合肥市生态环境局发文,征集企事业单位提标改造污染治理设施奖补项目,对企事业单位在达标排放或已达到当地环境监管要求的基础上自愿实施的污染防治设施提标改造项目。合肥市生态环境局会同市财政局对符合本办法支持条件的企事业单位污染治理提标改造项目给予一定额度资金奖补。关于征集企事业单位提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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合肥市征集企事业单位提标改造污染治理设施奖补项目

2022-07-28 16:27 来源: 合肥市生态环境局

合肥市生态环境局发文,征集企事业单位提标改造污染治理设施奖补项目,对企事业单位在达标排放或已达到当地环境监管要求的基础上自愿实施的污染防治设施提标改造项目。合肥市生态环境局会同市财政局对符合本办法支持条件的企事业单位污染治理提标改造项目给予一定额度资金奖补。

关于征集企事业单位提标改造污染治理设施奖补项目的公告

合肥市广大企事业单位:

根据《合肥市鼓励企事业单位提标改造污染治理设施奖补办法(试行)》(以下简称《办法》)要求,现在全市范围内征集2022年第二批次企事业单位提标改造污染治理设施奖补项目,请各单位认真对照《办法》(附件1)中的奖补范围、申报要求梳理当前正在实施或即将实施的污染治理设施提标改造项目,准备好相关材料,及时向当地生态环境部门、财政部门进行申报。申报窗口常年开放,2022年第二批集中申报截止时间为8月12日,超出时限则纳入下一批次,请各单位合理安排申报时间。

合肥市鼓励企事业单位提标改造污染治理设施奖补办法(试行)

第一条为鼓励企事业单位加大环保投入力度,加快推进污染治理设施提标改造,强化源头治理,进一步减少污染物排放,根据《中共合肥市委办公室 合肥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印发关于构建现代环境治理体系的若干工作举措的通知》(合办〔2021〕14号)、《合肥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合肥市本级财政专项资金监督管理实施细则的通知》(合政办〔2021〕12号)、《合肥市生态环境局 合肥市财政局关于印发〈合肥市市级污染治理专项资金管理办法〉的通知》(合环〔2019〕139号)等文件规定,参照先发地区相关做法,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提标改造”项目是指企事业单位在达标排放或已达到当地环境监管要求的基础上自愿实施的污染防治设施提标改造项目。市生态环境局会同市财政局对符合本办法支持条件的企事业单位污染治理提标改造项目给予一定额度资金奖补。

第三条提标改造奖补资金渠道,主要包括中央、省级和市级生态环境专项资金。奖补资金严格按照相关专项资金管理办法进行分配、使用和管理,但专项资金管理办法和资金下达文件未明确的,参照本办法执行。

第四条提标改造奖补资金重点支持范围,主要包括:

(一)大气污染治理设施提标改造。包括:汽车制造、包装印刷、机械电子、工业涂装等重点行业挥发性有机物治理设施提标改造项目;低氮燃烧技术改造、烟气脱硝等氮氧化物污染治理设施提标改造项目;脱硫、除尘及控制有毒污染物排放的治理设施提标改造项目;碳减排技术改造项目。

(二)水污染治理设施提标改造。包括:含氟等特征污染物工业企业废水处理设施改造等水污染防治设施提标改造项目;污水直接排放外环境的重点涉水工业企业水污染防治设施提标改造项目;城镇及农村污水处理设施提标改造项目。

(三)辐射污染防护设施提标改造。包括:辐射防护措施升级改造等;优化升级产生放射性污染环节的生产工艺等。

(四)噪声污染防治设施提标改造。包括:工业噪声、建筑施工噪声、交通运输噪声和社会生活噪声污染防治设施提标改造项目。

(五)危废处置设施提标改造。包括:危险废物集中收集贮存转运设施提标改造、医疗废物集中暂存设施提标改造、危险废物利用处置设施污染防治设施提标改造。

(六)“绿岛”集中式污染治理设施。

(七)其他重点污染治理设施提标改造项目。

第五条提标改造奖补资金分配,原则上采用项目法,实行竞争性分配。奖补资金实行总量控制,具体根据当年中央、省级下达资金情况和市级财力状况统筹安排。

(一)奖补标准:市生态环境局根据专家评审意见、可分配资金量、项目个数、投资金额等因素综合确定,奖补标准上限不超过项目污染治理投资的30%。对于污染治理技术先进、绩效突出的项目,可适当提高奖补比例上限,但最高不超过项目污染治理投资的50%。

(二)上级资金分配文件中已明确奖补金额的项目,以上级文件规定为准。

第六条项目申报和资金分配一般程序和规则为:

(一)企事业单位向辖区生态环境分局、财政局进行自主申报,申报窗口常年开放。

(二)辖区生态环境分局、财政局对申报材料进行审核把关,并于每季度结束后10个工作日内将审核通过的项目联合报送市生态环境局、财政局。市生态环境局对县(市)区项目资金申报情况按季度进行通报。

(三)市生态环境局成立竞争性评审工作小组(以下简称竟评小组),适时组织专家开展项目评审。

专家抽取。评审专家一般为不超过5人的奇数,其中应包含2或4名环保专家、1名财务绩效专家。环保专家原则上从市级环保项目专家库中随机抽取,财务绩效专家从市财政局专家库中抽取,特殊情况下可使用省级环保项目专家库或市级其他部门专家库。专家抽取过程由竞评小组成员共同见证,形成专家抽取记录备案。

评审过程。评审专家对各参评项目逐一进行评审打分;重点审核项目预期环境效益、政策符合性、技术先进性、方案合理性、投资经济性等方面;严格审核项目绩效目标,将项目环境效益作为项目评定的重要标准。

纪律要求。严格实行“双向保密”制度,任何人不得向项目单位透露评审专家名单,不得在正式评审前向评审专家透露评审项目信息。严格实行“专家承诺制”,每位评审专家评审前须签订廉洁公正评审及回避承诺书。严格实行“封闭评审制”,评审现场实行全程封闭式管理,评审专家上交个人通讯工具。

评审结果。评审专家组提交项目评审得分排序表,淘汰评分低于80分或绩效目标评分为“差”的项目,剩余项目纳入市级提标改造项目储备库,并择优推荐申报中央、省级生态环境专项资金项目储备库。

(四)纳入市级提标改造项目储备库是获得提标改造奖补资金的必要条件。对于上级部门已组织开展专家评审并纳入中央或省级生态环境专项资金项目库的项目,市级不再重复评审,可直接纳入市级提标改造项目储备库。

(五)竞评小组统筹考虑项目储备情况、可分配资金量等因素,研究提出资金分配方案,并经集体研究决策后报市财政部门审核。经市财政审核同意后,分别在市生态环境局和市财政局网站对资金分配方案进行公示,公示期不少于7个工作日。

(六)资金分配方案公示无异议后上报市政府审批,获批后正式实施。

第七条专项奖补资金申请单位和项目应具备以下条件:

(一)申报单位为在合肥市行政区域内注册、依法经营,具有合法的独立法人资格的企事业单位,三年内无环境违法行为;

(二)项目符合国家产业政策、环保政策、技术政策,未享受其他财政资金奖补;

(三)所申报项目不属于环保“三同时”项目;

(四)申报单位具有项目配套资金筹措和项目实施能力;

(五)项目可达到预期绩效目标;

(六)项目为在建状态,或即将开工建设并于1年内完工,经过评审专家认可的大型复杂项目建设周期可适当延长至1年半;

(七)污染处理设施建成后可得到有效运维管护,确保长时间稳定运行;

(八)符合中央及省、市级生态环境专项资金管理和使用要求。

第八条项目单位申报污染治理提标改造奖补资金,需提交以下材料:

(一)提标改造资金申请报告(提标改造资金申报项目基本信息表)和项目单位承诺书;

(二)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告或项目建议书等,项目备案(核准)批复文件原件扫描版;

(三)项目绩效目标申报表,其中生态环境效益指标应细化、量化;

(四)项目投资明细表;

(五)项目实施方案和资金筹措、使用计划等;

(六)营业执照原件扫描版;

(七)项目设施运维管护方案;

(八)其他材料。

对建设内容单一、投资规模较小、技术方案简单的项目,可适当简化相关材料。

第九条按照“谁分配、谁监管”的原则,市生态环境局负责提标改造资金项目的日常监管和调度,督促项目单位加快项目实施进度,尽快发挥财政资金使用效益,及时研究解决项目推进中发现的问题。

市生态环境局每月汇总并通报提标改造资金奖补项目进展和资金使用情况,研究确定提标改造资金奖补项目督查方案,按照覆盖面不低于当年获补项目数量的50%开展现场监督检查。

第十条奖补资金实行全过程绩效管理。市生态环境局定期开展项目绩效运行监控,组织项目绩效评价,强化监控及评价结果运用,充分发挥财政资金使用效益。

第十一条项目单位要加快推进项目实施,严格项目资金使用管理,积极配合有关部门开展提标改造资金绩效管理和资金监管。项目实施单位未经批准不得调整项目内容、投入规模、项目完成时限等,确需调整的,应当逐级上报市生态环境局和市财政局审批,重大项目变更的,应当报经市政府批准。

第十二条项目单位可根据污染治理项目投资完成进度情况,分阶段申请拨付奖补资金。申请奖补资金须提供资金拨付申请、项目实施进度监理认证报告、支付证书、项目合同等资料。企事业单位获得的奖补资金必须专项用于获补项目建设,不得挪作他用。

第十三条 项目单位应在项目工程完工后2个月内向生态环境部门提出竣工验收申请,并提供下列资料:

(一)项目竣工验收申请报告;

(二)项目建设及试运行情况报告。内容包括:项目概述、项目建设情况、工程完成情况、项目投资构成、专项资金使用明细及决算结论、试运行情况及环境效益、经济效益及社会效益分析;

(三)具备资质的环境监测部门出具的验收监测报告;

(四)项目资金拨付凭证、竣工财务决算报告(资金使用情况审查报告)或审计报告;

(五)项目资金申报书及审批文件、可行性研究报告及批复、环境影响评价报告及批复。项目如有修改或调整的,应附相关资料进行说明;

(六)项目建设过程及主要生产工艺和设备图片;

(七)项目建设有关合同;

(八)专项资金绩效评价报告;

(九)其它资料。

第十四条项目竣工验收应遵循以下要求:

(一)单个项目奖补金额在200万元以下(含200万元)的,由市生态环境局委托项目所在地生态环境分局组织验收,市生态环境局按照不低于30%的比例进行抽查。单个项目奖补金额在200万元以上的,由市生态环境局组织开展验收。

(二)对于技术复杂、专业性强的项目,应邀请专家参与验收,验收结果以专家意见为主。验收专家抽取参照前述第六条规定。对于初次验收不合格项目,验收专家组应提出明确的整改要求和整改时限,由验收组织部门下发整改通知督促整改。

(三)竣工验收应重点审核评估项目是否实现预期生态环境效益,未达预期效益的项目实行一票否决。预期生态环境效益一般以申报资金时所设定的生态环境效益目标为准。

(四)项目验收应当履行集体决策程序和落实公开公示制度。公示无异议后,由组织验收的生态环境部门出具竣工验收意见。

第十五条存在以下情况,一经查实,由市生态环境部门会同财政部门追回已拨付的财政资金,相关企事业单位3年内(以违规行为查实之日起计算)不得再申报提标改造资金项目。

(一)提供虚假材料、虚报投资金额等,骗取、套取财政资金的;

(二)未经同意,擅自更改项目建设内容的;

(三)项目实际完成时间超出计划时间半年以上的;

(四)拒不配合政府部门提标改造资金项目监管工作的;

(五)项目经过整改后,仍无法通过验收的;

(六)违反专项资金管理使用要求的其他情况。

第十六条本办法由市生态环境局负责解释,自2021年12月31日起试行1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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