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型经营主体是指,以负荷聚合商、虚拟电厂为主的资源聚合类新型经营主体,要求可提供的最大调节能力不低于5mw/2h。储能及抽蓄机组预计放电能力参与具体测算。
5日,国家能源局发布《关于支持电力领域新型经营主体创新发展的指导意见》。支持新型经营主体创新发展。新型经营主体应当持续提升技术管理水平和调节能力,更好适应新型电力系统需要。
1月24日,国家能源局西北监管局发布关于征求《西北区域 “沙戈荒”大基地配套电源短期平衡市场运营规则(试行)(征求意见稿)》意见建议的通知,通知指出,经营主体包括发电侧主体、新型经营主体。
一、支持企业规模倍增第一条 支持企业产值倍增(一)对产值2000万元以上,且同比增长10%以上的工业经营主体,给予一次性奖励10万元。...第三条 支持企业产值突破对产值首次超过1500亿元、1000亿元、500亿元、200亿元、100亿元、50亿元、30亿元、20亿元、10亿元、5亿元的工业经营主体,分别给予2000万元、1500万元、1000
同时,报告期内公司完成对部分盈利能力不佳的智能制造业务主体的剥离,亏损减少。...公司表示,业绩变动主要原因是,报告期内,公司整体经营业绩扭亏为盈,公司聚焦于数字能源业务发展的战略初现成效。
五是优化协同高效机制,以多元互济激发发展活力,要开展新型市场主体参与市场交易机制及容量补偿分摊等方面的研究,优化新型主体参与市场交易方式,拓展新型主体市场应用场景。
每个经营主体在同一时刻仅能作为买方、卖方一个角色。文件强调,所有市场成员必须遵守本规则,不得以参与配套短期市场为由,影响电力系统安全。...国家能源局关于加快建设全国统一电力市场体系的指导意见》(发改体改〔2022〕118号)《2025年能源监管工作要点》(国能发监管〔2025〕3号)相关要求,发挥市场在资源配置中的决定性作用,激励西北区域内“沙戈荒”大基地等特高压直流配套经营主体积极互济
2024年12月,国家能源局发布《关于支持电力领域新型经营主体创新发展的指导意见》,提出完善适应新型经营主体的电力市场交易极致,为新型经营主体响应市场需求提供更加准确的价格指导。
11月发布的《关于支持电力领域新型经营主体创新发展的指导意见》,将储能作为新型经营主体之一,明确与其他市场主体享有平等的市场地位,并提出在新能源直供、现货市场出清节点向更低电压等级延伸等方面开展探索,给储能参与电力市场带来更多想象空间
1月23日,浙江电力交易中心在杭州召开2024年度浙江电力市场交易信息发布会,以“现场+线上直播”方式向各市场经营主体发布了2024年度电力市场供应、运行和交易信息。...万余家用户参与零售交易(含绿电交易),同比增加4.9%;绿电绿证市场协同发展,绿电交易成交电量112.99亿千瓦时,绿证交易超6188万张,为浙江经济增添更多的“含绿量”;辅助服务市场持续深化,引导145家新型主体入市