日前,河北生态环境厅发布了关于印发《河北省省级生态环境损害赔偿专家库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全文如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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河北省公开征集省级生态环境损害赔偿专家库专家

2021-10-02 09:30 来源: 北极星环保网

日前,河北生态环境厅发布了关于印发《河北省省级生态环境损害赔偿专家库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全文如下:

关于印发《河北省省级生态环境损害赔偿专家库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

省生态环境损害赔偿制度改革工作领导小组各成员单位:

为规范生态环境损害赔偿专家库管理,加强生态环境损害赔偿工作专业技术支撑,提高生态环境损害赔偿案件办案质量,保障生态环境损害赔偿制度实施,我办起草了《河北省省级生态环境损害赔偿专家库管理办法(试行)》,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河北省生态环境损害赔偿制度改革工作

领导小组办公室

2021年9月29日

河北省省级生态环境损害赔偿专家库管理办法(试行)

第一条(制定依据)为规范生态环境损害赔偿专家库管理,加强生态环境损害赔偿工作专业技术支撑,提高生态环境损害赔偿案件办案质量,保障生态环境损害赔偿制度实施,根据《河北省生态环境损害赔偿制度改革实施方案》(冀办发〔2018〕39号)和《关于推进生态环境损害赔偿制度改革若干具体问题的意见》(环法规〔2020〕44号)的要求,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适用范围)本办法适用于省级生态环境损害赔偿专家库(以下简称“专家库”)的建立、使用和管理等活动。

第三条(基本原则)专家库遵循自愿、公开、透明的原则建立并实施动态管理。

第四条(管理主体)省生态环境损害赔偿制度改革工作领导小组(以下简称“领导小组”)各成员单位共同建立专家库并对专家库专家进行管理。

省生态环境损害赔偿制度改革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以下简称“领导小组办公室”)负责省级生态环境损害赔偿专家库的建设和日常管理工作。

第五条(产生方式) 专家库专家从环境损害司法鉴定、生态环境保护、环境风险评估、环境监测、污染治理、生态修复和法律等方面的专业人士中选取。

专家库专家人选采取个人申请和领导小组各成员单位推荐两种方式产生。

第六条(专家条件)入选专家库的专家应当具备以下基本条件:

(一)具备良好的政治素质和职业道德,能够认真、公正、诚实、廉洁履行职责;

(二)熟悉生态环境保护工作的有关法律、法规和政策,生态环境损害鉴定评估相关制度与技术规范;

(三)原则上具有副高级以上职称或同等专业水平,且从事相关专业领域工作3年及以上;

(四)年龄不超过65周岁,身体健康,能够承担相关工作;

(五)热心参与生态环境损害赔偿工作;

(六)无违法犯罪、违纪等不良信用记录。

第七条(公开征集)领导小组办公室征求领导小组各成员单位意见后向社会公开发布专家库专家征集公告。

第八条(申报程序)专家个人提出入库申请的,应当如实填报申请资料,经所在单位或行业组织同意。领导小组各成员单位可以推荐入库专家。

申请资料包括申请表、承诺书和身份证、职称证明复印件及学术、专业成就等相关证明材料。

第九条(社会公示)申请入库和推荐入库专家材料齐全的,由领导小组办公室向社会公示专家信息,公示时间不少于5个工作日。

第十条(专家确定及公布)公示期满后,领导小组办公室形成拟入库专家名单,公示期间专家被提出异议的暂不入库。

领导小组办公室对拟入库专家名单经征求领导小组各成员单位意见后形成入库专家清单,并向社会予以公布。

第十一条(专家库调整)领导小组办公室对专家库实施动态管理,按程序对专家库专家进行调整。

第十二条(专家服务内容1)领导小组各成员单位可以组织专家库专家开展生态环境损害赔偿问题研究、咨询论证、培训检查等活动,充分发挥专家在推进生态环境损害赔偿工作中的作用。

鼓励专家库专家参与生态环境损害赔偿政策研究、制度建设、案例分析、宣传培训等,为高质量推进生态环境损害赔偿工作提供技术支撑。

第十三条(专家服务内容2)专家库专家可以对损害事实简单、责任认定无争议、损害较小的案件出具专家意见,并可以为破坏生态环境和资源保护公益诉讼、涉嫌环境污染犯罪案件提供专业服务。

以委托专家评估方式为办理生态环境损害赔偿案件提供评估意见的,一般由不少于3名相应专业领域的专家组成专家组进行评估。专家和案件有利害关系可能影响出具公证性的,参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等法律有关鉴定人员回避的规定主动自行回避。

专家应当按照有关规定配合法庭询问。

第十四条(从业要求)专家库专家应当恪守职业道德、遵守职业纪律,勤勉敬业、诚实守信、公平公正、廉洁自律,积极配合开展相关工作,依法依规提出专业性意见建议,并对提出的意见建议负责。

专家库专家在从事生态环境损害赔偿相关活动中可以获取劳务报酬。

第十五条(专家出库)领导小组成员单位发现专家库专家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及时向领导小组办公室报告,在调整专家库专家时予以除名:

(一)1年之内,被邀请但无正当理由不参加相关工作2次以上的;

(二)1年之内,无正当理由中途退出相关工作达2次以上的;

(三)提出的意见建议不符合相法律法规和政策要求,造成重大损失或者造成严重社会影响的;

(四)应当自行回避而不回避的;

(五)不按规定配合法庭询问的;

(六)因违法犯罪、违纪受处理的;

(七)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定或者有关要求的。

专家库专家可以自愿向领导小组办公室提出离库申请,由领导小组办公室在调整专家库专家时予以移除。

第十六条(对各市要求)各市生态环境损害赔偿改革工作领导小组成员单位可以根据需要从省级专家库中选取专家开展相关工作,也可以参照本办法制定专家库管理规定,建立本地专家库。

第十七条(施行及解释)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施行,并由领导小组办公室负责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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