天然气销售公司全面摸底现有城市燃气用户,突出抓好北方主要采暖城市“三九四九”等关键时段,以及城市燃气、燃气发电、压缩天然气(cng)等重点行业的民生保供,加强对“煤改气”用户的供应保障,以优质服务赢得客户信赖
《天津市燃气管理条例》第三十条 燃气经营企业检查发现用气场所、燃气设施或者燃气燃烧器具存在安全隐患,应当书面告知并指导燃气用户及时进行整改。...燃气用户拒不整改的,燃气经营企业按照供用气合同的约定对其暂停供气或者限制购气,并向市公用事业管理部门或者区城市管理部门报告。安全隐患消除后,燃气经营企业应当在二十四小时内恢复供气。2.
燃气经营企业销售瓶装燃气,应当遵守下列规定:(6)实行实名制销售,如实记录燃气用户基本信息、持有气瓶数量等,并对燃气用户用气场所和气瓶、调压器、连接管、紧固件及燃气燃烧器具等进行安全检查。2.
(六)未建立对燃气用户燃气设施(含灶、管、阀)定期安全检查制度的。...、稳定、安全供应符合国家质量标准的燃气,或者未对燃气用户的燃气设施定期进行安全检查。
(2)向不具备经营资质的个人提供用于经营的瓶装液化气;未与燃气用户签订供气合同;未认真履行指导用户安全用气义务。(3)安全检查不到位,如随瓶安检流于形式,未定期安检,发现隐患未及时整改。
加强安全宣传教育,开展小区党组织引领下的多种形式基层协商,提高居民安全意识,形成改造共识,因势利导将更换燃气用户橡胶软管、加装用户端燃气安全装置、维修更换居民户内燃气及供排水等老化管道纳入城镇老旧小区改造方案
通过全覆盖入户安检、建立风险隐患台账并制定整治计划,实行清单式管理,对照清单限期逐一销号,确保全市瓶装燃气用户安全用气。...截至2022年9月底完成我市160.86万燃气用户(包括瓶装气用户)入户安检工作,共发现问题隐患24.43万宗,截至10月底入户安检率和隐患整改率均达到100%。本年度按
《导则》适用于对城镇燃气主管部门、城镇燃气经营企业、城镇燃气设施、燃气用户等的安全检查,主要就“谁检查谁”“检查什么”“怎么检查”“谁的责任”等基本检查要素,从工作组织、工作流程、工作内容等方面进行细化
该表安装使用不足1年的,按实际使用时间计算;c)燃气用户的用气量以基表显示的数据为基准数据。”...庭审中,原告未向本院提交法定检测机构检定意见,故其直接以该燃气服务导则的第6.2.4.c项:“燃气用户的用气量以基表显示的数据为基准数据”之规定,主张计量误差以机械计量显示为准,理由不成立,不予支持。
(九)城镇燃气经营者向燃气用户持续、稳定、安全供应符合国家质量标准的燃气,对燃气用户的燃气设施定期入户进行安全检查情况。(十)城镇燃气经营者是否在不具备安全条件的场所储存燃气。