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八条各设区市党委和政府对本地区的生态环境损害赔偿工作负总责,应当加强组织领导,狠抓责任落实,推进生态环境损害赔偿工作稳妥、有序进行。...第十条筛查发现涉及生态环境损害的线索,赔偿权利人及其指定的部门或机构应当在30日内就是否造成生态环境损害进行初步核查;经核查发现造成生态环境损害的,除国家规定的不启动索赔情形外,应当立即启动索赔程序。
历史遗留且责任主体不明确的生态环境损害问题,由所在地政府纳入正常生态环境治理工作解决,不适用本细则。...第八条【责任承担】 违反国家规定,造成生态环境损害的单位或者个人,应当按照国家规定的要求和范围,承担生态环境损害赔偿责任,做到应赔尽赔。
依据《土地管理法》《城乡规划法》《矿产资源法》《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党政领导干部生态环境损害责任追究办法(试行)》《违反土地管理规定行为处分办法》《陕西省土地矿产卫片执法监督检查警示约谈工作实施意见...》《陕西省土地卫片执法监督检查责任追究工作实施意见》等法律法规和政策规定,县纪委监委将对违法用地问题严重的镇办、园区和部门进行问责,督促落实自然资源保护主体责任。
、货币赔偿等责任。...、货币赔偿等责任。
落实领导干部自然资源资产离任审计和生态环境损害责任终身追究制,实行生态环境保护目标责任制和考核评价制度。...完善生态环境损害赔偿制度,区分生态环境损害可以修复和无法修复分别规定赔偿义务人的修复和赔偿责任,规定生态环境损害索赔磋商的内容,要求相关部门和机构与检察机关加强沟通协调。强化污染防治措施。
编制印发2024年度自治区生态环境保护委员会工作要点,开展年度设区市污染防治攻坚战和党政领导生态环境保护目标责任考核。...持续推进生态环境损害赔偿制度、生态环境统计等改革,组织开展生态环境统计质量提升行动。稳步推进企业环境信息依法披露和企业环保信用体系建设,研究制定环保信用修复管理办法,推进排污权有偿交易和使用研究探索。
第二条 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全面贯彻党的二十大精神,深入贯彻习近平生态文明思想,以构建责任明确、途径畅通、技术规范、保障有力、赔偿到位、修复有效的生态环境损害赔偿制度为目标,推动生态环境损害赔偿实现常态化
第五条 破坏森林资源案件发生后,符合生态环境损害赔偿情形的,县级以上林业主管部门应当按照《贵州省生态环境损害赔偿案件办理规程(试行)》及时开展生态环境损害调查,启动生态环境损害赔偿工作。...林业碳汇损失的测算方法可以参照《生态环境损害鉴定评估技术指南 森林(试行)》相关标准。
该案革新了水事领域“一罚了之”的现象,坚持自行修复、替代修复等方式承担生态损害修复责任,违法成本提高了一百多倍,对潜在违法者起到极大的震慑和警示。...(三)典型意义 该案作为全省首例水利领域生态环境损害赔偿案件,为推动全省水利系统生态环境损害赔偿制度改革起到积极的试点示范作用,具有很好的借鉴意义。一是开创省内水利领域损害赔偿工作先河。
审理中,止丰、丙椿分别向生态环境部门缴纳了本案生态环境损害赔偿金。...但有些重点排污单位工作人员却未能自觉承担起在线监测设施的主体责任,甚至串通自动监测监控设备社会化运维单位工作人员干扰自动监测设施,导致污染物外排,最终被判处刑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