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浙江省生态环境厅关于开展“绿剑”专项执法行动和宁波市生态环境问题“举一反三”大排查大整改工作要求,巩固提升前期百日攻坚专项执法行动成效,不断强化生态环境问题快速发现、有效处置机制,持续推进生态环境执法大练兵活动,宁波市生态环境执法系统切实强化监管执法,注重以案释法、以案育企,依法查办一批环境违法典型案例,有效倒逼企业提升环境守法意识。现将“绿剑”行动第一批典型案例公开曝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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立案调查!宁波市查处一起利用河水稀释排放污水案!

2021-12-18 11:11 来源: 环保工程师

根据浙江省生态环境厅关于开展“绿剑”专项执法行动和宁波市生态环境问题“举一反三”大排查大整改工作要求,巩固提升前期百日攻坚专项执法行动成效,不断强化生态环境问题快速发现、有效处置机制,持续推进生态环境执法大练兵活动,宁波市生态环境执法系统切实强化监管执法,注重以案释法、以案育企,依法查办一批环境违法典型案例,有效倒逼企业提升环境守法意识。现将“绿剑”行动第一批典型案例公开曝光。

宁波市某电镀有限公司涉嫌篡改伪造监测数据案

该案为根据非现场执法检查发现线索,通过“测管联动”机制和监测科技装备的执法应用,快速查处宁波市某电镀有限公司涉嫌稀释、干扰废水自动监测数据排放污染物案。

2021年8月12日-13日,根据污染源在线自动监控数据日常巡检线索,宁波市生态环境保护综合行政执法队联合浙江省宁波生态环境监测中心对宁波市某电镀有限公司进行了突击检查,该企业主要从事电镀表面处理加工,废水处理站的废水排放口建有废水自动监控设施,检查发现废水处理站中的生化池内无肉眼可见的菌落及污泥,处于不正常运行状态。现场经监测人员使用便携式电导率测定仪依次对各废水处理池进行检测发现,三沉池到四沉池的电导率值急剧下降,有明显稀释现象。在检测数据面前,嫌疑人心理防线迅速崩溃,后经进一步调查发现,废水处理站负责人陈某某设置了一根河水取水管道和一台水泵,从厂区北侧河道取水,在四沉池中对废水进行稀释,用来降低化学需氧量和氨氮的浓度,稀释后依次溢流至中转池、生化池和废水排放口。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三十八条、《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环境污染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一条第(七)项和《环境监测数据弄虚作假行为判定及处理办法》第四条第(四)项之规定,宁波市某电镀有限公司稀释干扰监测数据的行为已涉嫌污染环境罪,9月9日,宁波市生态环境局将宁波市某电镀有限公司涉嫌篡改伪造自动监测数据的违法行为移送公安机关并抄送检察机关。9月18日,公安机关对该企业立案调查,相关情况正在进一步侦办中。

环境部:稀释排放属于采取其他规避监管的方式排放水污染物

关于《水污染防治法》第二十二条有关“其他规避监管的方式排放水污染物”及相关法律责任适用问题的复函

环函〔2008〕308号

上海市环境保护局:

放水污染物”及相关法律责任适用的紧急请示》(沪环保法〔2008〕415号)收悉。经研究,函复如下:

《水污染防治法》第二十二条第二款规定:“禁止私设暗管或者采取其他规避监管的方式排放水污染物。”在实际工作中,“采取其他规避监管的方式排放水污染物”有多种情形,我部认为,以下几种情形可以理解为属于“采取其他规避监管的方式排放水污染物”:

1.将废水进行稀释后排放;

2.将废水通过槽车、储水罐等运输工具或容器转移出厂、非法倾倒;

3.在雨污管道分离后利用雨水管道排放废水;

4.其他擅自改变污水处理方式、不经法定排放口排放废水等规避监管的行为。

依据《水污染防治法》第七十五条第二款,私设暗管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环境保护主管部门可以提请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责令停产整顿。

二OO八年十一月二十日

笔者注:《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2017年经第十二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修订,原第七十五条现为第八十三条: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环境保护主管部门责令改正或者责令限制生产、停产整治,并处十万元以上一百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报经有批准权的人民政府批准,责令停业、关闭:(一)未依法取得排污许可证排放水污染物的;(二)超过水污染物排放标准或者超过重点水污染物排放总量控制指标排放水污染物的;(三)利用渗井、渗坑、裂隙、溶洞,私设暗管,篡改、伪造监测数据,或者不正常运行水污染防治设施等逃避监管的方式排放水污染物的;(四)未按照规定进行预处理,向污水集中处理设施排放不符合处理工艺要求的工业废水的。


原标题:立案调查!宁波市查处一起利用河水稀释排放污水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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