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家生态环境部于2020年8月24日在官网的互动交流的意见征集的栏目中,发布了关于公开征求《关于进一步规范城镇(园区)污水处理环境管理的通知(征求意见稿)》意见的通知,在征求意见稿中,对依法明晰各方责任,推动各方履职尽责,规范环境监督管理,三个方面进行了污水处理的监管管理的细节要求,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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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进一步规范城镇(园区)污水处理环境管理的通知(征求意见稿)》解读

2020-08-31 09:56 来源: 治污者说

国家生态环境部于2020年8月24日在官网的互动交流的意见征集的栏目中,发布了关于公开征求《关于进一步规范城镇(园区)污水处理环境管理的通知(征求意见稿)》意见的通知,在征求意见稿中,对依法明晰各方责任,推动各方履职尽责,规范环境监督管理,三个方面进行了污水处理的监管管理的细节要求,应该说是对近期各地污水厂频繁出现的运行监管问题的一个指导性的文件。(详情点击:生态环境部公布《关于进一步规范城镇(园区)污水处理环境管理的通知(征求意见稿)》

作为一个征求意见稿,后期会形成正式的文件下发到各级生态环境部门,污水处理厂作为污水治理的主要承担单位,在污水处理的系统中起到不可忽视的作用,而环保部门作为监督污水治理体系的政府部门,两者之间存在着紧密的关联,因此污水厂也需要解读生态环境部的污水监督管理文件,来明确自身的责权利,在合理合法的权限内,最大化最优化的进行运行管理工作。今天把污水厂的设计系列暂停一期,插入讨论下这篇征求意见稿的解读和技术准备。

征求意见稿全文对污水排放,收集、处理全过程的参与者都进行了相应的约束,对各级政府,纳管企业(排污单位),运营单位(污水处理厂)有相关的内容进行说明。考虑到公众号的主要阅读群体是污水处理厂的运营管理人员,下面所有的解读都以征求意见稿中的运营单位(污水处理厂)的内容展开,其他单位的相关内容,大家可以通过阅读全文来了解和学习。

首先来看第一项,明晰各方责任,对运营单位进行了四点说明:一是在承接污水处理项目前,应当充分调查服务范围内的污水来源、水质水量、排放特征等情况,合理确定设计水质和处理工艺等,明确处理工艺适用范围,对不能承接的工业污水类型要在合同中载明。二是运营单位应当认真调查实际接纳的工业污水类型,发现存在现有工艺无法处理的工业污水时,要报请当地人民政府采取相应措施。三是加强污水处理设施运营维护,开展进出水水质水量等监测,定期向社会公开运营维护及污染物排放等信息。四是合理设置与抗风险能力相匹配的事故调蓄设施和环境应急措施,发现进水异常,可能导致生化等处理系统受损和出水出泥超标时,立即启动应急预案,向生态环境等部门报告,开展污染物溯源,留存水样和泥样、保存监测记录和现场视频等。

对运营单位的这四点说明还是有很大的实操性的,也规范了运营单位的项目运作的方式方法。第一点从接手项目前对服务区域的调查研究,以及在合同中约定的不能承接的工业污水等,都是以运营角度提供的一些指导性的意见。在运营单位也确实存在对项目前期考察不细致,不了解,在合同中对关键内容约定含糊,导致运营之后出现各种纠纷。当然这也对运营单位提出了更高的要求,或者对污水处理行业的细化发展提出更高的要求,可能今后需要运营单位或者新兴的企业做污水厂评估,这些专业化的咨询评估单位对污水厂现状,收集能力,水质情况,工艺选择等进行全方位的评估,为污水运营单位提供良好的运营保证。

第二点对运营单位对工业污水的处置方式做了指导性意见,报请当地政府采取相应措施。这一点就明确了运营单位对无法处理的工业污水的处置方法,不再承担企业非法排污治理的职责,工业企业排污应在企业内部进行预处理到能够进入到排污管的标准后才可排放,不再由城镇污水厂来承担自身无法承担的工业污水的处置工作,因为城镇生活污水厂和工业污水厂的设计思路不同,针对的重点污染物不同,两者不能混用,不能互相替代,征求意见稿对此进行了责任明确。

第三点是运营单位现阶段已经稳定执行的运营维护内容,公开信息等,就不再详细解读了。

第四点对运营单位的环境应急预案的制定进行了指导,特别对几项启动应急预案的措施进行了说明:进水异常,可能导致生化等处理系统受损和出水出泥超标的几项情况,这一点明确了进水异常作为了应急预案启动的先决条件,也就是运营单位在确定进水异常之后,可以通过启动应急预案的方式进行处理,不再被迫接受超标进水,导致出水超标,继而接受环境处罚的尴尬境地。对于启动预案后,运营单位进行的工作也很具有可操作性:后期的的污染物溯源,留存水样和泥样,保存检测记录和现场视频等,运营单位今后应该在这些方面强化自身的建设,建立更为详细的进水准备,为自己的运营做好保障。公众号的下篇将围绕进水超标的技术准备进行讨论,欢迎继续关注。

在第二项的推动各方履职尽责内容中,同样对政府,工业园区,纳管企业,运营单位都进行了说明,关于运营单位的项目在第四点:(四)督促运营单位切实履行对污水处理厂出水水质负责的法定责任。新建、改建、扩建污水处理项目环境影响评价审批,要将服务范围内污水调查情况作为重要内容,对不符合要求的要督促其补充开展调查。督促运营单位做好生产设施、设备的运行维护、更新改造,严格监控污水处理厂进水指标,及时调整过程参数,确保达标排放。强化对运营单位突发应急事件处理处置的指导和监督,防范重大污染事件的发生。督促运营单位向社会公开有关运营维护和污染物排放信息。

第四点中对运营单位承担的出水水质的法定责任进行了强调说明,从法律层面的解释污水厂对自己出水水质是负有法律责任的,保证污水厂出水水质达标就需要污水厂的运营管理人员对污水厂的处理能力,工艺运行参数,设备运行情况,服务区域的污水水质,不合理的排放现象都要进行详细的了解,对自身无法处理完成的污水要进行应急预案的启动,避免进入到污水厂内,造成污水处理系统的崩溃,导致出水水质超标,继而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在第二项的第五点对运营单位的合同约定的各个方面进行了一些指导性意见,对运营单位和地方政府、纳管企业之间的合同中的双方的权利义务方面,应包含的项目都逐一进行了指导,比如和纳管企业之间的合同:应包含水质水量、监测监控、信息共享、应急响应、违约赔偿、解释和争议解决等内容,在责任明晰的基础上,运营单位和纳管企业可以对生化性较好的工业污水协商确定纳管浓度,报送生态环境等部门备案,作为监督管理依据。这些意见都在很大程度上保护了运营单位的权利,污水处理厂作为运营单位主体应掌握法律依据,制定合理的合同内容,约定双方的责权利,从而有效的保护自己。

在第三项的规范环境监督管理中的第二点对于环保部门如何合理认定处理超标责任,对运营单位的超标责任有了更切合运营实际的解释:地方各级生态环境部门要建立应急预案报备和应急事项信息接收制度,在接到运营单位有关异常情况报告后,按规定启动响应机制。运营单位在已向生态环境部门报告的前提下,出于优化工艺、提升效能等考虑,根据实际情况暂停部分工艺单元运行的情形,不认定为不正常使用污染物处理设施。对确因进水发生重大变化且超出设计规定,导致出水超标,运营单位严格按照应急预案采取措施并能提供充分证据自证清白的,认定为主动消除或者减轻环境违法行为危害后果,依法从轻或减轻行政处罚,所处行政处罚不作为对当事人实施环境保护领域失信联合惩戒的依据,处罚信息不录入全国信用信息共享平台。

在这一点中运营单位污水处理厂要了解如何规避进水超标导致出水超标责任,启动响应机制写进了国家性的指导文件,污水厂在应急响应机制下暂停运行处理构筑物的情况,特别是进水发生重大变化且超出设计规定导致出水超标,运营单位严格执行了响应预案,并提供充分证据自证清白的, 如何进行合理合规的管理和处罚都进行了说明。这是为进水超标造成的污水厂超标的国家级别的解释,这不仅仅是对环保部门的工作指导,更是作为今后污水厂运行中对自身保护的一项有力依据,但是也对污水厂的运行管理提出了自证清白的要求,污水厂如何利用技术手段自证清白,成为今后污水厂运行管理的重点内容,下篇将和大家一起谈论,污水厂自证清白的技术准备工作。欢迎大家持续关注并参与讨论。


原标题:污水厂针对进水超标的解读和技术准备(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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