三、监测与会商(一)监测市生态环境局、市气象局分别负责环境空气质量监测和气象状况观测,同时做好数据收集处理、研判等工作,并及时将有关信息上报,为预报、会商、预警提供决策依据。
省生态环境厅:负责建立并完善环境空气质量监测、预测、预报、预警系统,联合省气象局开展重污染天气会商,提出预警建议;开展重污染天气应急响应工作督导检查。
坚持把保障公众身体健康作为重污染天气应对工作的出发点,加强空气质量监测预测和大气污染源监控,切实预防重污染天气的发生,尽可能减轻重污染天气造成的影响和损失,最大程度地保障公众健康。...1.2编制依据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黑龙江省大气污染防治条例》《环境空气质量标准》(gb3095-2012)《环境空气质量指数(aqi)技术规定(试行)》(hj633-2012)《城市大气重污染应急预案编制指南
负责组织开展本市环境空气质量监测、分析和预报,会同市气象局开展环境空气质量会商研判,联合相关部门加强大气污染控制和应急减排措施落实,对重点排污单位大气污染物排放情况等进行执法检查,做好长三角区域空气重污染预报预警的沟通协调工作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生态环境主管部门应当严格按照规定开展环境空气质量监测和评价。第二章 监测和评价第五条环境空气质量监测范围为县级及以上城市建成区、部分工业园区以及需要监测的乡(镇)或其他重点区域。
大气污染成因分析包括环境空气质量监测、气象观测、大气污染源排放调查、主要污染物来源解析等内容。
市生态环境局:承担市应急指挥部办公室职责,组织开展全市应急措施落实情况督查检查;编制本部门重污染天气应急保障预案,细化分解任务并组织实施;负责本市环境空气质量监测、重污染天气预警,并完善监测预警体系;负责开展重污染天气重点行业企业绩效分级
市、县生态环境、气象主管部门分别负责环境空气质量监测和气象状况观测,充分共享信息资源,借助省生态环境大数据平台,做好数据收集处理、研判等工作,并及时报送有关信息,为预报、会商、预警提供决策依据。
三、监测与预警(一)监测市生态环境、气象部门应当组织建立健全环境空气质量监测、气象监测网络,严格按照有关规定开展空气质量和气象条件日常监测,并对发生在本行政区域的重污染天气信息,以及发生在本行政区域外可能造成本行政区域重污染天气的信息进行收集和汇总
生态环境部门与市气象部门分别负责环境空气质量监测和气象状况观测,同时做好数据收集处理、研判等工作,为预报、会商、预警提供决策依据。2.预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