日前,山东发布《山东省医疗机构污染物排放控制标准》。详情如下:
前言
本标准按照GB/T1.1—2009给出的规则起草。
本标准代替DB37/596—2006《山东省医疗污染物排放标准》,与DB37/596—2006相比主要技术变化如下:
——修改了标准名称;
——调整了水污染物排放标准分级,明确了传染病、结核病医疗机构的控制要求,调整了水污染控制项目,加严了部分水污染物排放限值及控制要求;
——加严了污水处理站周边大气中氨和硫化氢的排放限值;
——增加了污水处理站污泥控制要求;
——修订了医疗废物控制要求;
——增加了重大传染病疫情期间相关控制要求;
——修订了污染物监测相关要求。
本标准由山东省生态环境厅提出并组织实施。
本标准由山东省环保标准化技术委员会归口。
本标准起草单位:山东省济南生态环境监测中心、济南市环境研究院、山东省生态环境规划研究院。
本标准主要起草人:张水燕、马姗姗、丁程程、刘阳、王辉、张福全、张战朝、史会剑、李昕婧、郑囡、徐亚会。
本标准于2006年首次发布,本次为第一次修订。现有医疗机构在执行本标准之前的过渡期内,执行《山东省医疗污染物排放标准》(DB37/596—2006)和《医疗机构水污染物排放标准》(GB18466—2005)。
山东省医疗机构污染物排放控制标准
1范围
本标准规定了山东省医疗机构污水、污水处理站废气、污泥以及医疗废物的排放控制要求、监测要求以及标准实施与监督。
本标准适用于山东省医疗机构污水、污水处理站废气和污泥、医疗废物的排放控制管理,新建医疗机构的环境影响评价、环境保护设施设计、竣工环境保护验收、排污许可、投产后的污染物排放管理,以及重大疫情期间污染物排放控制管理。
区域消毒供应中心、医疗织物洗消机构、血液中心以及相关科研实验部门等机构,污水粪大肠菌群数指标参照本标准床位小于20张以及不设床位的综合医疗机构和其他医疗机构排放控制要求执行(≤500MPN/L),其他指标按山东省相关流域排放标准规定执行。
2规范性引用文件
下列文件对于本文件的应用是必不可少的。凡是注日期的引用文件,仅所注日期的版本适用于本文件。
凡是不注日期的引用文件,其最新版本(包括所有的修改单)适用于本文件。
GB3097海水水质标准
GB3838地表水环境质量标准
GB6920水质pH的测定玻璃电极法
GB7484水质氟化物的测定离子选择电极法
GB7494水质阴离子表面活性剂的测定亚甲基蓝分光光度法
GB11890水质苯系物的测定气相色谱法
GB11893水质总磷的测定钼酸铵分光光度法
GB11901水质悬浮物的测定重量法
GB11903水质色度的测定稀释倍数法
GB/T14675空气质量恶臭的测定三点比较式臭袋法
GB/T14678空气质量硫化氢、甲硫醇、甲硫醚和二甲二硫的测定气相色谱法
GB18466—2005医疗机构水污染物排放标准HJ/T30固定污染源排气中氯气的测定甲基橙分光光度法
HJ/T55大气污染物无组织排放监测技术导则
HJ84水质无机阴离子(F-、Cl-、NO2-、Br-、NO3-、PO43-、SO32-、SO42-)的测定离子色谱法
HJ91.1污水监测技术规范
HJ/T195水质氨氮的测定气相分子吸收光谱法
HJ347.1水质粪大肠菌群的测定滤膜法
HJ347.2水质粪大肠菌群的测定多管发酵法
HJ/T399水质化学需氧量的测定快速消解分光光度法
HJ421医疗废物专用包装袋、容器和警示标志标准
HJ484水质氰化物的测定容量法和分光光度法
HJ487水质氟化物的测定茜素硫酸锆目视比色法
HJ488水质氟化物的测定氟试剂分光光度法
HJ493水质样品的保存和管理技术规定
HJ494水质采样技术指导HJ495水质采样方案设计技术规定
HJ501水质总有机碳的测定燃烧氧化-非分散红外吸收法
HJ503水质挥发酚的测定4-氨基安替比林分光光度法
HJ505水质五日生化需氧量(BOD5)的测定稀释与接种法
HJ533环境空气和废气氨的测定纳氏试剂分光光度法
HJ534环境空气氨的测定次氯酸钠-水杨酸分光光度法
HJ535水质氨氮的测定纳氏试剂分光光度法
HJ536水质氨氮的测定水杨酸分光光度法
HJ537水质氨氮的测定蒸馏-中和滴定法
HJ585水质游离氯和总氯的测定
N,N-二乙基-1,4-苯二胺滴定法
HJ586水质游离氯和总氯的测定N,N-二乙基-1,4-苯二胺分光光度法
HJ601水质甲醛的测定乙酰丙酮分光光度法
HJ604环境空气总烃、甲烷和非甲烷总烃的测定直接进样-气相色谱法
HJ637水质石油类和动植物油的测定红外分光光度法
HJ665水质氨氮的测定连续流动-水杨酸分光光度法
HJ666水质氨氮的测定流动注射-水杨酸分光光度法
HJ670水质磷酸盐和总磷的测定连续流动-钼酸铵分光光度法
HJ671水质磷酸盐和总磷的测定流动注射-钼酸铵分光光度法
HJ755水质总大肠菌群和粪大肠菌群的测定纸片快速法
HJ823水质氰化物的测定流动注射-分光光度法
HJ825水质挥发酚的测定流动注射-4-氨基安替比林分光光度法
HJ826水质阴离子表面活性剂的测定流动注射-亚甲基蓝分光光度法
HJ828水质化学需氧量的测定重铬酸盐法
HJ898水质总α放射性的测定厚源法
HJ899水质总β放射性的测定厚源法
HJ1001水质总大肠菌群、粪大肠菌群和大肠埃希氏菌的测定酶底物法
DB37/T2463山东省污水排放口环境信息公开技术规范
3术语和定义
下列术语和定义适用于本文件。
3.1医疗机构medicalorganization依法定程序设立的从事或开展疾病诊断和治疗活动的医院、卫生院、疗养院、门诊部、诊所、卫生所(室)、急救站、检验诊断中心、疾病防治院(所)、护理站等机构以及其他诊疗机构。
3.2医疗机构污水medicalorganizationwastewater医疗机构门诊、病房、手术室、各类检验室、病理解剖室、放射室、洗衣房、太平间等处排出的诊疗、生活及粪便污水。医疗机构其他污水与上述污水混合排出时一并视为医疗机构污水。
3.3废气wastegas医疗机构污水处理过程中产生的有害气体。
3.4污泥sludge医疗机构污水处理过程中产生的栅渣、沉淀污泥和化粪池污泥。
3.5医疗废物medicalwastes医疗机构在医疗、预防、保健以及其他相关活动中产生的具有直接或间接感染性、毒性以及其他危害性的废物。
3.6污水集中处理设施concentratedwastewatertreatmentfacilities为两家及两家以上排污单位提供污水处理服务的污水处理设施,包括各种规模和类型的城镇污水集中处理设施、工业聚集区(经济技术开发区、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出口加工区等各类工业园区)污水集中处理设施,以及其他由两家及两家以上排污单位共用的污水处理设施等。
3.7直接排放directdisge排污单位直接向环境水体排放水污染物的行为。
3.8间接排放indirectdisge排污单位向污水集中处理设施排放水污染物的行为。
3.9现有医疗机构existingmedicalorganization本标准实施之日前已建成投产或环境影响评价文件已通过审批的医疗机构或诊疗设施。
3.10新建医疗机构newmedicalorganization本标准实施之日起环境影响评价文件通过审批的新建、改建和扩建的医疗机构或诊疗设施。
4污染物排放控制要求
4.1执行时段要求
4.1.1新建医疗机构自本标准实施之日起,执行本标准。
4.1.2现有医疗机构自2021年5月1日起,执行本标准。
4.2污水排放控制要求
4.2.1禁止向GB3838中I、II类水域和III类水域的饮用水水源保护区和游泳区,GB3097中一、二类海域直接排放医疗机构污水。
4.2.2传染病和结核病医疗机构污水排放执行表1一级标准。
4.2.3床位为20张以上(含20张)的综合医疗机构和其他医疗机构,污水直接排放执行表1一级标准,间接排放执行表1二级标准。
4.2.4床位小于20张以及不设床位的综合医疗机构和其他医疗机构,污水经消毒处理粪大肠菌群数不高于500MPN/L后方可排放。
4.2.5传染病医疗机构和综合医疗机构的传染病房应设专用化粪池,收集经消毒处理后的粪便排泄物等传染性废物。
4.2.6医疗机构的低放射性废水、酸性废水等应单独收集处理后再排入医疗机构污水处理系统,重金属废水应单独收集交由有资质单位处置。
4.2.7污水处理采用含氯消毒剂时,传染病医疗机构消毒接触池接触时间≥1.5h,接触池出口总余氯为6.5mg/L~10mg/L,综合医疗机构和其他医疗机构消毒接触池接触时间≥1h,接触池出口总余氯为3mg/L~10mg/L。
4.2.8污水处理采用紫外线消毒时,污水悬浮物浓度应小于10mg/L,照射剂量30mJ/cm2~40mJ/cm2,照射接触时间应大于10s或由试验确定。
4.2.9污水处理采用臭氧消毒时,污水悬浮物浓度应小于20mg/L,臭氧用量应大于10mg/L,接触时间应大于12min或由试验确定。
4.2.10采用含氯消毒剂进行消毒的医疗机构污水,若直接排放应进行脱氯处理,使总余氯不高于0.5mg/L
4.3废气排放控制要求
4.3.1污水处理站排出的废气应进行除臭除味处理。污水处理站周边大气污染物应达到表2要求。
4.3.2传染病和结核病医疗机构应对污水处理站排出的废气进行消毒处理。
4.4污泥控制要求
4.4.1栅渣、化粪池和污水处理站污泥,应按危险废物进行处理处置。
4.4.2污泥应当在贮泥池中消毒,清掏前达到表3要求。
4.5医疗废物控制要求
4.5.1医疗废物的收集、运送、贮存、处置以及监督管理等活动应按照国家医疗废物管理规定执行。
4.5.2医疗机构应依据医疗废物分类目录制定分类收集清单,实施分类管理流程,重点加强感染性、损伤性、病理性医疗废物分类管理。医疗废物的包装应符合HJ421要求。
4.5.3医疗机构应制定危险废物管理计划,并向所在地县级以上生态环境主管部门申报危险废物种类、产生量、流向、贮存、处置等有关资料。
4.5.4医疗机构应及时将医疗废物交由有资质单位处置。
4.5.5医疗废物中病原体的培养基、标本和菌种、毒种保存液等高危险废物,在交由有资质单位处置前应就地消毒。
4.6重大传染病疫情期间污染物排放控制要求
4.6.1接收疫情确诊患者或疑似患者诊疗的定点医疗机构,污水处理后粪大肠菌群数应不高于50MPN/L,其他指标执行表1相应标准限值。有条件的医疗机构应当对相应传染病病原体进行监测,且不得检出。
4.6.2接收疑似患者的集中隔离观察点和相关研究机构,建有污水处理系统的应对污水加强消毒,没有污水处理系统的应建设临时一体化污水处理设施,单独收集、贮存和消毒相关污水,污水处理后粪大肠菌群数应不高于100MPN/L。建有化粪池的应对化粪池进行消毒。
4.6.3对于小区楼房等隔离观察点,应在抽水马桶水箱中投加消毒片(剂),并保持一定剂量。
4.6.4接收疫情确诊患者或疑似患者诊疗的定点医疗机构、隔离观察点及相关研究机构,污水消毒采用含氯消毒剂时,消毒接触池的接触时间≥2h,接触池出口总余氯量为6.5mg/L~10mg/L。若现有氯化消毒设施能力限制难以达到该接触时间要求,投氯量需适当加大。
4.6.5重大传染病疫情期间,粪大肠菌群数和总余氯的测定宜采用现场快速测定或在线监测方法。
4.6.6定点医疗机构和隔离观察点产生的医疗废物种类、范围以及收集、贮存、转运及处置,按卫生行政主管部门有关应急规定执行。
4.6.7设区市及以上卫生行政主管部门和生态环境主管部门有相关应急规定的从其规定。
5污染物监测要求
5.1水污染物监测与分析
5.1.1医疗机构应按照国家有关污染源监测技术规范要求设置采样口,排放口满足DB37/T2463要求。5.1.2水污染物监测采样按HJ91.1、HJ493、HJ494、HJ495的规定执行。
5.1.3水污染物监测频率按GB18466—2005的6.1.3执行。
5.1.4医疗机构安装污染物排放自动监控设备的,按有关法律和污染源自动监控管理办法等规定执行。
5.1.5医疗机构应按照有关法律、环境监测管理办法和国家重点监控企业自行监测及信息公开办法等有关规定,对排污状况开展自行监测,保存原始监测记录,并及时进行信息公开。
5.1.6水污染物监测分析方法按照表4执行。本标准发布实施后,有新发布的国家环境监测分析方法标准,其方法适用范围相同的,也适用于本标准对应污染物的测定。
5.2大气污染物监测与分析
5.2.1污水处理站周边大气污染物监测采样按HJ/T55有关规定执行。
5.2.2污水处理站周边大气污染物监测频率按GB18466—2005的6.2.2执行。
5.2.3大气污染物监测分析方法按表5执行。本标准发布实施后,有新发布的国家环境监测分析方法标准,其方法适用范围相同的,也适用于本标准对应污染物的测定。
5.3污泥监测与分析
5.3.1污泥采用多点取样,样品重量不小于1kg。污泥清掏前监测。
5.3.2监测分析方法按GB18466—2005附录A~E执行,见表6。
6实施与监督
6.1本标准由县级以上生态环境主管部门负责监督实施。
6.2在任何情况下,医疗机构均应遵守本标准的污染物排放控制要求,采取必要措施保证污染防治设施正常运行。
6.3本标准实施后,新制(修)订的国家标准或地方法规中排放要求严于本标准的,按相应的排放标准限值或要求执行。
特别声明:北极星转载其他网站内容,出于传递更多信息而非盈利之目的,同时并不代表赞成其观点或证实其描述,内容仅供参考。版权归原作者所有,若有侵权,请联系我们删除。
凡来源注明北极星*网的内容为北极星原创,转载需获授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