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重点流域是指纳入规划开展综合治理的流域和近海海域。规划是指经党中央、国务院同意后印发实施,或由国家发展改革委按职责印发实施的水生态环境保护、水污染防治、水环境综合治理等规划(方案)。
高质量实施一批城镇污水垃圾收集处理、重点流域水污染防治、城市黑臭水体治理以及其他污染治理等项目。
开展重点流域水生态环境保护,加大“两江一水”流域综合治理力度,争取国家生态示范项目,开展流域水污染防治和集中式饮用水水源地环境保护,推进农林水系综合整治和水污染治理,持续改善水生态环境。
包括大气污染防治、水污染防治、土壤污染修复、固体废物处理、噪声与振动控制、环境监测专用仪器仪表、环境污染防治专用材料和药剂、环境污染应急处理、环境污染防治设备专用零部件、减污降碳协同处置10个重点领域。
开展重点流域水生态环境保护,加大“两江一水”流域综合治理力度,争取国家生态示范项目,开展流域水污染防治和集中式饮用水水源地环境保护,推进农林水系综合整治和水污染治理,持续改善水生态环境。
(二)水污染防治。重点流域水污染防治及良好水体保护、集中式饮用水水源地保护、地下水污染防治、流域横向生态保护补偿清算以及关于水污染防治的其他重要事项等。(三)土壤污染防治。
第二章 规划和监督管理第十一条(规划引领)市和区(市)县人民政府应当编制本区域水生态环境保护规划,明确水生态环境质量改善目标、重点流域生态保护与环境治理措施等内容。...成都市人大常委会办公厅发布《成都市水污染防治条例(草案)》,公开征求意见,本条例适用于成都市行政区域内的水污染防治、水生态保护及其监督管理活动。
规划是指经党中央、国务院同意或国家发展改革委批准的水生态环境保护、水污染防治、水环境综合治理规划(方案)。第三条本专项投资原则上直接下达到具体项目,可以采取直接投资、投资补助等方式安排项目。
(1)水污染整治提升。饮用水源地保护、重点行业水污染防治、集中式污水处理设施提标改造、重点涉水行业深度治理和中水回用、规模化养殖场水污染治理、重点流域水环境治理、地下水污染防治等。
引导各类市场主体开展水污染治理、水生态修复、水污染防治设施建设与运营、水污染防治技术评估等业务,鼓励社会资本加大水环境保护投入,以市场化方式推进水污染防治。第三,坚持多点开花,建立常态长效“新机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