依据《土地管理法》《城乡规划法》《矿产资源法》《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党政领导干部生态环境损害责任追究办法(试行)》《违反土地管理规定行为处分办法》《陕西省土地矿产卫片执法监督检查警示约谈工作实施意见
2021年8月26日至9月26日,中央生态环境保护督察组对四川开展第二轮生态环境保护督察,并于同年12月向四川移交督察期间发现的5起生态环境损害责任追究问题,要求依规依纪依法进行调查处理。
在执法检查过程或日常巡查过程中,发现下列情形的,应当判别为生态环境损害或初步判断存在生态环境损害,并及时告知局法规科,开展生态环境损害调查评估和赔偿工作。
自治区依法实施下列环境保护制度:(一)环境影响评价制度;(二)建设项目需要配套建设的环境保护设施应当与主体工程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投产使用的制度;(三)主要污染物排放总量控制制度;(四)排污许可制度;(五)生态环境损害赔偿制度
完善生态环境损害赔偿制度,区分生态环境损害可以修复和无法修复分别规定赔偿义务人的修复和赔偿责任,规定生态环境损害索赔磋商的内容,要求相关部门和机构与检察机关加强沟通协调。强化污染防治措施。
持续推动生态环境部和自治区政府签订部区合作协议,抓好“1010”文件等任务落实。持续推进生态环境损害赔偿制度、生态环境统计等改革,组织开展生态环境统计质量提升行动。
第三方技术单位鉴定本次事件造成的生态环境损害数额总计86.60万元。...吴川市人民检察院向吴川市人民法院提起刑事附带民事公益诉讼,吴川市人民法院于2023年6月25日作出判决,判处被告人陈某水有期徒刑三年,缓刑五年,并处罚金人民币10万元;追缴违法所得人民币10万元;没收扣押的相关物品;陈某水等人承担赔偿本案生态环境损害费用
公安机关在办理涉嫌破坏环境资源保护犯罪案件时,为查明生态环境损害程度和损害事实,委托相关机构或者专家出具的鉴定意见、鉴定评估报告、专家意见等,可以用于生态环境损害调查。
“企业在污染环境、破坏生态之后,要承担生态环境损害的赔偿责任,客观上无法原位修复的生态环境损害赔偿案件,可引导赔偿义务人到这里来开展替代性修复。”
第五条 破坏森林资源案件发生后,符合生态环境损害赔偿情形的,县级以上林业主管部门应当按照《贵州省生态环境损害赔偿案件办理规程(试行)》及时开展生态环境损害调查,启动生态环境损害赔偿工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