市生态环境管理部门负责对生活垃圾分类集中转运、处置过程中的环境污染防治进行监管,对有害垃圾处置厂(场)和设施进行监管。
鼓励相邻县(市、区)统筹生活垃圾处置设施建设,促进生活垃圾处理设施跨行政区域共建共享。...第三章 分类投放第十二条 单位和个人不得随意倾倒、抛撒、堆放或者焚烧生活垃圾,应当按照下列规定分类投放:(一)灯管、水银产品等易碎或者含有液体的有害垃圾应当在采取防止破损或者渗漏的措施后,投放至有害垃圾收集容器
生态环境主管部门负责城乡垃圾污染防治工作的监督管理,指导有害垃圾处置设施建设。...支持采用先进技术和综合处理方式,建设生活垃圾焚烧处理设施、厨余垃圾处置设施、有害垃圾处置设施、大件垃圾处置设施等为一体的生活垃圾综合处理园区。
6.有害垃圾处置,必须按照环保要求,建立有害垃圾存储点,并定期交给具有有害垃圾处置资质的末端企业进行集中收集和处置,处置费用由中标人支付,综合考虑进投标报价内。
生态环境部门负责指导和监督有害垃圾的收集、运输、处置等工作,对生活垃圾处置企业污染环境防治工作进行监督管理。...厨余垃圾,是指家庭、餐饮服务、农贸市场、超市、集体供餐等易腐烂、含有机质的生活废弃物,包括食材废料、剩饭剩菜、过期食品、蔬菜瓜果、肉类、水产品等生活废弃物;(三)有害垃圾,是指对人体健康或者自然环境造成有害影响
有害垃圾处置费用应纳入县级财政预算。严禁产生厨余垃圾的单位、家庭和个人随意倾倒、抛撒、丢弃厨余垃圾。鼓励厨余垃圾处置技术开发和利用,提高厨余垃圾资源化利用水平。...省人民政府发展改革主管部门负责会同环境卫生主管部门统筹规划生活垃圾分类收集、转运、处置设施与场所,合理布局有害垃圾收集设施与集中转运点建设;负责会同工业和信息化、商务、生态环境等主管部门建立电器电子、铅蓄电池
市、区(市、县)生态环境主管部门负责有害垃圾收集、贮存、转移、处置监督管理工作。其他行政主管部门按照各自职责,做好生活垃圾分类管理的相关工作。...第十一条 禁止擅自关闭、闲置或者拆除生活垃圾处置的设施、场所;确有必要关闭、闲置或者拆除的,必须经城市管理主管部门商生态环境主管部门同意后核准,并采取措施,防止污染环境。
生活垃圾处置设施的建设应当符合国家有关标准、技术规范。...生态环境主管部门负责有害垃圾收集、贮存、运输、处置等污染环境防治的监督管理工作。
经与螯合剂充分混合,降低有害重金属含量,符合生活垃圾填埋场污染控制标准相应指标后,再进行吨袋密封,由专用车辆运送至飞灰填埋场安全填埋。...操作员通过吊机操作设备对仓内垃圾进行入炉前的流程化操作:新旧垃圾均匀抛洒、合理堆区发酵;均洒入炉、充分燃烧,这是确保垃圾处置有序开展的重要环节。
下发了《关于做好本市生活垃圾分类规范有害...2021年,我市现有生活垃圾填埋场1座、生活垃圾焚烧发电厂2座、建筑垃圾处置厂1座、餐厨垃圾处理厂1座,生活垃圾处理工艺采取填埋、焚烧两种方式,城乡生活垃圾无害化处理率10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