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八条 纳税人应当对纳税申报的真实性、完整性负责,并按照税收征收管理的有关规定,妥善保管与应税污染物有关的资料。...第六条 纳税人通过更新设备、技术改造等措施,能够按《环境保护税法》第十条前三款规定计算应税污染物排放量的,应当及时向主管税务机关提供相关资料并办理变更手续,自变更之日的次月起不再实行核定计算。
比如《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税法》《资源综合利用产品和劳务增值税优惠目录》等文件中,不仅明确了城乡污水集中处理场所超标向环境排放应税污染物的,应当缴纳环境保护税,也强调了因环境违法受到处罚,自处罚决定下达的次月起
〕62号)、《关于发布计算环境保护税应税污染物排放量的排污系数和物料衡算方法的公告》(生态环境部 财政部 税务总局公告2021年第16号)有关规定,结合我省实际,我厅决定继续执行《关于发布部分行业环境保护税应税污染物排污量抽样测算特征值系数的公告
(三)实行核定计算的纳税人通过更新设备、技术改造等措施,达到《环境保护税法》第十条第一、二、三项规定应税污染物计算条件的,不再实行核定计算。...(五)餐饮业和使用独立燃烧锅炉排放大气污染物餐饮业燃烧燃煤产生废气(不含油烟类污染物和使用独立燃烧锅炉产生的废气)、使用独立燃烧锅炉(≤2蒸吨)产生的废气应纳税额=废气排污特征值系数×单位税额废气排污特征值系数按照
其应税大气污染物应纳税额计算方法如下:施工扬尘大气污染物应纳税额=应税大气污染物当量数×单位税额应税大气污染物当量数=扬尘排放量÷污染当量值扬尘排放量=(扬尘产生量系数-扬尘排放量削减系数)(千克/平方米
24.农业生产排放污染物免征环境保护税25.城乡污水集中处理、生活垃圾集中处理场所排放污染物免征环境保护税26.排放应税大气污染物或者水污染物的浓度值低于国家和地方规定的污染物排放标准减征环境保护税三、
24.农业生产排放污染物免征环境保护税25.城乡污水集中处理、生活垃圾集中处理场所排放污染物免征环境保护税26.排放应税大气污染物或者水污染物的浓度值低于国家和地方规定的污染物排放标准减征环境保护税三、
24.农业生产排放污染物免征环境保护税25.城乡污水集中处理、生活垃圾集中处理场所排放污染物免征环境保护税26.排放应税大气污染物或者水污染物的浓度值低于国家和地方规定的污染物排放标准减征环境保护税三、
24.农业生产排放污染物免征环境保护税25.城乡污水集中处理、生活垃圾集中处理场所排放污染物免征环境保护税26.排放应税大气污染物或者水污染物的浓度值低于国家和地方规定的污染物排放标准减征环境保护税三、
24.农业生产排放污染物免征环境保护税25.城乡污水集中处理、生活垃圾集中处理场所排放污染物免征环境保护税26.排放应税大气污染物或者水污染物的浓度值低于国家和地方规定的污染物排放标准减征环境保护税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