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二条自治区生态环境主管部门应当会同水利主管部门,根据水资源的自然条件、环境容量等状况,编制水功能区划,报自治区人民政府批准后实施。自治区实行水功能区限制纳污制度和水功能开发强度限制制度。
城市绿化覆盖率达到50%,重要水功能区水质达标率达到95%,蓝绿空间占比稳定在70%,大气环境质量得到根本改善。
城市绿化覆盖率达到50%,重要水功能区水质达标率达到95%,蓝绿空间占比稳定在70%,大气环境质量得到根本改善。
城市绿化覆盖率达到50%,重要水功能区水质达标率达到95%,蓝绿空间占比稳定在70%,大气环境质量得到根本改善。...城市绿化覆盖率达到50%,重要水功能区水质达标率达到95%,蓝绿空间占比稳定在70%,大气环境质量得到根本改善。
城市绿化覆盖率达到50%,重要水功能区水质达标率达到95%,蓝绿空间占比稳定在70%,大气环境质量得到根本改善。
第五条市、县(区)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对水资源的统一管理和保护工作,严格执行河湖长制,建立健全水资源管理工作协调机制,实行最严格水资源管理制度,明确“三条红线” ,建立用水总量控制制度、用水效率控制制度、水功能区限制纳污制度
第十二条(水功能区)生态环境主管部门应当会同水行政等部门编制水功能区划,按规定报批后实施。市和区(市)县人民政府应当采取有效措施,确保本区域水环境功能达到国家、省和本市规定的水环境质量目标。
入湖河道水质按照水功能区水质目标分类保护。阳宗海保护区大气质量按照国家《环境空气质量标准》(gb3095—2012)二级标准保护。第五条阳宗海保护应当划定湖滨生态红线和湖泊生态黄线。
会同有关部门编制并监督实施重点区域、流域、海域、饮用水水源地生态环境规划和水功能区划。2.负责全市重大生态环境问题的统筹协调和监督管理。
入湖河道水质按照水功能区水质目标分类保护。第五条 杞麓湖保护应当划定湖滨生态红线和湖泊生态黄线。湖滨生态红线和湖泊生态黄线由玉溪市人民政府按照规定划定,报省人民政府同意后实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