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深入推进长江三角洲及我省毗邻区域固体废物和危险废物联防联治,建立差异化危险废物跨省转移制度体系,根据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印发〈强化危险废物监管和利用处置能力改革实施方案〉的通知》(国办函〔2021〕47号)、长三角一体化发展领导小组办公室《关于印发〈推进长江三角洲区域固体废物和危险废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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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进一步完善安徽省危险废物跨省转移利用“白名单”机制的通知

2023-06-29 11:33 来源: 安徽省生态环境厅

为深入推进长江三角洲及我省毗邻区域固体废物和危险废物联防联治,建立差异化危险废物跨省转移制度体系,根据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印发〈强化危险废物监管和利用处置能力改革实施方案〉的通知》(国办函〔2021〕47号)、长三角一体化发展领导小组办公室《关于印发〈推进长江三角洲区域固体废物和危险废物联防联治实施方案〉的通知(第12号)》、长三角三省一市人民政府《长三角区域固体废物和危险废物联防联治合作协议》、长三角区域生态环境保护协作小组办公室《关于印发〈长江三角洲区域固废危废利用处置“白名单”和“黑名单”制定规则及运行机制(试行)〉的函》有关要求,进一步完善我省危险废物跨省转移利用“白名单”机制,现将我省危险废物跨省转移利用“白名单”管理工作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白名单”运行机制

纳入“白名单”的危险废物利用企业在经营许可范围内,可不受比例限制(不得超过危险废物经营许可证对应类别经营规模)接收来自我省毗邻省【江苏、浙江、山东、河南、湖北、江西省】、上海市以及其他与我省有危险废物跨省转移合作协议的省(直辖市、自治区)相应类别危险废物。危险废物移出省份在审批转移对应类别危险废物至我省“白名单”企业时,无需征求我省意见,可直接予以审批,审批信息抄送至安徽省生态环境厅及安徽省交通运输厅,转移时限按照《危险废物转移管理办法》相关要求执行。

二、“白名单”危险废物类别

纳入“白名单”的危险废物类别包括:900-052-31废铅蓄电池,HW08废矿物油与含矿物油废物(不包括900-249-08其他生产、销售、使用过程中产生的废矿物油及沾染矿物油的废弃包装物),772-007-50废催化剂,321-002-48铜阳极泥。

三、“白名单”企业申报条件

白名单”企业应符合以下条件:

1.经营范围包括再生铅、废矿物油再生利用、废催化剂再生、铜阳极泥利用的危险废物利用企业。申报“白名单”的企业其环评文件中接收危险废物的区域应包含省外。

2.企业清洁生产水平应达到国内先进水平及以上,具有特别排放限值要求的应执行特别排放限值。

3.遵守生态环境保护法律法规,近两年内未发生较大及以上突发环境事件或重大安全事故,未因违反生态环境保护法律法规受到行政处罚或刑事处罚,未因存在生态环境问题被挂牌督办,未被列为环保警示企业或信用不良企业;其法定代表人、主要负责人、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责任人员近两年未因违反生态环境保护法律法规受到行政处罚或刑事处罚,相关人员近两年内未被列为失信人。

4.能够规范管理危险废物,近两年危险废物规范化管理检查考核均为达标及以上;对应危险废物利用项目符合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排污许可等制度的有关规定。

5.推荐纳入“白名单”的企业应主动公开自律承诺,接受公众和新闻媒体监督。如违背承诺,造成不良后果的,除依法承担相应法律责任外,还将从跨省转移“白名单”移出,且两年内不得再次纳入“白名单”。

四、“白名单”企业产生程序

每年9月底前(今年8月底前),各市生态环境局组织推荐本市纳入下一年度“白名单”的企业,已纳入当年“白名单”的企业原则上继续保留,不需再次申报。

省生态环境厅对各市推荐纳入“白名单”的企业进行审核,经公示后,在每年11月底前公布下一年度“白名单”企业。

五、“白名单”企业退出程序

各市生态环境局应加强对辖区内已纳入“白名单”企业的日常监管,及时向省生态环境厅报告辖区内“白名单”企业的环境违法信息和突发环境事件情况。因发生环境违法行为、突发环境事件、重大安全事故等任一情形不再满足本规定所列条件的,由企业所在市生态环境局在1个月内上报省生态环境厅,省生态环境厅及时将其从“白名单”中移出。

本通知自2023年7月26日起施行,国家出台“白名单”机制的具体规定后,从其规定。

附件:安徽省危险废物跨省转移利用“白名单”企业推荐表

安徽省生态环境厅

2023年6月26日

附件

年度安徽省危险废物跨省转移利用“白名单”企业推荐表

1.png

说明:1.已纳入当年“白名单”的企业原则上继续保留,不需再次申报。

2.拟接收省外危险废物数量根据企业危险废物经营许可证对应危险废物类别的经营规模确定。

3.拟接收省外危险废物类别及代码应在本通知危险废物类别及代码范围内对照企业经营范围确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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