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山市生态环境局发布中山市生态环境领域“以案释法”十大典型案例,详情如下:案例一:中山市某洗水公司违反规定委托他人运输、利用、处置工业固体废物行政处罚案【案情简介】2020年11月28日,中山市生态环境局火炬开发区分局执法人员根据群众反映情况,发现火炬开发区某村石场露天倾倒有固体废物。经

首页> 环境监察> 报道> 正文

中山市生态环境领域“以案释法”十大典型案例发布

2023-04-03 09:55 来源: 中山市生态环境局

中山市生态环境局发布中山市生态环境领域“以案释法”十大典型案例,详情如下:

案例一:中山市某洗水公司违反规定委托他人运输、利用、处置工业固体废物行政处罚案

【案情简介】

2020年11月28日,中山市生态环境局火炬开发区分局执法人员根据群众反映情况,发现火炬开发区某村石场露天倾倒有固体废物。经溯源调查,该批工业固体废物为中山市某洗水公司生产过程中产生的锅炉渣和浮石沙,于2020年11月18日由王某接收,司机梁某负责运输并倾倒至中山市火炬开发区某村石场。经查实,该洗水公司口头委托给他人进行处理工业固体废物,未对王某、梁某的主体资格和技术能力进行核实,也未依法签订书面合同并约定污染防治要求。

【查处情况】

该公司违反规定委托他人运输、利用、处置工业固体废物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第三十七条第一款的规定。中山市生态环境局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第一百零二条第一款第九项和第二款规定,对该公司处罚款人民币八十万元;同时,中山市生态环境局火炬开发区分局针对王某贮存工业固体废物未采取符合国家环境保护标准的防护措施违法行为,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第一百零二条第一款第(十)项的规定,处罚款六十万元;对梁某擅自倾倒工业固体废物的违法行为,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第一百零二条第一款第(七)项的规定,处罚款十万元。

【启示意义】

新《固废法》的出台,加大了对固废管理不合规的处罚力度,明确要求产废单位要对被委托人主体资格和技术能力进行核实,依法签订书面合同,并约定污染防治要求。本案不仅对产废单位违反规定委托他人处置工业固体废物违法行为进行处罚,亦对被委托单位擅自倾倒等违法行为进行处罚,此种做法对固废的产生单位及倾倒单位均起到约束作用,有利于促进相关单位重视固体废物的管理工作,从根源上推进固体废物减量化、资源化、无害化处理,最大程度减少固体废物对环境的影响。

案例二:广东某检测公司弄虚作假,隐瞒、伪造、篡改环境监测数据案

【案情简介】

2021年8月31日,中山市生态环境局联合中山市市场监管局对广东某检测公司进行“双随机”抽查,发现该公司部分环境检测报告存在明显逻辑问题,符合《环境监测数据弄虚作假判定及处理办法》中环境监测机构弄虚作假,隐瞒、伪造、篡改环境监测数据相关情形,执法人员立即对证据材料进行固定并委托专家对该公司数百份检测报告进行核查,出具环境监测机构质量监督报告5份,制作现场检查笔录3份,询问笔录22份,固定涉案监测报告30份。

【查处情况】

在案件查办中,中山市生态环境局发现该公司涉嫌存在环境监测弄虚作假违法犯罪行为,且涉案监测报告数量多,违法时间持续较长,影响较为恶劣,遂立即提请市公安部门提前介入并进行全面调查。中山市第一人民法院于2022年6月对该案作出刑事判决,认定该公司及其主要负责人员环境监测弄虚作假行为构成“出具虚假证明文件罪”,对该公司判处罚金20万元,并对该公司5名主要负责人员判处一年二个月至一年九个月有期徒刑。

【启示意义】

近年来,社会环境监测机构蓬勃发展,为企业开展自行监测、政府环境执法等提供了有力保障,环境监测机构出具的检测报告应当公正客观、保证其真实性、合法性,相关违法行为一旦被查实,将会受到刑事、行政双重责任追究。该案为我市首宗环境监测机构弄虚作假、伪造监测数据案件,在查处过程中,多部门紧密联动,充分彰显了我市坚决打击环境监测机构弄虚作假类违法行为的决心。

案例三:优化执法方式,查处中山某机械公司违法排放废水案

【案情简介】

2022年1月,中山市生态环境局通过中山市河涌水质自动监测平台监测发现某河涌水质异常,并迅速对周边企业展开污染溯源排查,通过持续关注水质数据变化情况并结合人工监测,逐步缩小排查范围,最终锁定了违法嫌疑企业。2022年1月17日,执法人员对中山某机械公司进行检查,发现该公司生产车间污水处理池的收集池中有一个旁通管道正在外排废水。经示踪流水试验,发现废水收集池旁通管道与污水处理池旁的下水井管道呈联通状态。

【查处情况】

中山某机械工业有限公司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第三十九条关于“禁止利用渗井、渗坑、裂隙、溶洞,私设暗管,篡改、伪造监测数据,或者不正常运行水污染防治设施等逃避监管的方式排放水污染物”的规定,中山市生态环境局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第八十三条第(三)项的规定,责令其立即停止利用私设暗管的方式排放水污染物的违法行为,并拟对该公司处罚款45万元,并移交公安机关实施行政拘留。

【启示意义】

企业违法偷排属于较恶劣的环境违法行为,也是生态环境部门严厉打击的环境违法事项,但由于违法企业大多通过设置地下管道进行偷排,隐蔽性高,难以被环境执法人员发现。2021年以来,中山市生态环境局积极运用河涌水质自动监测平台中的异常水质线索进行溯源执法,采取突击行动控制违法现场,精准锁点违法证据,大力提升发现违法行为线索效率以及打击效果,积极打造了一套“精准、科学、有效”的生态环境监管体系。

案例四:中山某生物公司登报道歉减轻处罚案

【案情简介】

2021年9月7日,中山市生态环境局火炬开发区分局环境执法人员对中山某生物公司进行现场检查,并委托检测机构对该公司外排废水进行采样监测。监测结果显示该公司外排废水中化学需氧量、总磷浓度超过水污染排放标准规定的允许排放限值。

【查处情况】

该公司实施了超标排放水污染物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第十条的规定。中山市生态环境局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第八十三条第(二)项,拟对该公司处罚款三十万元。该公司收到告知书后,向生态环境部门提出公开道歉申请并在《中山日报》刊登了《环保公开道歉承诺书》,对环境违法行为进行公开道歉并作出守法承诺,中山市生态环境局火炬开发区分局依据《广东省生态环境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规定》第十四条规定,对该公司按处罚标准降低30%减轻处罚,罚金从三十万元减轻至二十一万元。

【启示意义】

该案件为我市首宗环境违法案件公开道歉减轻处罚案例,道歉承诺制通过引入社会监督,既提升企业环境保护主体责任,亦传递了生态环境柔性执法的温度。为进一步优化营商环境,中山市生态环境局通过开展“免费体检”活动,制定正面清单、免罚清单、道歉承诺减轻处罚、积极协助企业开展信用修复等一系列措施,推进包容审慎行政执法,推动企业向减污降碳、环境友好、技术创新、转型升级的可持续发展之路迈进。

案例五:中山市某电镀公司逃避监管方式超标排放水污染物被实施停产整治案

【案情简介】

2020年12月17日,中山市生态环境局执法人员对中山市某电镀公司进行现场检查,发现该公司排水泵未启动,排放口却正常排放污水,存在实际操作与污染物处理流程要求并不一致情况。

2020年12月25日,执法人员会同污水处理技术专家再次对该公司进行突击检查,发现该公司生化处理系统MBR池外排水泵正常启用并通过排放口正常排水,根据专家意见、现场检查情况及企业台账情况认定该公司污染物治理设施存在不正常运行状态,执法人员委托环境检测公司对该公司外排废水进行采样监测,监测结果显示,该公司外排废水中氨氮浓度超过了《电镀水污染物排放标准》(DB44/1597-2015)规定的允许排放限值。2021年1月25日对该公司开展复查,监测结果显示该公司仍超标外排。

【查处情况】

该公司通过不正常运行水污染防治设施等逃避监管方式超标排放水污染物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第三十九条的规定。中山市生态环境局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第六十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第八十三条第(二)项、第三项以及《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实施限制生产、停产整治办法》第六条第(一)项规定,中山市生态环境局对该公司处罚款十万元,并责令该公司实施停产整治三个月。

【启示意义】

该案件为我市第一宗因逃避监管方式且超标排放水污染物被直接实施停产整治案件。对于此类长期存在超标、超总量排放污染物甚至是有毒有害物质等突出环境问题的企业,生态环境部门必须要采取限制生产或停产整治的方式,立即制止违法行为,并促使排污者全面整改,优化治污工艺和设备,从根本上解决超标、超总量排污的问题。通过实施限制生产、停产整治可有效打击环境违法行为,极大调动排污者整改积极性。此外,整改方案的落实及解除需要面向社会公开,更能让公众及时了解排污者的情况,引入社会监督,有效提升环境监管效能。

案例六:梁某非法处置危险废物生态环境损害赔偿案

【案情简介】

2021年1月8日,中山市生态环境局执法人员对中山市东升镇梁某经营的废品站进行现场检查,发现该废品站内地面上留有大量残留液体,挥发出有机溶剂的气味。经对空地积水点废水进行采样监测,监测结果显示化学需氧量、石油类、苯系有机物等多种污染因子出现超标。根据鉴定评估结果,梁某非法处置危险废物案共鉴定危险废物量67.35吨。

本次污染环境事件对废品站周边土壤和地下水,东北侧池塘水体和沉积物环境均受到损害。根据损害鉴定评估报告,梁某非法处置危险废物造成的环境损害总计864.6万元。

【查处情况】

梁某在未取得危险废物经营许可证的情况下,通过回收沾染有危险废物的铁质、胶质废桶,进行切割、压平后出售牟利,致使桶内废液流至地面污染环境,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第八十条第二款的规定。中山市生态环境局根据《广东省生态环境损害赔偿工作办法(试行)》第六条第(三)项规定,对梁某开展生态环境损害赔偿工作。2021年10月27日,中山市生态环境局作为赔偿权利人指定部门,中山市第二市区人民检察院作为公益诉讼起诉人,共同与当事人、土地转租方、出租方达成《生态环境损害赔偿协议》,由中山市生态环境局监督相关部门根据鉴定报告制定的修复方案实行修复措施,梁某及本案出租方、转租方最终需承担全部生态环境损害赔偿责任费用共864.6万元,并向社会公开赔礼道歉。

【启示意义】

本案为我省开展生态环境损害赔偿工作以来,首宗追究转租方、出租方相关责任的案件,实现了社会效果与经济效果双赢。在磋商环节,生态环境部门与检察机关的部门联动机制极大地促进了磋商工作的顺利开展,加强了生态环境损害赔偿与检察公益诉讼的衔接推进。生态环境损害赔偿制度改革,更是深入贯彻落实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和党的十九大精神的具体实践,对推进生态文明体制改革意义重大。

案例七:广东某电子公司超标排放水污染物拒不改正违法行为按日连续处罚案

【案情简介】

2019年3月13日,中山市生态环境局环境执法人员对广东某电子公司进行现场检查,并委托第三方环境检测单位对该公司外排废水进行采样监测,监测结果显示,废水中氨氮、总氮浓度均超过了广东省地方标准《电镀水污染物排放标准》(DB44/1597-2015)中规定的允许排放限值。中山市生态环境局于2019年3月29日对该公司下达《中山市生态环境局责令改正违法行为决定书》。2019年4月11日,执法人员对该公司进行复查采样监测,监测结果显示,外排废水中总氮、总磷浓度仍超过了广东省地方标准《电镀水污染物排放标准》(DB44/1597-2015)中规定的允许排放限值。

该公司2019年3月29日收到责令改正决定后,没有按照责令改正违法行为决定书要求改正违法行为,废水仍超标外排。

【查处情况】

该公司2019年3月13日超标排放水污染物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第十条的规定。中山市生态环境局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第八十三条第二项的规定,对该公司下达《中山市生态环境局行政处罚决定书》,处罚款23万元。

根据复查结果,该公司废水仍超标外排,即自2019年3月30日起至2019年4月11日止,拒不改正违法排放污染物。中山市生态环境局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第五十九条第一款和《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实施按日连续处罚办法》第十七条、第十九条的规定,按照原处罚决定书确定罚款数额(23万元)乘以计罚日数(13日),对该公司下达按日连续行政处罚决定,处罚款299万元。

【启示意义】

本案为中山市生态环境局针对环境违法行为单次处罚金额最高的案件。按日连续处罚制度的出现,打破了对环境违法行为罚款数额的限制,使“罚无上限”,违法时间越长,罚款数额越高,从而实现过罚相当,达到督促违法行为及时改正的目的,是打击环境违法行为的有力武器。

案例八:杨某编制的环境影响报告表存在质量问题被通报批评案

【案情简介】

中山市生态环境局组织专家对2021年第二季度环评文件进行技术复核,检查发现杨某于2021年3月主持编制的《中山某科技公司扩建项目环境影响报告表》存在降低环境影响评价标准、污染源源强核算内容不全,所提环境保护措施或者其可行性论证不符合相关规定等质量问题。经调查核实,深圳市某生态环境有限公司负责编写该环评报告表,杨某为该环评报告表的编制主持人。

【查处情况】

杨某上述行为,违反了《建设项目环境影响报告书(表)编制监督管理办法》第八条关于“编制单位和编制人员应当坚持公正、科学、诚信的原则,遵守有关环境影响评价法律法规、标准和技术规范等规定,确保环境影响报告书(表)内容真实、客观、全面和规范”的规定,中山市生态环境局依据《建设项目环境影响报告书(表)编制监督管理办法》第二十六条对杨某及深圳市某生态环境有限公司处以通报批评,并依据《建设项目环境影响报告书(表)编制单位和编制人员失信行为记分办法(试行)》对其实施失信行为记分。

【启示意义】

新《行政处罚法》实施后,将通报批评纳入行政处罚范围,项目环评质量不过关,往往是由于环评编制单位和项目编制主持人不够谨慎或未能及时更新现有标准和规范造成的,依据相关规定要对建设单位、环评编制单位、环评编制主持人实施通报批评,并处以失信计分。

环境影响评价被称为阻挡污染的第一道“防线”,是政府履行环境管理职责的重要手段。加强对环评文件的事中事后监管,提高环评文件质量,严厉打击环评领域弄虚作假行为,强化溯源机制和责任追究制度,进一步发挥环评源头预防作用,保证环评制度的有效实施。

案例九:中山市某洗水厂弄虚作假,隐瞒、伪造、篡改自动监控数据案

【案情简介】

2021年8月18日,中山市生态环境局环境执法人员会同技术专家对中山市某洗水厂企业在线监测设备故障期间开展的补充手工监测情况进行现场检查发现,该公司通过根据过往日常运行情况、一个样品分析结果推算等方式伪造了《设备故障手工监测数据》报表中26个小时的废水pH、流量、CODcr、氨氮手工监测数据,存在隐瞒、伪造、篡改自动监控数据行为。

【查处情况】

该公司作为自动监控设施的管理运营单位存在弄虚作假,隐瞒、伪造、篡改自动监控数据的行为,违反《广东省环境保护条例》第二十六条第二款的规定。中山市生态环境局依据《广东省环境保护条例》第七十条的规定,对该公司下达行政处罚决定书,处罚款六万元,并移送公安机关实施行政拘留。

【启示意义】

该案涉及自动监测数据弄虚作假,是生态环境主管部门重点打击环境违法行为。中山市生态环境局通过积极利用大数据分析、视频监控等非现场监管手段,强化非现场监管与现场检查的有效衔接,通过打击自动监控数据弄虚作假违法行为,从而对全市重点排污单位形成有效震慑,促进企业自律和规范。

案例十:中山市某电子公司私设暗管等逃避监管方式排放水污染物有奖举报案

【案情简介】

2021年11月11日,接群众举报,中山市某电子公司存在偷排废水的违法问题,中山市生态环境局执法人员随即前往该公司开展执法检查。检查发现该司车间内晾干区设有围堰,积存大量生产废水,围堰旁有一条管道将积存废水抽吸至外环境,车间第六级清洗槽设有溢流口,接软管排放至外环境,抛光废水有排放痕迹流向东北角雨水井。执法人员通过拍照、摄像、示踪测试等方式固定证据,并委托检测机构开展采样监测,监测结果显示,该公司部分外排废水涉重金属超标。

【查处情况】

中山市某电子公司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第三十九条“禁止利用渗井、渗坑、裂隙、溶洞,私设暗管,篡改、伪造监测数据,或者不正常运行水污染防治设施等逃避监管的方式排放水污染物”的规定,中山市生态环境局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第八十三条第(三)项,责令其立即停止利用私设暗管的方式排放水污染物的违法行为。同时,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三十八条和《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环境污染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一条的规定,将案件移送公安机关追究刑事责任,并追究当事人生态环境损害赔偿责任。

对于举报违法线索的人员,中山市生态环境局将依据《中山市生态环境局生态环境违法行为举报奖励办法》实施奖励。

【启示意义】

偷排废水行为具有分散性、隐蔽性和流动性等特征,本案通过有奖举报奖励制度引导群众有针对性地提供违法嫌疑人的违法线索,引入公众监督,尤其是违法企业内部监督。有奖举报制度的出台,极大地动员群众参与到生态环境治理工作中来,对此类主观故意的严重违法行为进行靶向打击,形成“共管、共治、共赢”的良好局面。生态环境主管部门可根据相关线索组织研判并部署侦查计划,突击行动控制违法现场,精确锁定相关证据,高效打击环境违法行为。

特别声明:北极星转载其他网站内容,出于传递更多信息而非盈利之目的,同时并不代表赞成其观点或证实其描述,内容仅供参考。版权归原作者所有,若有侵权,请联系我们删除。

凡来源注明北极星*网的内容为北极星原创,转载需获授权。
展开全文
打开北极星学社APP,阅读体验更佳
2
收藏
投稿

打开北极星学社APP查看更多相关报道

今日
本周
本月
新闻排行榜

打开北极星学社APP,阅读体验更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