宁夏回族自治区日前出台《宁夏回族自治区农村生活废弃物处理设施运行管理暂行办法》(以下简称《办法》),为解决部分农村治污设施缺乏运行管理长效机制、经费投入不足等农村环境整治顽疾开出了一剂“良方”。
“《办法》共17条,虽几易其稿,全文寥寥千余字,却十分明确地指出了农村治污设施维护运行经费保障的渠道,这是《办法》最具亮点的部分。”宁夏社会科学院农村经济研究所副所长、研究员李禄胜指出。
据宁夏回族自治区环保厅农村处相关负责人介绍,从2012年起,自治区环保厅便开始会同自治区党委政研室调研制订有关农村环保长效机制管理规定。同时,为确保《办法》的科学性、可行性,多次深入全区5市22个县(市、区)进行实地考察调研,向各市、县(区)和自治区相关部门征求意见和建议。
《办法》提出构建县、乡、村三级农村环保设施运行管护工作体系,保证环保设施设备有人抓、有人管,运行费用有保障;明确农村环保设施运行管理责任主体,解决无人管或管理不到位的问题;明确农村环保设施运行管理经费保障渠道,解决农村环保设施运行管理经费无保障、保障不足或不能保证长效问题。
《办法》明确了县级人民政府的主体职责,应当建立统一的农村生活废弃物处理设施运行长效管理制度,逐步实现城乡生活废弃物处理设施运行管理一体化;培育市场化的农村生活废弃物处理设施运行管理队伍,将农村生活废弃物处理设施运行责任落实到人。可通过委托、承包、采购等方式,向社会购买农村生活废弃物处理设施运行管理公共服务,同时,鼓励社会资本参与农村生活废弃物处理设施运行管理。
《办法》强调,县级人民政府负责组织农村生活废弃物处理设施运行管理工作,应将农村生活废弃物处理设施运行管理经费列入财政预算,保障农村生活废弃物处理
设施正常运行。农村生活废弃物处理设施运行管理经费应当专款专用。
《办法》对乡(镇)人民政府的主体职责进行进一步明确:落实县级人民政府农村生活废弃物处理设施运行管理制度,建立农村生活废弃物处理设施运行管理责任制,监督检查农村生活废弃物处理设施运行情况和日常管护维修制度落实情况,妥善管理农村生活废弃物处理设施资产,培训农村生活废弃物处理设施操作和管护人员。
《办法》对村民和位于农村的企事业单位也作出了规定,鼓励村民管护个人庭院门前固体垃圾收集设施,保证其正常使用;企事业单位,应当保证本单位生活废弃物处理设施正常运行,支持所在村的生活废弃物处理设施运行管理工作。
此外,《办法》规定,建立农村生活废弃物处理设施运行管理情况监督检查机制,市级政府考核县(区、市)级政府,县级对乡(镇)政府履职情况进行定期检查或者不定期抽查和群众满意度测评,并向社会公布。县级政府住建、环保部门应进行技术指导,发现问题及时提出处理意见及整改建议。县级政府财政、审计、环保等部门同时对运行管理经费的使用情况进行监督检查,乡(镇)政府应当公开本地区农村生活废弃物处理设施运行管理经费的使用情况。
对在工作中玩忽职守、徇私舞弊、滥用职权的,《办法》明确,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对故意损坏农村生活废弃物处理设施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构成违犯治安管理处罚行为的,由公安机关依法处理。
据了解,《办法》将于2014年10月1日起正式施行。
原标题:探索建立农村环保长效机制 宁夏废弃物处理设施运行出新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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