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极星环保网获悉,西安市人民政府发布《西安市生态环境领域市级与区县(开发区)财政事权和支出责任划分改革实施方案》,方案将全市生态环境保护总体规划及重点区域、领域、流域、饮用水水源地等生态保护专项规划,跨区域生态环境保护规划,重点生态功能区生态保护规划,全市应对气候变化规划以及温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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西安市生态环境领域市级与区县(开发区)财政事权和支出责任划分改革实施方案发布!

2023-08-31 10:46 来源: 西安市人民政府

北极星环保网获悉,西安市人民政府发布《西安市生态环境领域市级与区县(开发区)财政事权和支出责任划分改革实施方案》,方案将全市生态环境保护总体规划及重点区域、领域、流域、饮用水水源地等生态保护专项规划,跨区域生态环境保护规划,重点生态功能区生态保护规划,全市应对气候变化规划以及温室气体清单编制,全市水功能区划制定,市生态环境志书编制,确认为市级事权,由市级承担支出责任。将区县(开发区)生态环境规划制度及专项规划的制定确认为区县(开发区)事权,由区县(开发区)承担支出责任。全文如下:

各区、县人民政府,市人民政府各工作部门、各直属机构:

《西安市生态环境领域市级与区县(开发区)财政事权和支出责任划分改革实施方案》已经市委、市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西安市人民政府办公厅

2023年8月29日

(此件公开发布)

西安市生态环境领域市级与区县(开发区)财政事权和支出责任划分改革实施方案

为推动建立现代化财政制度、促进政府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现代化,保障生态环境领域长期有效治理,根据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印发生态环境领域中央与地方财政事权和支出责任划分改革方案的通知》(国办发〔2020〕13号)和省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生态环境领域省级与市县财政事权和支出责任划分改革实施方案的通知》(陕政办发〔2021〕2号)精神,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实施方案。

一、生态环境规划制度的制定

将全市生态环境保护总体规划及重点区域、领域、流域、饮用水水源地等生态保护专项规划,跨区域生态环境保护规划,重点生态功能区生态保护规划,全市应对气候变化规划以及温室气体清单编制,全市水功能区划制定,市生态环境志书编制,确认为市级事权,由市级承担支出责任。

将区县(开发区)生态环境规划制度及专项规划的制定确认为区县(开发区)事权,由区县(开发区)承担支出责任。

二、生态环境监测、督察、执法

将生态环境保护综合执法队伍建设和执法信息化建设、生态环境执法检查等,确认为市级事权,由市级承担支出责任。

将全市生态环境监测站点规划建设与运行维护,生态环境质量监测、污染源监测、温室气体减排监测、应急监测,生态环境监测质量专项检查,生态环境监测网建设与运行维护,生态环境法律法规和相关政策执行情况及生态环境质量责任落实情况监督检查,生态环境督察配合保障、督察问题整改等,确认为市级与区县(开发区)共同事权,由市级与区县(开发区)共同承担支出责任。

三、生态环境管理事务与能力建设

将市政府有关部门负责的规划和建设项目的环境影响评价管理、技术评估及事中事后监管,全市生态环境准入清单管理,全市性的重点污染物减排、污染防治攻坚战成效等生态文明建设目标评价考核,全市入河排污口设置管理,全市较大及以上环境污染事件和生态破坏事件调查处理,全市控制污染物排放许可制、排污权有偿使用和交易、碳排放权市场交易及第三方碳核查的统一监督管理,全市大气、水等主要环境要素纳污能力确定,全市生态环境普查、统计、专项调查评估和观测预测预报等,市级审核重点企业清洁生产评估和验收,具有全市战略性意义、生态受益范围广泛的生态保护修复的指导协调和监督,市级核与辐射安全监督管理,全市性的生态环境宣传教育,市级重大环境信息化建设及信息的统一发布,全市生态环境相关国际条约履约组织协调等事项,全市生态环境科技工作的组织开展,确认为市级事权,由市级承担支出责任。

将区县(开发区)级规划和建设项目的环境影响评价管理、技术评估及事中事后监管,区县(开发区)重点污染物减排和环境质量改善等生态文明建设目标评价考核,控制污染物排放许可制的区县(开发区)监督管理,生态受益范围地域性较强的区县(开发区)级生态保护修复的指导协调和监督,区县(开发区)辐射安全监督管理,区县(开发区)范围内生态环境宣传教育,区县(开发区)环境信息化建设及信息发布,控制温室气体排放等事项,确认为区县(开发区)事权,由区县(开发区)承担支出责任。

四、环境污染防治

将放射性和电磁辐射污染防治、辐射事故应急监测与救援,影响较大的重点区域大气污染防治,黄河主要支流以及影响较大的重点区域水污染防治,市饮用水水源地污染防治,重要生态功能区域的污染防治和生态保护事项,地、市间生态环境领域固废重大合作事项、重大传染病疫情等突发事件产生的医疗废物等危险废物的应急处理,确认为市级和区县(开发区)共同事权,由市级和区县(开发区)共同承担支出责任。适当加强市级在重点区域、流域生态环境保护和治理方面的事权。

将土壤污染防治、农业农村污染防治、固体废物污染防治、化学品污染防治、重金属污染防治、尾矿库污染防治、地下水污染防治、区县(开发区)区域性大气和水污染防治,确认为区县(开发区)事权,由区县(开发区)承担支出责任,市级给予补助。

将噪声、光和恶臭等污染防治事项,确认为区县(开发区)事权,由区县(开发区)承担支出责任。

五、生态环境领域其他事项

将研究制定全市生态环境领域地方性法规、政策和标准、技术规范,建设市级生态环境诚信体系以及建立失信清单制度,确认为市级事权,由市级承担支出责任。

将研究制定区县(开发区)级生态环境领域政策确认为区县(开发区)事权,由区县(开发区)承担支出责任。

六、配套措施

(一)加强组织领导。各区县政府、开发区管委会、各有关部门要把思想和行动统一到国务院和省政府部署要求上来,提高政治站位,加强组织领导,切实履行职责,密切协调配合,确保改革工作落实到位。

(二)落实支出责任。各区县政府、开发区管委会要把生态环境作为财政支出的重点领域,根据本方案确定的市、区县(开发区)两级财政事权和支出责任划分,夯实责任主体,按照规定做好预算安排,切实履行资金支出责任。优化资金使用方向,提升资金使用效益。

(三)协同推进改革。生态环境领域市、区县(开发区)两级财政事权和支出责任划分改革既是财政体制改革的有机组成,也是生态文明体制改革的重要内容,要与生态环境领域相关改革紧密结合、协同推进、良性互动、形成合力,适时修订完善相关地方性法规和管理制度,加快推进依法行政、依法理财。

本方案自印发之日起实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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