依法有偿取得排污权的排污单位,其富余排污权可依法有偿转让或申请政府回购。排污单位富余排污权可通过协议转让、公开竞价转让等方式交易。
第二章排污权指标调剂管理第五条 各地级市之间可采取储备排污权指标置换的方式,短期内保障重大项目、重点产业对特定指标的需求。拟开展的储备排污权置换,需经自治区生态环境厅审核通过后,方可实施。
上一年度环境空气质量达到上级下达考核目标的区域内,使用天然气锅炉的项目以及集中供热项目,其新增的二氧化硫、氮氧化物、烟粉尘排放量豁免倍量调控,实施总量指标等量替代或排污权等量交易;“先立...经党中央、国务院同意或批准的规划和政策文件中的建设项目,地市级行政区域在满足区域环境质量改善要求、治理削减空间有限导致总量指标不足的,经与毗邻区域、流域行政区域协商一致,可跨行政区域统筹调配予以支持。
第二章排污权核定第十一条排污权核定是指生态环境主管部门对排污单位进行排污指标确权的行为,包括初始排污权、可交易排污权等。
跨市区域交易的,需在通过受让排污权的市级生态环境部门审核后,报省生态环境厅批准,通过后即可进场交易。排污单位申请时需提交以下材料。...第七条 排污单位转让无偿取得排污权的,应按规定补缴拟转让排污权有偿使用费。第三章交易审核第八条 排污权交易实行分级审核,一般在同一设区市内进行交易,经省生态环境厅批准后可跨市区域交易。
第十七条 在满足国家及地方排放标准和其他法定要求的前提下,排污单位通过淘汰落后产能、清洁生产、污染治理、技术改造升级等减少污染物排放依法形成的可交易排污权,可优先用于本单位或具有绝对控股关联关系单位的新改扩建项目建设
,作为可交易排污权通过市场交易出售,确实无法实现交易的,可由政府回购收储;(五)排污单位可交易排污权自核定之日起5年内未使用或未交易的,可由政府收储;(六)由各级政府参与投资建设的集中式水污染治理设施、
;(三)排污许可证副本或拥有排污权的有效证明;(四)市级生态环境部门出具的可交易排污权指标审查意见;(五)《自治区排污权出让交易委托书》(委托书内容包括但不限于出让方当前所在设区的市、县(市、区)、出让起始价
探索开发符合小微企业经营特点的绿色金融产品,支持银行机构与生态环境部门、自然资源交易部门对接合作,探索开发基于碳排放权、排污权、用能权、绿色项目收费权等环境权益的新型抵质押融资模式。...坚持市场化、法治化原则,遵循金融规律,积极稳妥探索成本可负担、商业可持续的普惠金融发展模式。持续深化改革,破除机制障碍,强化科技赋能。加强省际间交流合作和学习借鉴,以高水平开放推动高质量发展。
(二)各分局负责所辖工业排污单位vocs排污权核算,核算工作可自行或委托第三方机构开展。(三)vocs排污权核算程序包括:1.由工业排污单位申报核算的相关资料。...浙江省生态环境保护条例》、《国务院办公厅关于进一步推进排污权有偿使用和交易试点工作的指导意见》(国办发〔2014〕38号)及《浙江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浙江省排污权有偿使用和交易管理办法的通知》(浙政办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