推行“两次六分、四级联动”垃圾治理模式,支持有条件的市县实行有机垃圾就地就近消纳、有毒有害垃圾单独收集贮存处置、可回收物回收利用、其他垃圾无害化处理,促进生活垃圾分类网点和再生资源回收网点“两网融合”。
商务部门负责监督管理餐饮经营企业、超市、商场、宾馆开展生活垃圾分类工作,指导再生资源回收管理工作;(十一)生态环境部门负责指导监督生活垃圾处置单位的环境污染防治工作,对从生活垃圾中分拣出的危险废物集中贮存点和处置过程中的环境污染工作进行监督管理
生态环境主管部门负责生活垃圾集中转运设施、终端处理设施等场所的污染物排放,以及有害垃圾贮存、运输、处置过程中污染防治的监督管理工作。物业管理主管部门负责督促指导物业服务企业开展生活垃圾分类工作。
人民政府确定的其他部门负责建设或指导建设城乡生活垃圾分类收集、处置设施,监督农村地区垃圾中转站之前的生活垃圾分类投放、清扫、收集、运输工作,督促物业服务企业开展生活垃圾分类管理工作;(三)生态环境部门负责对生活垃圾污染环境防治工作以及有害垃圾贮存
园林绿化垃圾处理生产线:80t/d,与大件垃圾处理共用一个车间,可回收物分拣打包设备:80t/d,并预留二楼远期扩容场地,在转运站北侧用地新建可回收物分拣车间,将原有消防水池及泵房改动到生产管理用房北侧,有害垃圾暂存
生态环境部门负责指导和监督生活垃圾处理污染防治工作,对生活垃圾中分拣出的危险废物贮存和处理进行监督管理。...第二章 分类投放第九条 生活垃圾分为以下四类:(一)可回收物,是指适宜回收利用的生活垃圾,包括废弃的纸类、塑料、金属、玻璃、织物等;(二)有害垃圾,是指对人体健康或者自然环境造成直接或者潜在危害的生活垃圾
生活垃圾按照可回收物、厨余垃圾、有害垃圾和其他垃圾进行分类。设区的市人民政府市容环境卫生主管部门可以根据经济社会...第二条 本省行政区域内城乡垃圾的产生、投放、收集、贮存、运输、处理和利用及其监督管理等活动,适用本条例。本条例所称城乡垃圾指生活垃圾和建筑垃圾。
第六条 市住房城乡建设部门是全市城市生活垃圾分类工作的行业主管部门,负责城市生活垃圾分类管理工作的组织、协调、指导、监督和考核,制定城市生活垃圾分类清扫、收集、贮存、运输和处理设施、场所建设运行规范,发布城市生活垃圾分类指导目录
县(区)生态环境行政主管部门负责监督生活垃圾处理单位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安装使用监测设备,以及有害垃圾贮存、运输、处置过程中污染防治的监督管理工作。
依据《固废法》《改革实施方案》等法律法规和政策文件最新要求,强化危险废物产生、收集、贮存、转移、利用、处置等全过程规范化环境管理要求。(二)落实责任,强化监管。...其他产废单位:对本区非重点危险废物产生单位及非工业源危险废物产生单位(医疗机构、有害垃圾暂存点、高校及科研院所、实验室、机动车维修等单位)进行检查,检查数量不少于60家,若单位总数不足60家,则全部进行检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