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加强社会生态环境监测机构监督管理,打击监测数据弄虚作假行为,江西省生态环境厅组织起草了《加强社会生态环境监测机构监督管理打击监测数据弄虚作假行为的若干举措(征求意见稿)》。现公开征求意见,各机关团体、企事业单位和个人均可提出意见,征求意见截止时间为2024年2月27日。加强社会生态环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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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西省《加强社会生态环境监测机构监督管理 打击监测数据弄虚作假行为的若干举措(征求意见稿)》

2024-02-19 08:57 来源: 江西省生态环境厅

为加强社会生态环境监测机构监督管理,打击监测数据弄虚作假行为,江西省生态环境厅组织起草了《加强社会生态环境监测机构监督管理 打击监测数据弄虚作假行为的若干举措(征求意见稿)》。现公开征求意见,各机关团体、企事业单位和个人均可提出意见,征求意见截止时间为2024年2月27日。

加强社会生态环境监测机构监督管理打击监测数据弄虚作假行为的若干举措

(征求意见稿)

为加强社会生态环境监测机构监督管理,打击监测数据弄虚作假行为,提出以下若干举措。

1.压实企业主体责任。各级生态环境部门要加强对排污单位自行监测工作的帮扶、指导,压实企业自行监测主体责任;督促排污单位按照法律法规、监测标准及相关自行监测技术指南等开展自行监测,制定监测方案,明确监测点位、项目、方法、频次,落实质量保证和控制要求,妥善保存完整的原始记录和检测报告,对监测数据的真实性、准确性负责,及时主动如实公开自行监测信息。

2.加强数据质量监管。生态环境监测机构须建立防范和惩治弄虚作假行为的制度和措施,确保其出具的监测数据准确、客观、真实、可追溯。生态环境监测机构及其负责人对其监测数据的真实性和准确性负责,采样与分析人员、审核与签字人分别对原始监测数据、监测报告的真实性终身负责,对违法违规操作或直接篡改、伪造监测数据的,依纪依法追究相关人员责任。

3.压实监测监管责任。结合生态环境监测领域作风专项整治工作,将不积极、不主动查处社会生态环境监测机构弄虚作假行为的工作纳入作风整治范围,加强对购买监测服务后的监督和数据质量管理,督促生态环境监测部门加强技术指导并配合生态环境执法部门加大查处社会生态环境监测机构弄虚作假力度,同时将该项工作成效纳入目标管理考核,建立调度机制,调动各地工作积极性。

4.提升监管平台作用。不断完善“江西省自行监测管理系统”平台功能,督促排污单位及时上传检测合同、报告、原始记录等信息,组织省监测中心、市县监测管理部门常态化开展网络核查,形成线上非现场检查、发现可疑线索与线下现场执法检查、固定违法证据相衔接的工作模式。结合监测能力提升工作,升级社会生态环境监测机构监管模块的功能,使之具备自动推送弄虚作假可疑线索的能力,提高监管效率。

5.加强部门协调沟通。不断完善监测与环评、执法、应急等部门的沟通、联动,充分利用排污许可证核发平台、自行监测管理平台以及污染源自动监控系统,深挖社会生态环境监测机构违法违规线索,加强监测、环评、执法、应急等部门的联合执法检查。

6.依法实施惩戒行为。及时通报自行监测不规范、监测数据弄虚作假等行为,将依法查处弄虚作假行为的排污单位、社会生态环境监测机构和相关人员的信息向社会公开、录入信用中国(江西)及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等,实现一处违法、处处受限,推进联合惩戒。加强与司法部门的行刑衔接,将涉嫌犯罪的案件及时移送公安部门进一步查处。

7.不断完善法律规章。在《江西省生态环境保护条例》等地方法规条例的制修订工作过程中,明确社会生态环境监测机构的责任义务,以及对弄虚作假行为的行政处罚条款,逐步建立对社会生态环境监测机构开展监管的法律依据。结合我省环境信用评价体系的开展,对社会生态环境监测机构开展信用等级评价,推动其落实生态环境保护主体责任。

8.大力推进行业自律。会同省环保产业协会开展监测领域业务和监管培训,加强对社会生态环境监测机构的规范引导,宣贯法律法规,以典型案件增强机构及员工的法治观念。组织协会开展检测报告常态化线上核查,督促其履行行业服务、自律、代表和协调职能,引导全省监测行业良性竞争、规范监测市场、净化行业作风。

9.强化事中事后监管。继续加强与市场监管部门开展年度“双随机、一公开”联合检查工作,保持持续的高压态势、震慑作用。探索与各职能监管部门开展深度合作,充分利用其法定职责如设备检定校准、实验室认证认可、质量体系备案等资源,强化对社会生态环境监测机构事中事后的监管,提高监管效能。

10.激发社会参与热情。鼓励企事业单位、社会组织和公众通过生态环境部门网站、微信公众号、12369生态环境热线等途径,举报社会生态环境监测机构弄虚作假等违法违规行为。对举报人信息严格保密,将跑风漏气纳入作风整治范围。对举报线索认真核实,及时反馈查处结果,形成全社会齐抓共管的良好氛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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