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市依托世界环境日、全国生态日、全国低碳日、全国节能宣传周等,开展无废城市集中宣传活动。
以全国节能宣传周、全国城市节水宣传周、全国低碳日、环境日、世界地球日、植树节和国际生物多样性日等主题宣传节点为契机,组织开展主题班会、专题讲座
第十一条 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加强生态环境保护宣传工作,按照国家和省有关规定在全国生态日、全国低碳日、环境日、全国节能宣传周等重要时间节点组织集中开展多种形式的生态环境保护宣传教育活动,推动全社会加快形成绿色生产方式和生活方式
二、宣传学习《条例》有关要求各级生态环境主管部门要采取多种形式、借助环境日、低碳日、中国碳市场大会等重要活动等来加大宣传力度,向社会公众宣传《条例》的规定和要求,提高碳排放权交易、自愿减排交易和碳普
十一、积极倡导绿色低碳全民参与组织好全国生态日、全国节能宣传周、全国低碳日、“六五”环境日主题宣传活动。深入推进塑料污染治理、快递包装绿色转型、粮食节约和反食品浪费等工作。
弘扬勤俭节约文化,做好厉行节约反对浪费的宣传引导,组织开展全国生态日、全国节能宣传周、全国低碳日、全国城市生活垃圾分类宣传周、世界粮食日等公共机构节能主题宣传活动,引导干部职工培养绿色低碳、简约适度、文明健康的生活
充分利用政府部门、行业协会、新闻媒体等渠道,通过开展全国节能宣传周和低碳日主题宣传活动,加强政策解读和舆论引导,积极回应社会关切和热点问题,传递以能效水平引导重点领域节能降碳的决定决心。
深入开展节约型机关、绿色学校、绿色社区、绿色商场等绿色生活创建行动,办好“节能宣传周”“环保周”“低碳日”“全国生态日”等主题活动。(区发展改革委、区生态环境局、区委宣传部、区教委、区商务局、
围绕“六五”环境日、全国低碳日、世界气象日、防灾减灾日、气象科技活动周等重要时点,充分利用新媒体等宣传推广手段,多角度、多层面开展适应气候变化科普宣传,公众适应气候变化意识和能力显著提高。
第八条 本市各级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应当加强绿色低碳相关法律、法规、规章和政策的宣传,组织动员社会各界广泛参与世界环境日、全国生态日、全国低碳日、全国节能宣传周等相关活动,普及绿色低碳知识,增强全社会共同意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