日前,生态环境部、公安部、最高人民检察院联合印发《关于深入打击危险废物环境违法犯罪和重点排污单位自动监测数据弄虚作假违法犯罪的通知》。亳州市生态环境局通过乡镇生态环境保护工作站排查、“双随机”检查、信访举报等方式发现线索,会同公安机关联合查处,深入挖掘违法犯罪链条,严厉打击涉危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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严厉打击危险废物环境违法犯罪 亳州公布两起典型案例

2022-07-18 09:58 来源: 安徽生态环境

日前,生态环境部、公安部、最高人民检察院联合印发《关于深入打击危险废物环境违法犯罪和重点排污单位自动监测数据弄虚作假违法犯罪的通知》。亳州市生态环境局通过乡镇生态环境保护工作站排查、“双随机”检查、信访举报等方式发现线索,会同公安机关联合查处,深入挖掘违法犯罪链条,严厉打击涉危险废物环境违法犯罪行为。为加强警示和宣传,引导危险废物规范化管理,现公布两起打击危险废物环境违法犯罪典型案例。

1.河南省永城市某洲环保科技有限公司跨省非法转移倾倒填埋危险废物案

【案情简介】

2022年2月,亳州市下发了《打击跨省非法转移倾倒危险废物行动实施方案》,亳州市生态环境局发动全市乡镇生态环境保护工作站进行深入排查。3月8日,涡阳县生态环境分局接到丹城镇生态环境保护工作站报告,在涡阳县丹城镇重兴行政村刘庄自然村西约500米处,有人填埋不明固体废物。涡阳县生态环境分局立即联合公安机关前往现场进行调查。现场土地表面种植有油菜和杨树,经开挖后发现,被掩埋的固体废物呈黑褐色,有刺鼻性气味,经环境监测人员采集固体废物进行化验分析,为危险废物。经查,河南省永城市某洲环保科技有限公司擅自将100多吨生产中产生的危险废物非法跨省转移给亳州市涡阳县丹城镇重兴行政村刘庄自然村村民刘某建倾倒填埋。

【查处情况】

河南省永城市某洲环保科技有限公司和刘某建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第七十九条和第八十条第二款、第三款及《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第四十二条第四款之规定。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第一百二十三条、《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第六十九条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三十八条及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环境污染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法释〔2016〕29号)第一条第二项、第三条第二项之规定,河南省永城市某洲环保科技有限公司和刘某建涉嫌污染环境犯罪,且属于“后果特别严重”。涡阳县生态环境分局将案件移送涡阳县公安局,涡阳县公安局依法立案侦查。目前,河南省永城市某洲环保科技有限公司涉案人员高某和刘某建被依法刑事拘留。

【案件启示】

亳州市在全市各乡镇设立生态环境保护工作站,打通了基层生态环境监管“最后一公里”,起到了“侦查员、宣传员、信息员和督办员”的角色,在打击跨省非法转移倾倒危险废物行动中发挥了重要作用。

在本案办理过程中,生态环境部门、公安机关多次召开联席会议,共商共研,开展联合查处,成功破获此案,严厉打击跨省非法转移倾倒危险废物犯罪行为。

2.亳州市某晶金刚石有限公司排放危险废物污染土壤案

【案情简介】

亳州市生态环境保护综合行政执法支队谯城区大队在“双随机、一公开”检查中发现,亳州市某晶金刚石有限公司生产过程中,贮存危险废物的污染防治设施围堰底部渗漏后,未采取有效措施及时进行修复,使设施不能正常发挥作用,导致含有重金属镍的液态危险废物通过围堰底部的缝隙渗漏、流失至厂区外无防渗措施的土坑内。环境执法人员主动向自然资源和公安部门进行了通报,并开展联合查处,经环境监测人员采集土坑内的土壤化验分析,土壤中重金属镍含量超标,土壤受到污染。

【查处情况】

亳州市某晶金刚石有限公司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第四十二条第四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壤污染防治法》第十九条之规定。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第六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壤污染防治法》第九十八条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三十八条及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环境污染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法释〔2016〕29号)第一条第(五)项、第十五条第(三)项之规定,该公司涉嫌污染环境罪。亳州市生态环境局将案件移送公安机关,亳州市公安局谯城分局当即依法立案。

【案件启示】

此案在办理过程中,亳州市生态环境保护综合行政执法支队谯城区大队会同自然资源和公安部门开展联合查处,自然资源部门使用卫星遥感设备判定被污染土地的类型,从而确定土壤污染管控标准,公安部门及时控制现场人员,有效锁定证据。此案也是亳州市生态环境局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壤污染防治法》,办理查处的涉及土壤污染第一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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