生态环境部办公厅印发了《关于进一步加强危险废物规范化环境管理有关工作的通知》(环办固体〔2023〕17号)、《关于继续开展小微企业危险废物收集试点工作的通知》(环办固体〔2023〕17号)和《关于开展优化废铅蓄电池跨省转移管理试点工作的通知
4.对纳入试点范围的危险废物从产废到收集集中贮存场所运输环节豁免管理按照《危险废物豁免管理清单》中运输豁免环节要求和生态环境部《关于发布废铅蓄电池危险废物经营单位审查和许可指南(试行)的公告》中运输要求执行
2.年产生量10吨(含10吨)以上的危险废物产生单位,其产生的10吨以下的废铅蓄电池、废矿物油、废包装容器及沾染物、实验室废物、在线监测废液、废荧光灯管、废活性炭等,可纳入本次收集范围。
四、充分发挥全国固体废物管理信息系统中废铅蓄电池收集处理信息平台作用,强化废铅蓄电池收集等全过程监控和信息化追溯。
试点单位可以依托现有铅蓄电池产品仓库、危险废物贮存设施设立集中转运点,但应当划分出专门贮存区域,贮存场地面积不少于30平方米,具有硬化地面、必要的防渗措施及耐腐蚀包装容器,具有废酸液应急收集处理措施,并设置危险废物标识
四、充分发挥全国固体废物管理信息系统中废铅蓄电池收集处理信息平台作用,强化废铅蓄电池收集等全过程监控和信息化追溯。
(1)废铅蓄电池(已开展试点);(2)医疗废物;(3)具有爆炸性、剧毒性、反应性、感染性的危险废物;(4)无明确利用处置途径、成分不明和环境风险不可控的危险废物;(5)相关法律法规另有规定必须单独收集的危险废物
地方各级生态环境部门应按照《铅蓄电池生产企业集中收集和跨区域转运制度试点工作方案》和《关于继续开展铅蓄电池生产企业集中收集和跨区域转运制度试点工作的通知》有关要求,指导督促相关单位应用国家固废信息系统中的废铅蓄电池收集处理专用信息平台
(1)废铅蓄电池;(2)具有爆炸性、剧毒性、反应性的危险废物;(3)具有感染性、损伤性、病理性的医疗废物;(4)无明确利用处置途径以及成分不明的危险废物;(5)有关行政管理部门认为不宜收集、贮存的危险废物
广西壮族自治区生态环境厅2022年5月31日广西壮族自治区废铅蓄电池集中收集和跨区域转运试点工作方案为探索建立废铅蓄电池收集处理体系,规范废铅蓄电池集中收集和跨区域转移行为,按照《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印发生产者责任延伸制度推行方案的通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