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省生态环境厅近日印发《浙江省生活垃圾焚烧产业环境准入指导意见》等15个环境准入指导意见,进一步统一环境准入管理要求,规范环评审批行为,高效服务项目落地。
环境准入制度是从源头上预防环境污染和生态破坏的一项环境管理制度。近年来,浙江利用“环境准入”这道控制闸,有效加快了“腾笼换鸟”、产业绿色转型升级的脚步。
早在2016年,浙江就制定出台生活垃圾焚烧、燃煤发电、化学原料药、废纸造纸、印染、电镀、农药、生猪养殖、热电联产、染料、啤酒、涤纶、氨纶、制革、黄酒酿造等15个产业环境准入指导意见(以下简称原《准入指导意见》)。这些年来,原《准入指导意见》在加强对基层环评审批工作的指导、提升管理效能、加强源头防控等方面发挥重要作用。
为何要对原《准入指导意见》进行修订?
“随着生态环境保护形势不断变化,新的法律法规和环保政策不断出台,对环评审批的要求不断提高,原有环境准入指导意见部分内容已不符合新要求。同时,基层环评审批力量仍然不足,仍然存在环境准入把关尺度不一的问题。”浙江省生态环境厅环评处副处长章少坡介绍,修订原《准入指导意见》,既是深化环评制度改革、优化营商环境、推动发展方式绿色低碳转型的需要,也是统筹好发展和保护、助力“两个先行”,推动经济绿色高质量发展的现实需要。
产业布局是关系区域经济、社会与环境可持续发展的关键问题。本次修订首先明确了各行业准入指导意见的适用范围,将严格限制企业选址作为先决条件,要求各行业建设项目选址须符合国土空间规划、生态环境分区管控,以及相应行业的发展规划等。除生活垃圾焚烧、燃煤火电、热电联产、生猪养殖外,其他行业新建、扩建项目原则上要求布设在产业园区,并符合园区规划环评要求。其中,化学原料药、农药和染料部分项目还须进入化工园区,专业电镀项目原则上进入电镀园区。
为推动企业提升“含绿量”,本次修订根据国家和浙江省产业政策相关规定,明确各行业工艺装备、清洁生产等具体要求,鼓励使用先进技术、清洁生产方式和节能减排设备,提升产业整体水平。例如,《浙江省生活垃圾焚烧产业环境准入指导意见》中明确提出,应选择技术先进、成熟可靠、对当地生活垃圾特性适应性强的焚烧炉,积极提高能源利用效率,控制污染物和温室气体排放,根据垃圾焚烧设施的规模及周边用热条件,鼓励余热利用。
本次修订明确了污染防治措施要求,根据不同产业各自产排污特点,从废水、废气、土壤与地下水、固废和噪声等方面提出污染防治和相关排放要求。同时,对相关行业提出严控项目环境风险,建立完善的环境风险防控体系,制定有效的环境风险防范和应急措施,提出编制突发环境事件应急预案等要求,并要求企业设置事故应急池,防止事故废水直接外排。
浙江是全国首个在全省范围内开展碳评价工作的省份。本次修订还对纳入全省碳排放评价试点的燃煤发电、废纸造纸、印染、农药、热电联产、涤纶、氨纶等行业提出温室气体排放要求,燃煤发电和热电联产项目提出煤炭总量控制要求。