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极星固废网获悉,商务部公开征求《再生资源回收站点建设管理规范(征求意见稿)》,本文件代替SB/T10719—2012《再生资源回收站点建设管理规范》,本文件由中华人民共和国商务部流通业发展司提出并归口。全文如下:《再生资源回收站点建设管理规范(征求意见稿)》1前言本文件按照GB/T1.1—2020《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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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再生资源回收站点建设管理规范(征求意见稿)》发布!

2025-02-08 14:22 来源:商务部 

北极星固废网获悉,商务部公开征求《再生资源回收站点建设管理规范(征求意见稿)》,本文件代替SB/T 10719—2012《再生资源回收站点建设管理规范》,本文件由中华人民共和国商务部流通业发展司提出并归口。全文如下:

《再生资源回收站点建设管理规范(征求意见稿)》

1前言

本文件按照GB/T 1.1—2020《标准化工作导则第1部分:标准化文件的结构和起草规则》的规定起草。

本文件代替SB/T 10719—2012《再生资源回收站点建设管理规范》。与SB/T 10719-2012相比,除结构调整和编辑性改动外,主要技术变化如下:

——将再生资源回收站点分为再生资源交投点及再生资源中转站两类,分别提出建设及管理规范;

——增加了总体要求(见第4章);

——更改了建设要求(见5.1-5.2,2012版的5.1、5.2);

——更改了设备设施要求(见5.3,2012版的第6章);

——增加了环保要求(见5.4)、安全要求(见5.5),删除原消防设备要求(见2012版的6.3),相应内容调入到对应的安全要求章节;

——增加了管理要求(见5.6),删除原经营管理及劳动保护要求(见2012版的第7章),相应内容调入管理要求;

——增加了再生资源中转站建设与管理(见第6章)。

请注意本文件的某些内容可能涉及专利。本文件的发布机构不承担识别专利的责任。

本文件由中华人民共和国商务部流通业发展司提出并归口。

本文件起草单位:中国再生资源回收利用协会、江苏斯瑞资源循环利用有限公司、北京环境有限公司、广州市万绿达集团有限公司、湖南万容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上海程胜环保科技有限公司、杭州舞环科技有限公司、浙江联运环境工程股份有限公司、科博森智联科技(广东)有限公司、江苏华展环境艺术股份有限公司、深圳市绿环再生资源开发有限公司、中环创新科技发展(北京)有限公司、中华全国供销合作总社天津再生资源研究所、安徽省再生资源回收利用协会、山东省再生资源协会、上海市再生资源回收利用行业协会、南京再生资源行业协会、长沙市再生资源回收利用协会、杭州市再生物资行业协会。

本文件主要起草人:潘永刚、唐艳菊、曹阳、胡佳伟、张莅莉、张菲菲、刘晓明、张沺、李乃丹、陈芳、钟小勇、明果英、田冠雄、王爱华、王永、阮子健、丁小勇、伍杨、李震。

本文件及其所代替文件的历次版本发布情况为。

——2012年首次发布为SB/T 10719-2012;

——本次为第一次修订。

再生资源回收站点建设管理规范

1 范围

本文件界定了再生资源回收站点建设管理的术语和定义,规定了再生资源回收站点的总体要求、再生资源交投点以及再生资源中转站的建设和管理要求。

本文件适用于废纸、废塑料、废金属、废玻璃、废旧纺织品、废橡胶、废弃电器电子产品等再生资源回收站点的设立、建设和经营管理活动。

2 规范性引用文件

下列文件中的内容通过文中的规范性引用而构成本文件必不可少的条款。其中,注日期的引用文件,仅该日期对应的版本适用于本文件;不注日期的引用文件,其最新版本(包括所有的修改单)适用于本文件。

GBZ 1 工业企业设计卫生标准

GB/T 2893.5 图形符号安全色和安全标志第5部分:安全标志使用原则与要求

GB 2894 安全标志及其使用导则

GB 12348 工业企业厂界环境噪声标准

GB 18597危险废物贮存污染控制标准

GB 18599 一般工业固体废物贮存和填埋污染控制标准

GB 22337 社会生活环境噪声排放标准

GB 50016 建筑设计防火规范

GB 50140 建筑灭火器配置设计规范

3 术语和定义

下列术语和定义适用于本文件。

3.1

再生资源 recyclableresource

在社会生产和消费过程中产生的,已经失去原有全部或部分使用价值,经过回收、加工、处理,能够重新获得价值和使用价值的各种废弃物。

3.2

再生资源回收站点 recyclableresources collection site

用于再生资源回收、分类、减容、存储、转运场所的统称。

1注:包括再生资源交投点和再生资源中转站。

3.3

再生资源交投点 recyclable resources collection station

用于再生资源投放、回收、初级分类和暂存的场所。包括固定交投点和流动交投点。

3.4

再生资源中转站 recyclable resources transferstation

对再生资源进行集中回收、初级分类、减容、存储和转运的场所。

3.5

固定交投点 fixed collection station

具备再生资源投放、回收、初级分类和暂存功能的,位置相对固定的再生资源交投点。包括门店式交投点和箱体式交投点。

3.6

流动交投点 mobile collection station

具备提供定时定点回收服务等功能,采用电话、网络、APP预约回收或车辆流动回收等方式提供再生资源投放和回收服务的交投点。

4 总体要求

4.1 再生资源回收站点的建设应符合国家和本区域的城市国土空间总体规划和城乡环境综合治理的要求。

4.2 再生资源回收站点的设置宜与垃圾分类可回收物收集转运设施相结合,方便居民和产废单位交投。

4.3 再生资源回收站点的设置设立应依法办理登记手续,并持有政府有关部门颁发的准予的运营证照。

5 再生资源交投点建设与管理

5.1 一般要求

5.1.1 居民居住区的再生资源固定交投点应以城镇小区或行政村为单位设置,优先使用市政规划用地、小区或村配套建设用地,或用市场租赁等形式。如采用市场租赁形式,经营者应持有该场地五年或五年以上的租赁合同。

5.1.2 再生资源交投点应以再生资源回收为主要功能,同时宜具备引导资源回收、宣传资源循环利用、开展积分兑换等功能。

5.1.3 按照便于交投原则,每1000户~2000户居民设置1个再生资源固定交投点。除居民居住区外的聚集区,设置固定交投点宜综合考虑人员数量、聚集区面积,每个聚集区至少设置1个固定交投点。条件不具备的区域应设置流动交投点。

5.1.4 流动交投点可采用流动回收车定时定点集中服务方式,应在定时定点服务区域设立明显标识。也可通过预约方式进行回收,预约形式包括但不限于电话预约、APP预约和网络预约。

5.2 建设要求

5.2.1 固定交投点

5.2.1.1 固定交投点宜建设门店式交投点。不具备门店式交投点建设条件的场所可建设成箱体式交投点。

5.2.1.2 固定交投点可采用有人值守交投方式或自助交投方式。

5.2.1.3 门店式交投点建设面积不宜小于6m2。当交投点兼具综合型生活垃圾分类与再生资源回收功能时,应确保再生资源回收储存的专用面积不少于门店式交投点建设面积的50%。

5.2.1.4 门店式交投点应为密闭式建筑,应具备供水、排水、供电、通风的功能,地面应作硬化。

5.2.1.5 箱体式交投点宜为智能型、大容器型等便于居民自助投放的且具备一定的交易或积分功能的回收箱(机),每个交投点可由多个箱体组成,总容积不宜小于4m3。

5.2.2 流动交投点

5.2.2.1 流动交投点应在提供服务的区域设立明显标识。

5.2.2.2 流动交投点宜采用电话、网络、APP预约服务或流动回收车定时定点集中服务等形式。

5.2.2.3 如采用流动回收车服务方式,应使用封闭式厢式货车,并随车配备再生资源收集袋(箱)。

5.2.2.4 如采用流动回收车服务方式,回收频率应不低于每2周1次。

5.3 设施设备

5.3.1 固定交投点

5.3.1.1 应具有分类存储设备。

5.3.1.2 应配备检定合格的计量器具。

5.3.1.3 应配备有害垃圾及其他不宜作为再生资源品类物品的暂存设施。

5.3.1.4 应配备终端信息采集设备。

5.3.1.5 宜配备消杀工具。

5.3.2 流动交投点

5.3.2.1 应配备检定合格的计量器具。

5.3.2.2 应配备相应的封闭式运输车辆,车辆应安装具备位置监控、车速监控以及通讯等功能的设备。

5.3.2.3 车辆应喷绘标识,应安装车辆行驶及装卸记录仪。

5.3.2.4 应配备终端信息采集设备。

5.4 环保要求

5.4.1 再生资源交投点运营过程中应保持周围环境干净整洁,做到随走随清。

5.4.2 初级分类后产生的不可作为再生资源的废弃物应集中投放至其他垃圾收集处。

5.4.3 如回收物品中夹带有害品,应集中收集并投放至有害垃圾收集处。

5.4.4 不应产生噪声扰民,不应使用大音量扩音器。

5.4.5 回收物品中残留的液体、回收过程中产生的污水应集中收集后排放至污水管网。

5.5 安全要求

5.5.1 再生资源交投点应按GB 50140的规定配备消防安全设备。

5.5.2 门店式交投点主体建筑的耐火等级、防火间距应符合GB 50016的要求。

5.5.3 箱体式交投点使用电源应有必要的遮蔽和保护,防止漏电。

5.5.4 应清理回收物品中可能夹带的易燃易爆品,包括但不限于充电宝、手机电池,集中收集处理。

5.5.5 再生资源交投点应为工作人员配备劳动保护用具。

5.6 管理要求

5.6.1 再生资源交投点应在显著的位置设置公示牌,公示内容包括但不限于:

——运营单位及联系信息;

——管理单位及联系信息;

——再生资源价目表;

——服务时间;

——责任人证照。

5.6.2 再生资源交投点应对作业活动进行记录,内容包括但不限于:交投人信息、交投品类、重量或数量、回收价格、转运去向和转运数量,并保留原始的记录单据,如磅单、收据等。

5.6.3 再生资源交投点运营企业应建立信息平台,定期对回收情况进行统计,可根据本地区行业管理部门的要求报送记录及统计信息。

5.6.4 再生资源交投点宜实施统一标识、统一车辆、统一服装、统一计量、统一服务标准,实行回收人员信息公开、回收价格公开、回收品种公开、投诉电话公开、便民热线公开的制度。

5.6.5 再生资源交投点的工作人员应接受业务、环保、安全、职业道德知识和实际操作技能培训。工作过程中,应有必要的劳动保护措施。

5.6.6 存储过程应分类存放,码放整齐,注意存放高度和稳固程度。

5.6.7 运输过程应有必要的捆扎和固定,宜采用封闭式车辆运输,并完成相关信息交接和确认。

5.6.8 再生资源交投点内不应有人员居住。

5.6.9 再生资源交投点的运营主体应将分类后的再生资源及时转运至中转站,或按照市场化原则交售给分拣中心。

6 再生资源中转站建设与管理

6.1 一般要求

6.1.1 再生资源中转站的设立宜使用市政空间规划用地或公建用地,或采用市场方式租赁场地。如采用市场租赁方式,经营者应持有该场地5年及以上租赁合同。

6.1.2 再生资源中转站宜优先保障区域内废玻璃、废泡沫塑料、废织物等低值品类的托底回收。

6.1.3 原则上每个街道(乡镇)应设置1个再生资源中转站。不具备条件的街道(乡镇)可与其他街道(乡镇)统筹共建。

6.2 建设要求

6.2.1 中转站面积宜参考服务地区再生资源产生量设计。一般每个再生资源中转站的面积不宜小于150m2,不宜大于5000m2。

6.2.2 中转站的作业区和存储区不应为露天,地面应作防水、防渗漏处理,屋顶应采用不燃材料。

6.2.3 再生资源中转站与相邻居民楼的最小距离应满足相关消防规范要求,保障安全距离。

6.3 设施设备

6.3.1 应具有货柜、分选筐等分类存储设施。

6.3.2 应配备称重、打包、减容、装卸、转运设备,包括但不限于:电子秤、地磅、泡沫塑料冷压机、打包机、叉车、货车。在确保安全的前提下,宜设置立式分拣仓增加中转站空间利用率。

6.3.3 不应配备生产性废金属切割、破碎设备。

6.3.4 应具备给供水供电系统。

6.4 环保要求

6.4.1 应为再生资源中转站制定并实施企业环境管理制度,制定环境污染事故处理应急预案。

6.4.2 再生资源中转站在分类、减容、装卸等各项作业结束后应及时打扫、清理场地,保持内部及周边环境干净整洁。

6.4.3 回收物品中夹带的或分选出的有害垃圾,应集中投放至有害垃圾收集处。

6.4.4 应在减容压缩设备下方设置残留液体收集装置。残留液体及作业过程中产生的污水排放至污水管网,无法排至污水管网的,应集中收集处理。

6.4.5 应采用低噪声设备,并采用屏蔽、隔声等减震降噪处理措施,噪声排放应符合GB 12348的要求。

6.4.6 分选出的一般工业固体废物应单独收集,贮存、处置场应符合GB 18599的相关要求。

6.4.7 运行过程产生的危险废物应单独收集,贮存应符合GB 18597的要求,由专业运输单位交由有资质企业处理。

6.5 安全要求

6.5.1 应建立安全生产组织管理制度、职工安全生产培训制度、安全生产检查制度、消防演习和突发事件应急预案。

6.5.2 主体建筑的耐火等级、防火间距应符合GB 50016的要求。

6.5.3 应按GB 50140要求配备消防安全设备。

6.5.4 应按GB/T 2893.5、GB 2894的要求设置安全标志。

6.5.5 应建立机械安全操作规程,做到规范作业。

6.5.6 特种设备应有特种设备使用登记证和检验合格证书,并建立台账,由专人管理。

6.6 管理要求

6.6.1 再生资源中转站应在显著的位置设置公示牌,公示内容包括但不限于:

——负责区域;

——运营单位及联系信息;

——管理单位及联系信息;

——操作流程;

——再生资源价目表;

——服务时间;

——责任人证照。

6.6.2 再生资源中转站应分区管理,合理设置收购区、作业区、存储区、装卸区。

6.6.3 再生资源中转站应对作业活动进行记录,内容包括但不限于:再生资源的来源、去向,转运方名称、车牌号、单据填写的内容、进出站日期、品类、重量或数量、价格、金额等,并保留原始的记录单据,如磅单、收据等。

6.6.4 再生资源中转站运营企业应建立信息平台,定期对回收情况进行统计,可根据本地区行业管理部门的要求报送记录及统计信息。

6.6.5 再生资源中转站的工作人员应接受业务、环保、安全、职业道德知识和实际操作技能培训。工作人员宜有地区或企业统一的服装和标识。工作过程中,应有必要的劳动防护用品和劳动保护措施。

6.6.6 分类减容后的再生资源应送至再生资源分拣中心或者其他再生资源加工利用场所,并完成相关信息交接和确认。

6.6.7 再生资源中转站内不应开展生产性废金属和其他再生资源的切割、破碎等加工活动。

参考文献

[1]商务部令〔2007〕第8号,商务部令〔2019〕第1号修改 再生资源回收管理办法

[2] 商流通发〔2015〕21号再生资源回收体系建设中长期规划(2015-2020年)

[3] 国发〔2021〕4号 国务院关于加快建立健全绿色低碳循环发展经济体系的指导意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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