未纳入重点工程减排范围的企事业单位,通过调整产品结构、优化生产工艺、提升管理水平(含可定量核算验收的管理减排)、关停并转、污染治理设施提标改造、清洁能源替代、清洁运输等方式取得的减排量;(三)通过初始排污权核定的闲置排污权对应的总量指标
政府储备排污权出让原则上应通过公开竞价的方式交易,竞价的底价参照初始排污权有偿使用费征收标准。...嘉兴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嘉兴市生态环境局就《嘉兴港区挥发性有机物(vocs)初始排污权有偿使用费征收标准(试行)(征求意见稿)》公开征求意见,嘉兴港区挥发性有机物(vocs)初始排污权有偿使用费征收标准
形成挥发性有机物初始排污权核算名单。...(三)开展挥发性有机物初始排污权核定(2024年4月—12月)各县(市、区)分局按照《办法》要求统一开展挥发性有机物初始排污权的核定。
初始排污权原则上应按规定每5年核定一次,初始排污权延续后的有效期限原则上截止到本5年规划期末。四、实施排污权有偿使用排污单位在缴纳使用费后获得排污权,或通过交易获得排污权。
厦门市生态环境局印发《厦门市主要污染物排污权核定技术规范(试行)》,本规范适用于现有工业排污单位(不含总装机容量30万千瓦及以上燃煤发电企业)的主要污染物的初始排污权核定,工业排污单位和集中式污染治理单位减排项目的可交易排污权核定
本办法所称排污权有偿使用,是指排污单位对经生态环境部门核定的初始排污权按规定缴纳使用费的行为。...已取得重点管理或简化管理排污许可证的工业排污单位可自愿申请开展挥发性有机物初始排污权核定。(二)明确核定权限。参与长三角挥发性有机物排污权交易排污单位初始排污权核定由青浦区生态环境部门负责核定。
对未取得排污许可证或未完成排污许可登记的排污单位,不予核定初始排污权。(二)明确核定权限。排污单位初始排污权的核定实行分级管理,按照管理权限负责辖区范围内排污单位初始排污权的核定。
第二章 排污权核定第十一条排污权核定是指生态环境主管部门对排污单位进行排污指标确权的行为,包括初始排污权、可交易排污权等。
第十一条 本办法实施前已取得排污许可证的排污单位,按其排污许可证确定许可排放量核定初始排污权,暂通过无偿分配获取使用。无偿获取的初始排污权上市转让、租赁、抵押的,需先缴纳初始排污权有偿使用费。
省发展改革委负责制定初始排污权使用费征收标准,明确初始排污权定价权限并纳入省级定价目录。...初始排污权应按规定每5年核定一次。已取得重点或简化管理排污许可证且有总量控制要求的现有排污单位、已完成排污许可登记且拥有排污权的现有排污单位,应纳入初始排污权的核定范围。
02核算方法企业挥发性有机物vocs初始排污权的核定以企业已审批的环境影响文件结果为基准,若涉及企业实际与环境影响文件相差较大的则采取其他核算方法。...03注意事项请收到通知的企业仔细核对《台州市“十四五”挥发性有机物(vocs)初始排污权申请表(一厂址一表)》文件信息,若无异议对该表格、承诺书文件进行盖章确认。
新增挥发性有机物(vocs)初始排污权有偿使用费征收标准为6000元/吨·年,自本标准执行之日起排污单位新增挥发性有机物(vocs)排污权需通过交易取得,现有排污单位该项排污权有偿使用费征收时间另行通知
第十一条现有排污单位按照核定的排污权和规定的征收标准缴纳排污权使用费,改革期间初始排污权暂免缴纳使用费。...排污单位初始排污权应按照排污许可证申请与核发技术规范、环境影响报告书(表)批准文件、主要污染物排放总量控制等有关要求从严核定。可交易排污权应按照主要污染物总量减排核算有关要求从严核定。
初始排污权和可交易排污权指标由排污许可证核发单位审核确定,废水、废气进入集中式治理设施的排污单位的初始排污权,按达到集中式治理设施排入外环境的排放标准进行核定。
1.福建省“十四五”时期深化价格机制改革行动方案(闽发改商价〔2021〕653号)2.福建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福建省财政厅关于重新制定我省排污权有偿使用价格中的初始排污权指标有偿使用费标准的函(闽发改服价函
初始排污权和可交易排污权指标由排污许可证核发单位审核确定,废水、废气进入集中式治理设施的排污单位的初始排污权,按达到集中式治理设施排入外环境的排放标准进行核定。
武汉市生态环境局印发《武汉市企事业单位生态环保信用评价实施细则》,规定环境监管重点单位;实行排污许可管理单位、开展排污权有偿使用和交易单位、开展碳排放权交易的控排单位、持有辐射安全许可证单位、持有危险废物经营许可证单位
第十二条工业排污单位的初始排污权实行有偿使用,核定分配的排污权及交易取得的排污权到期后,现阶段暂不征收初始有偿使用费,全面征收的时间和标准按照国家、省的统一部署和规定执行。
现有排污单位初始排污权的核定实行分级管理,省级生态环境部门负责总装机容量30万千瓦以上燃煤发电企业初始排污权的核定,市县生态环境部门按照管理权限负责辖区范围内现有排污单位初始排污权的核定。
厦门市生态环境局印发《厦门市主要污染物初始排污权核定技术规范(试行)》,该规范适用于厦门市域内现有工业排污单位(不含总装机容量30万千瓦及以上燃煤发电企业)主要污染物初始排污权的核定。
第五条【参评单位范围】下列企事业单位(以下简称“参评单位”)应当纳入生态环保信用评价范围:(一)重点排污单位;(二)实行排污许可管理、辐射安全许可证持证的企事业单位,开展排污权有偿使用和交易的企事业单位
关于向社会公开征求《厦门市主要污染物初始排污权核定技术规范(征求意见稿)》意见的公告为进一步规范主要污染物初始排污权核定的原则及流程,我局草拟了《厦门市主要污染物初始排污权核定技术规范(征求意见稿)》(
五、排污权管理(十二)排污权交易。工业类排污单位新、改、扩建设项目需要进行排污权交易的,应当根据法律法规规章等相关...》《建设项目主要污染物排放总量指标审核及管理暂行办法》《浙江省排污权回购管理暂行办法》等规定,制定本办法。
建立首批vocs政府储备库总量1692.51吨,发布《武义县金属制日用品制造(保温杯)和印刷(扑克)行业vocs初始排污权有偿使用费征收标准》,确定vocs排污权有偿使用初始价格为6000元/吨·年。
第八条 政府储备排污权主要来源包括:(一)预留初始排污权;(二)回购排污单位的富余排污权;(三)政府投入资金进行污染治理形成的富余排污权;(四)排污许可证到期重新核定后核减的排污权,及排污许可证到期后不再延续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