日前,生态环境部发布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炼焦化学工业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本标准规定了炼焦化学工业大气污染物排放控制要求、监测和监督管理要求。炼焦化学工业企业或生产设施排放水污染物、噪声、本标准未规定的恶臭污染物适用相应的国家污染物排放标准,产生固体废物的鉴别、处理和处置适用相应的国家固体废物污染控制标准。
标准主要从有组织排放控制、无组织排放控制、旁路和应急排放口控制以及监测和达标判定等4个方面进行修订。有组织排放方面,本次修订以现行标准特别排放限值为基础,增加脱硫制酸装置、焦油和粗苯装载设施、生产废水处理设施等排放环节和相应污染物排放限值;针对焦炉烟囱、半焦炉出焦等环节增加了非甲烷总烃、氨排放限值;为和其他同类型行业污染物排放标准相协调,进一步收严了苯、酚类、硫铵结晶干燥颗粒物排放限值;为防止焦炉烟囱、管式炉等燃烧设施废气稀释排放,新增废气基准含氧量为8%。
全文如下:
关于发布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炼焦化学工业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的公告
为贯彻《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防治环境污染,改善生态环境质量,促进炼焦化学工业技术进步和可持续发展,现批准《炼焦化学工业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为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并由生态环境部与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联合发布。
标准的名称、编号如下:
《炼焦化学工业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GB 16171.1-2024)。
依据有关法律规定,该标准具有强制执行效力。
现有企业自2027年1月1日起,新建企业自2025年4月1日起,其大气污染物排放控制按该标准的规定执行,不再执行《炼焦化学工业污染物排放标准》(GB 16171—2012)中的相关规定。
标准内容可在生态环境部网站(.cn)查询。
特此公告。
(此公告业经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邓志勇会签)
生态环境部
2024年12月26日
生态环境部办公厅2024年12月27日印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