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徽省生态环境厅发布2023年度安徽省生态环境统计公报,2023年度排放源统计调查对象为全省排放污染物的工业污染源(简称工业源)、农业污染源(简称农业源)、生活污染源(简称生活源)、集中式污染治理设施(简称集中式设施)、移动源。
2023年度安徽省生态环境统计公报
按照生态环境部统一部署,安徽省依法组织对2023年度排放源年报数据进行调查,依据《排放源统计调查制度》〔国统制〔2024〕11号〕,现将2023年度安徽省生态环境统计数据公布如下。
一、统计范围
2023年度排放源统计调查对象为全省排放污染物的工业污染源(简称工业源)、农业污染源(简称农业源)、生活污染源(简称生活源)、集中式污染治理设施(简称集中式设施)、移动源。
工业源调查对象为《国民经济行业分类》(GB/T4754-2017)中采矿业,制造业,电力、热力、燃气及水的生产和供应业3个门类中纳入重点调查的工业企业(不含军队企业),包括经市场监督管理部门核准登记,领取《营业执照》的各类工业企业以及未经有关部门批准但实际从事工业生产经营活动,有污染物、温室气体产生或排放的工业企业。
农业源调查对象为省级负责种植业、畜禽养殖业和水产养殖业排放源统计工作的部门,其中畜禽养殖业主要包括生猪、奶牛、肉牛、蛋鸡、肉鸡五类畜种的规模化畜禽养殖场及规模以下畜禽养殖户。
生活源调查对象为地市级及省直管县负责城乡居民生活、第三产业排放源统计工作的部门。
集中式设施调查对象为污水处理厂、生活垃圾处理场(厂)、危险废物(医疗废物)集中处理厂。
移动源调查对象为省级负责机动车、非道路移动机械、道路铺装排放源统计工作的部门以及从事油品储存的企业。
二、废水污染物
2023年,全省废水中化学需氧量排放总量149.13万吨,其中工业源化学需氧量排放量1.13万吨,农业源化学需氧量排放量91.21万吨,生活源化学需氧量排放量56.77万吨,集中式设施化学需氧量排放量0.0094万吨。
全省废水中氨氮排放总量6.63万吨,其中工业源氨氮排放量0.048万吨,农业源氨氮排放量1.89万吨,生活源氨氮排放量4.68万吨,集中式设施氨氮排放量0.001万吨。
全省废水中总氮排放总量18.32万吨,其中工业源总氮排放量0.28万吨,农业源总氮排放量10.53万吨,生活源总氮排放量7.52万吨,集中式设施总氮排放量0.0025万吨。
全省废水中总磷排放总量2.35万吨,其中工业源总磷排放量0.01万吨,农业源总磷排放量1.68万吨,生活源总磷排放量0.65万吨,集中式设施总磷排放量0.00009万吨。
全省工业源废水中石油类排放量141.062吨,挥发酚排放量0.778吨,氰化物排放量0.848吨。
全省废水中重金属(包括总砷、总铅、总镉、总汞、总铬)排放总量3276.6千克,其中工业源重金属排放量3224.4千克,集中式设施重金属排放量52.2千克。
三、废气污染物
2023年,全省废气中二氧化硫排放总量7.29万吨,其中工业源二氧化硫排放量7.02万吨,生活源二氧化硫排放量0.26万吨,集中式设施二氧化硫排放量0.0085万吨。
全省废气中氮氧化物排放总量49.14万吨,其中工业源氮氧化物排放量13.67万吨,生活源氮氧化物排放量0.87万吨,移动源氮氧化物排放量34.58万吨,集中式设施氮氧化物排放量0.0292万吨。
全省废气中颗粒物排放总量12.00万吨,其中工业源颗粒物排放量8.41万吨,生活源颗粒物排放量2.67万吨,移动源颗粒物排放量0.92万吨,集中式设施颗粒物排放量0.0017万吨。
全省废气中挥发性有机物排放总量25.42万吨,其中工业源挥发性有机物排放量9.74万吨,生活源挥发性有机物排放量6.77万吨,移动源挥发性有机物排放量8.91万吨。
四、工业固体废物
2023年,全省一般工业固体废物产生量16434.86万吨,一般工业固体废物综合利用量15647.25万吨,处置量629.71万吨。
全省工业危险废物产生量267.30万吨,利用处置量265.67万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