巩固去产能成果,严防“地条钢”死灰复燃和已化解过剩产能复产。(省工信厅、发改委、生态环境厅、市场监管局等按职责分工负责)(二)全面推动绿色布局推动装备绿色改造。
列入钢铁去产能任务的产能、享受奖补资金支持的退出产能、“地条钢”产能、落后产能、未重组或未清算的僵尸企业产能、铸造和铁合金等非钢铁行业冶炼设备产能,不得用于置换。
坚决打击钢铁行业违法违规生产和建设行为,严禁违规新增产能,严防“地条钢”死灰复燃。(市发展改革委、市经济信息委、市生态环境局、市市场监管局、市应急局等部门按职责分工负责)2.持续推动提档升级。
列入钢铁去产能任务的产能、享受奖补资金支持的退出产能、“地条钢”产能、落后产能、未重组或未清算的僵尸企业产能、铸造和铁合金等非钢铁行业冶炼设备产能,不得用于置换。
压实“地条钢”死灰复燃和违规新增钢铁产能主体责任,落实完善防范“地条钢”工作长效机制,严厉查处违规生产 “地条钢” 行为。责任单位:各级工业和信息化、发展改革主管部门
做好全省粗钢产量总量调控工作,继续严控钢铁、水泥、电解铝、平板玻璃等产能过剩行业新增产能,坚决打击“地条钢”等违法行为。
为改变这种局面,2016年初,国务院出台《关于钢铁行业化解过剩产能实现脱困发展的意见》,提出用5年时间压减粗钢产能1亿-1.5亿吨,并要求各地积极推进去产能各项工作,坚决淘汰落后产能,严厉打击制售地条钢等违法行为
深入落实习近平总书记“四个决不允许”要求,严格执行环保、质量、技术、能耗、水耗、安全等法律法规,利用综合标准依法依规推动不达标产能退出,严防“地条钢”死灰复燃和已化解过剩产能复产。
不得以机械加工、铸造、铁合金等名义新建增加钢铁产能项目(新建、扩建钢铁冶炼装备);严防“地条钢”死灰复燃和已化解过剩产能复产。(三)提高产业集聚水平。
第四条列入钢铁去产能任务的产能、享受奖补资金支持的退出产能、“地条钢”产能、落后产能、未重组或未清算的僵尸企业产能、铸造和铁合金等非钢铁行业冶炼设备产能,不得用于置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