等监测制度以及环境监测质量管理制度,规范环境监测行为。加快《环境监测条例》立法步伐,争取尽快出台,推进环境监测的统一管理。二是统一规划国家环境质量监测点位设置。要制定《国家环境质量监测站(点)管理办法》,抓住编制环境监测“十三五”规划的有利时机,会同有关部门组织地表水、地下水、土壤、生态、农村等监测网络,编制统一的全国环境监测规划,科学谋划、统一布局环境监测点位,整合相关部门监测资源,最大程度发挥环境监测效能。三是统一环境监测技术规范。加强环境监测标准规范制定工作,按照填平补齐的原则,全面清理、修订、编制包括水、大气、土壤、生态、海洋、污染源、环境卫星遥感等多方面的监测技术规范和技术规定,形成适应环境管理需要并与国际接轨的统一环境监测技术规范体系,确保各部门环境监测数据的完整性和可比性。四是统一发布国家环境监测质量信息。完善环境监测数据共享机制及监测信息统一发布机制,由国务院环境保护主管部门统一发布环境监测信息,严格避免重复交叉发布,为各级政府和社会公众提供全面、及时、科学、准确的环境信息,有效维护政府权威和公信力,并不断扩大公众参与和社会监督。
(三)完善环境监测预警机制,满足环境管理与决策需求
加强环境预警监测,提高说清潜在的环境风险、准确预测各类环境问题的能力,有力支撑环境管理科学决策。要提升环境污染公共监测预警能力,县级以上环保部门应当建立环境污染公共监测预警机制,组织制定预警方案,构建一套及时搜集和发现环境污染信息、并对搜集到的信息进行快速分析处理、对环境污染的可能性做出准确预测和判断的机制。特别是要对大气、水等与群众生活和健康密切相关的环境介质加强预警监测,认真贯彻落实国务院发布的《大气污染防治行动计划》,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副省级城市、省会城市要在2015年全面建成大气监测预报预警系统,发布监测预警信息。此外,要建立科学的环境资源承载能力监测预警机制,掌握环境质量状况和变化趋势,准确评价环保目标责任制以及各项污染物减排措施完成情况,对地区环境质量进行科学验证和评估,及时跟踪污染源各类污染物排放的变化情况,准确预警和及时应对各类环境突发事件。
(四)明确政府和社会监测机构责任,稳步推进环境监测社会化
要进一步引导社会力量参与环境监测,规范社会监测机构行为,推动监测服务社会化良性发展,使之成为政府环境监测力量的重要补充。要优化环境监测总体格局,科学界定政府环境监测职能和社会环境监测机构的服务范围,明确政府购买监测服务的方式和质量标准,研究制定环境监测服务价格目录。要规范环境监测服务市场准入,明确承担政府购买服务的机构应具备的基本条件,实行环境监测服务机构名录管理,不断加强诚信体系建设和服务水平。政府环保部门要加强环境监测服务质量监管,明确监管职责,定期开展检查评估,强化对违法违规的社会监测机构的责任追究。
(五)加大宣传力度,在全社会形成知法守法的良好氛围
监测系统要创新形式,丰富内容,大力宣传新环保法有关环境监测的新规定、新要求,进一步增强监测相关机构和人员的法制观念与守法意识,引导人民群众正确理解环境监测工作。环境监测系统各级领导干部要带头深入学习新环保法,全面提升依法决策、依法管理水平。要加强对从事环境监测服务机构和人员的宣传与培训,引导社会监测机构诚信经营,依法提供监测服务,推动建立规范统一、竞争有序、诚实守信的环境监测服务格局。
新环保法的实施为环境监测事业实现跨越发展提供了重要保障和良好契机,全国环境监测系统要以深入贯彻实施新环保法为新起点,不断创新管理,强化业务和技术能力,积极构建和主动实践生态文明建设和环境保护的“四梁八柱”,为建设美丽中国、推动环境管理战略转型做出新的贡献。
原标题:贯彻实施新环境保护法 推进环境监测跨越发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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