详细规划以及道路、绿地、广场、河道水系、排水防涝等相关专项规划时,应当与海绵城市专项规划相衔接,将海绵城市建设主要要求纳入土地出让合同或划拨决定书,落实海绵城市建设有关要求,并将海绵城市专项规划确定的雨水年径流总量控制率作为约束性控制指标
第十条【规划衔接】 编制或者修改国土空间总体规划、详细规划以及城市道路、绿地、水系、排水防涝等专项规划时,应当体现海绵城市建设理念,将雨水年径流总量控制率作为刚性控制指标。
不仅达到年径流总量控制率81%的海绵城市建设目标,同时四季变化的水景观也使公园更加生态自然。
调整应当保证项目所在地排水分区年径流总量控制率总体要求不变。第十条市自然资源行政主管部门在建设项目规划设计方案审查时,应认真审查海绵城市规划指标落实情况,不符合指标要求的,不得进行规划许可。
海绵城市专项规划应当符合国土空间规划要求,确定海绵城市建设目标和具体指标,将雨水年径流总量控制率指标分解到排水分区和规划单元。
参照上海市年径流总量控制率与海绵城市设计降雨量的关系,对应设计降雨量为22.2 mm,年径流污染控制率经综合考虑,确定为55%。
第十二条 自然资源和规划部门供应城市建设用地时,应当明确雨水年径流总量控制率、悬浮物总量削减率、可透水地面面积比例等海绵城市建设相关指标,并纳入规划条件。前款规定的指标由住房和城乡建设部门负责提供。
源头减排设施的设计标准为年径流总量控制率,主要应对大概率、低强度降雨事件,其规模是根据年径流总量控制率确定设计降雨量,采用容积法确定,以保证在设计降雨量下不直接向城镇雨水管渠排放未经控制的雨水。
区政府根据市级海绵城市建设专项规划、区级国土空间总体规划,组织编制区级海绵城市建设专项规划,细化海绵城市建设空间布局,逐级分解并落实年径流总量控制率等海绵城市建设管控指标。
第十二条建设单位不得擅自调整建设项目的年径流总量控制率指标;确需调整的,应当组织专家论证,并经自然资源和规划主管部门、海绵城市建设主管部门同意后,可以进行调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