多年来,昆明市建成了5.4万亩滇池湖滨生态湿地,湿地净化了滇池水质、改善了滇池流域水环境质量。这些被视为滇池生态绿色保护屏障的生态湿地,因为景色很美,又没有门票,吸引了无数游客到湿地里游玩。其中,有游客到湿地内露营、野炊、搭棚、摆摊、设点经营,严重破坏了湿地环境和景观、污染了滇池水质,给湿地管养部门造成了很大的管养压力。9月30日,昆明市将举行《昆明市环滇池湖滨生态区保护规定(征求意见稿)》(以下简称“《规定》”)听证会,将进一步细化环滇池湖滨生态区保护法律法规和条例,打击违违法、规行为的力度也将越来越大。在其中,湿地内的烧烤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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昆明湿地保护新规三大焦点引人关注

2014-09-24 11:01 来源: 昆明日报 作者: 黄河清

多年来,昆明市建成了5.4万亩滇池湖滨生态湿地,湿地净化了滇池水质、改善了滇池流域水环境质量。这些被视为滇池生态绿色保护屏障的生态湿地,因为景色很美,又没有门票,吸引了无数游客到湿地里游玩。其中,有游客到湿地内露营、野炊、搭棚、摆摊、设点经营,严重破坏了湿地环境和景观、污染了滇池水质,给湿地管养部门造成了很大的管养压力。

9月30日,昆明市将举行《昆明市环滇池湖滨生态区保护规定(征求意见稿)》(以下简称“《规定》”)听证会,将进一步细化环滇池湖滨生态区保护法律法规和条例,打击违违法、规行为的力度也将越来越大。在其中,湿地内的烧烤等游玩活动、商业活动以及市民认养湿地等方面,都与我们息息相关,是人们关注的焦点。

焦点1

烧烤、露营活动

上周末,接到市民举报,记者跟随晋宁县滇池管理局、晋宁县环境保护局工作人员赶到了东大河湿地内看到,一群年轻人在湿地入口处的草坪上支起了烧烤架,生起了火,一股柴火燃烧后的黑烟冉冉升起,丢在草坪上的塑料袋和烟头与现场优美的环境格格不入。执法人员立即上前劝说制止,这群年轻人还很不情愿地用水浇灭了柴火,搬着烧烤架离开了。

晋宁县滇池管理局执法人员告诉记者:“以前只能苦口婆心地劝说这些违法行为,要真对这些违法行为进行处罚还无法可依,如果《规定》正式出台,我们将有法可依,将不予余力地严厉打击这些在生态湿地内烧烤的违法行为、摆摊设点经营行为等,将有效地保护生态湿地内的环境。”

近年来,官渡区海东生态湿地、宝丰生态湿地内也曾经出现一些家庭到湿地内野炊、露营的情况,留下了很多白色垃圾。 听说今后游客在滇池湖滨生态湿地内烧烤、露营、野炊、摆摊设点经营有可能被罚款,宝丰湿地管理者李先生很高兴,他表示,由于资金上紧缺,导致很多湿地管养不到位,也出现了诸如在湿地内生火烧烤、摆摊经营、乱扔垃圾等违法行为,往往带给管护者很大安全隐患和压力。每逢节假日甚至超过万人去游玩,有的游客在湿地内随地大小便、有的游客在湿地生火烧烤、有的游客破坏湿地内的配套设施,有的游客在湿地内搭起了帐篷,游客一走留下了大量白色垃圾。这无疑给湿地管护者增加了保洁强度,增加了管理资金。宝丰生态湿地管护者李先生说,每年区里都要多投一二十万管养湿地,实在是承受不起,每天他们都在劝说游客文明游玩,但效果似乎并不大。

记者走访了几个滇池边的主要滇池湖滨生态湿地,几乎所有的管理者都表示,早就该立法管管了,打击震慑一下这些破坏生态湿地的违法行为。记者随机采访的大部分市民也表示,对于那些不爱护生态湿地生态环境的市民,就应该进行严厉打击,决不能手软。

☆解读:近年来,类似烧烤、摆摊设点、钓鱼等这样的情景在全市各大环滇湖滨生态内屡见不鲜,执法人员屡禁不止,严重破坏了湿地的美景,污染了滇池水质,破坏了滇池水环境。从2013年出台《云南省滇池保护条例》到现在即将出台《规定》,昆明市不断研究制定保护湖滨生态湿地的法律法规和条例,全市环保、滇管等各级各部门不断加大执法力度,严厉打击这些违规违法行为,昆明市将迈出环滇生态湿地保护工作中扎实的一步。

焦点2

从事商业活动

《规定》提出,利用一级保护区内的生态资源、人文历史风貌资源应当以参观、游览和科学考察等为主,禁止将其用作商业活动。利用环滇池湖滨生态保护区生态资源应当符合环滇池湖滨生态区保护规划,注重湿地、生态林建设,实行谁利用,谁补偿原则。对环滇池湖滨生态保护区及外缘周边一定范围内的土地,国土部门资源管理部门确定土地基准地价和当地人民政府确定土地出让底价时,应当将生态条件作为依据之一。前款规定范围内的开发建设项目,应当收取生态资源补偿费,具体办法由市人民政府制定。凡环滇池湖滨生态保护区内涉及的开发建设项目业主均应当承担与之对应的滇池一级保护区生态建设项目;已经完成土地出让的建设项目业主,也应当将相对应的湖滨生态建设项目纳入其开发建设项目一并组织实施或出资建设。

核心保护区内的生态建设用地及生态资源产权属公益性质,由属地政府所有。投资主体履行出资、建设和管护义务,可以出资将生态管护工作交由辖区政府组织实施。利用一级保护区内的生态资源,不得改变其生态系统的基本功能,不得超出资源的再生能力或者给野生植物物种造成永久性损害,不得破坏野生动物的栖息环境。

利用一级保护区内的生态资源、人文历史风貌资源应当以参观、游览和科学考察等为主,禁止将其用作商业活动。需要在一级保护区内举办公众性活动的,应当经市滇池行政主管部门同意后,依法办理有关手续。在环滇池湖滨生态保护区范围内进行科学考察、教学试验、捕捉和采集野生动植物标本、拍摄电影电视片等活动,应当经县(区)滇池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审核后,报市滇池保护行政主管部门批准,并将相关成果副本无偿提交市、县(区)滇池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利用生态区(除一级保护区外)内水域从事旅游、水上运动等开发利用活动的,应当经市滇池保护行政主管部门批准。利用环滇池湖滨生态保护区生态资源从事经营活动的单位和个人应当缴纳生态资源补偿费,专项用于生态区的保护和管理。

《规定》中还提出,在环滇池湖滨生态区一级保护区内从事下列五项建设活动的,应当经市滇池行政主管部门同意后,依法办理有关手续才能进行。即,恢复或新增石刻、碑碣;设置雕塑或塑造塑像;建设围墙、护栏、桥梁、铁塔等构筑物及工棚等临时建筑物;设置广告、宣传牌(栏)、指示标牌等户外设施;其他建设活动。

☆解读:记者发现,《规定》中,进一步细化了项目的规划和建设。《规定》中规定,因建设项目占用、影响、损害鱼类、鸟类、野生动物产卵、繁殖栖息地的,建设项目承担单位应当制定补偿、补救方案,经市滇池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审查同意并实施具体补偿、补救措施后,方可按相关程序进行建设。禁止在环滇池湖滨生态区中一级保护区和二级保护区中的禁止建设区内新建、改建、扩建与前款规定的生态项目无关的建(构)筑物。确因滇池保护需要或生态建设需要建设的生态项目或设施的,应当经市滇池管理部门审查同意并报市人民政府审批同意。

焦点3

市民认养湿地

《规定》中提出,鼓励非责任主体之外的公民、法人或组织对环滇池湖滨生态保护区进行认养、管护,这有利于调动广大市民积极参与环滇池湖滨生态保护区的保护工作,加大对滇池水质的保护工作。这说明管养生态湿地不仅是政府单方面的事情,也是广大市民的责任和义务。

环滇池湖滨生态保护区由沿湖县(区)管委会实行属地管理。涉及滇池湖滨生态恢复建设项目的责任主体应当对恢复建设后的湖滨生态区履行日常管理、维护、使用、处置、收益等权益和责任。沿湖县(区)管委会对辖区范围内的湖滨生态区可以采取直接管理或委托管理的方式,对环滇池湖滨生态保护区进行规范化、常态化管理。

凡是在一级保护区内有下列违法行为之一的,由滇池管理综合行政执法机构予以处罚:截留、取用湿地水资源,责令改正,并处200元以上1000元以下罚款;捕猎鱼虾及其他水生生物的,处500元以上5000元以下罚款;水上餐饮、露营、野炊、搭棚、摆摊、设点经营的。责令撤除并没收违法所得,可处100元以上1000元以下罚款;游泳、洗澡、洗涤污物、清洗机动车辆和船舶的,责令停止违法行为,并可处200元以上1000元以下的罚款;破坏生态保护、监测设施及场地的,责令改正,赔偿损失,并处1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罚款;其他破坏湿地生态资源的行为的,责令停止违法行为,并可处100元以上500元以下的罚款,造成损失的还应当赔偿经济损失。

☆解读:认养湿地是什么概念?记者注意到,更多应理解为参与公益活动,而非“承包”。因为《规定》中提出,在环滇池湖滨生态一级保护区还禁止下列行为:擅自占用、填埋、围(开)垦湿地,围网(网箱)养殖,改变湿地用途;擅自截留、取用湿地水资源;擅自捕猎鱼虾及其他水生生物;水上餐饮、露营、野炊、搭棚、摆摊、设点经营等;游泳、洗澡、洗涤污物、清洗机动车辆和船舶的;破坏生态区保护、监测设施及场地;在环滇池湖滨生态区内设置非公益性户外广告。

原标题:湿地保护新规三大焦点引人关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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