云南省红河州人民政府11月22日印发红河州空气质量持续改善行动实施方案,以改善空气质量为核心,以降低细颗粒物(PM2.5)浓度为主线,推动氮氧化物和挥发性有机物(VOCs)减排;突出精准、科学、依法治污,推进产业绿色低碳转型,强化大气面源污染治理,加强源头防控,加快形成绿色低碳生产生活方式
红河州空气质量持续改善行动实施方案
为全面贯彻落实《云南省人民政府关于印发〈云南省空气质量持续改善行动实施方案〉的通知》(云政发〔2024〕14号)精神,结合红河州实际,制定本实施方案。
一、总体要求
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全面贯彻党的二十大和二十届三中全会精神,深入贯彻习近平生态文明思想和习近平总书记考察云南重要讲话精神,落实全国、全省和全州生态环境保护大会部署要求。以改善空气质量为核心,以降低细颗粒物(PM2.5)浓度为主线,推动氮氧化物和挥发性有机物(VOCs)减排;突出精准、科学、依法治污,推进产业绿色低碳转型,强化大气面源污染治理,加强源头防控,加快形成绿色低碳生产生活方式,实现环境效益、经济效益和社会效益多赢。
到2025年,州政府所在地蒙自市PM2.5浓度控制在25微克/立方米以内,不出现重度及以上污染天气;其他城市环境空气质量持续改善;氮氧化物、VOCs减排量完成省下达减排目标。
二、优化产业结构
(一)坚决遏制高耗能、高排放、低水平项目盲目上马。新改扩建项目严格落实产业规划政策,生态环境分区管控方案、环境影响评价制度、节能审查、产能置换、主要污染物总量控制、污染物排放区域削减、碳排放达峰目标等有关要求,积极推行清洁运输方式。涉及产能置换的项目,被置换产能及其配套设施关停后,新建项目方可投产。
(二)加快推动重点行业落后产能退出。严格落实国家《产业结构调整指导目录(2024年本)》,推动重点行业能耗、环保、质量、安全、技术不达标产能和生产不合格产品以及淘汰类产能依法依规关停退出。严禁审批限制类新建项目,对限制类的产业现有生产能力严格按照国家要求进行升级改造。
(三)全面开展传统产业升级改造。统筹产业结构调整、污染治理、生态保护、应对气候变化,加快培育发展绿色低碳产业,打造绿色产业集群,构建清洁、低碳、安全、高效的能源体系。中小型传统制造企业集中的城市要制定涉气产业集群发展规划,严格项目审批。针对现有产业集群制定专项整治方案,依法淘汰关停一批、搬迁入园一批、就地改造一批、做优做强一批。因地制宜建设活性炭再生中心、集中供热中心。
(四)优化含VOCs原辅材料和产品结构。严格控制生产和使用高VOCs含量涂料、油墨、胶粘剂、清洗剂等建设项目,提高低(无)VOCs含量产品比重。实施源头替代工程,加大工业涂装、包装印刷和电子行业低(无)VOCs含量原辅材料替代力度。室外构筑物防护和城市道路交通标志推广使用低(无)VOCs含量涂料。在生产、销售、进口、使用等环节严格执行VOCs含量限值标准。
(五)推动绿色环保产业健康发展。加大政策支持力度,在低(无)VOCs含量原辅材料生产和使用、VOCs污染治理、超低排放、环境和大气成分监测等领域支持培育一批龙头企业。多措并举治理环保领域低价低质中标乱象,营造公平竞争环境,推动产业健康有序发展。
三、优化能源结构
(六)大力发展新能源和清洁能源。大力推进新能源项目建设,不断提高全州太阳能、风力发电等清洁能源装机容量。到2025年,非化石能源消费比重较2020年提高5个百分点以上,电能占终端能源消费比重达38%以上。持续增加天然气对生产生活供应,新增天然气优先保障居民生活需求。
(七)严格合理优化煤炭消费。在保障能源安全供应的前提下,有序推进煤炭消费减量替代。新改扩建用煤项目,依法实行煤炭等量或减量替代,替代方案不完善的不予审批;不得将使用石油焦、焦炭、兰炭等高污染燃料作为煤炭减量替代措施。支持烟叶烘烤、农特产品加工等燃煤设施清洁能源改造。对支撑电力稳定供应、电网安全运行、清洁能源大规模并网消纳的煤电项目及其用煤量应予以合理保障。
(八)积极推进燃煤锅炉关停整合。县级及以上城市建成区原则上不再新建35蒸吨/小时及以下燃煤锅炉。鼓励有条件的区域依托现有电厂、大型工业企业开展集中供热示范,淘汰供热覆盖范围内的燃煤锅炉和散煤。到2025年,PM2.5未达《环境空气质量标准》(GB3095—2012)二级标准的城市基本淘汰10蒸吨/小时及以下燃煤锅炉。
(九)实施工业炉窑清洁能源替代。有序推进以电代煤,积极稳妥推进以气代煤。滇南中心城市重点区域原则上不再新增燃料类煤气发生炉,新改扩建加热炉、热处理炉、干燥炉、熔化炉原则上采用清洁低碳能源。安全稳妥推进使用以煤、石油焦、渣油、重油等为高污染燃料的工业炉窑改用工业余热、电能、天然气等清洁低碳能源进行替代。逐步淘汰固定床间歇式煤气发生炉。
四、优化交通结构
(十)持续优化货物运输结构。大宗货物中长距离运输优先采用铁路等运输方式,短距离运输优先采用封闭式皮带廊道或新能源车辆。到2025年,全州铁路货运量比2020年增长11%以上。加强铁路专用线和联运转运斜街设施建设,最大程度发挥既有线路效能。新建及迁建大宗货物年运量150万吨以上的物流园区、工矿企业和储煤基地,原则上接入铁路专用线或管道。
(十一)加快提升机动车清洁化水平。逐步提高公共领域公交、出租、城市物流配送、轻型环卫等车辆中新能源车辆比重。聚焦火电、煤炭、焦化、有色、水泥等重点行业和物流园区推广新能源中重型货车,发展零排放货运车队。力争到2025年,实现高速服务区快充站基本覆盖。强化移动源监管信息应用,加强对车辆的监督管理。加强重型货车路检路查和入户检查。全面实施汽车排放检验与维修制度,强化对车检机构的监管执法。
(十二)强化非道路移动源综合治理。加快推动铁路货场、物流园区、工矿企业内部作业车辆和机械新能源更新改造。到2025年,基本消除非道路移动机械“冒黑烟”现象,基本淘汰第一阶段及以下排放标准的非道路移动机械。
(十三)全面保障成品油质量。加强油品进口、生产、仓储、销售、运输、使用全环节监管。全面清理整顿自建油罐、流动加油车和黑加油站点,坚决打击将非标油品作为发动机燃料销售等行为。提升货车、非道路移动机械油箱中柴油抽测频次,对发现的线索进行溯源,严厉追究有关生产、销售、运输者主体责任。
五、提升面源污染治理精细化水平
(十四)强化扬尘源精细化管控。严格落实建筑施工工地“六个百分之百”要求,对城市公共裸露地面、土方堆积场地等位置采取绿化或覆盖措施。鼓励有条件地区5000平方米及以上建筑工地安装视频监控并接入当地监管平台。将防治扬尘污染费用纳入工程造价。到2025年,城市装配式建筑和采用装配式技术体系建筑占新开工建筑面积比重达30%;蒙自市主城区道路机械化清扫率达85%以上,其他城市达70%以上。
(十五)严格矿山生态环境综合整治。新建矿山原则上采用其他清洁运输方式。加大矿山生态环境综合整治力度,对限期整改仍不达标的矿山,根据安全生产、水土保持、生态环境等要求依法关闭。
(十六)加强秸秆综合利用和禁烧工作。提高秸秆还田标准化、规范化水平。健全秸秆收储运服务体系,提升产业化能力,提高离田效能。到2025年,全州秸秆综合利用率稳定在87%以上。各县市结合实际对秸秆禁烧范围等作出具体规定,进行精准划分。完善网格化监管体系,充分发挥基层组织作用,常态化开展秸秆焚烧重点时段、重点区域专项治理工作。
六、强化多污染物减排
(十七)强化VOCs全流程、全环节综合治理。鼓励储罐使用低泄漏的呼吸阀、紧急泄压阀,定期开展密封性检测。污水处理场所高浓度有机废气要单独收集处理;含VOCs有机废水储罐、装置区集水井(池)有机废气要密闭收集处理。企业开停工、检维修期间,及时收集处理退料、清洗、吹扫等作业产生的VOCs废气。
(十八)推进重点行业污染深度治理。高质量推进水泥、焦化等重点行业及65蒸吨/小时及以上燃煤锅炉(含自备电厂)超低排放改造。到2025年,力争50%以上的水泥、焦化产能完成超低排放改造。推进石灰、有色等行业深度治理。全面开展燃煤、生物质锅炉和工业炉窑简易低效污染治理设施排查,通过清洁能源替代、升级改造、整合退出等方式实施分类处置。推进燃气锅炉低氮燃烧改造。生物质锅炉采用专用锅炉,配套布袋等高效除尘设施,禁止掺烧煤炭、生物垃圾等其他原料。推进整合小型生物质锅炉。强化治污设施运行维护,减少非正常工况排放。重点涉气企业逐步取消烟气和含VOCs废气旁路。企业不得将火炬燃烧装置作为日常大气污染物治理设施。
(十九)开展餐饮油烟、恶臭异味治理。严格居民楼附近餐饮服务单位布局管理。强化餐饮油烟污染源头控制,新增排放油烟的餐饮经营单位同步安装、使用油烟净化设施。加强部门联动,常态化开展联合检查,及时整改发现问题,及时解决人民群众反映的异味和恶臭扰民问题。
(二十)稳步推进大气氨污染防控。根据省统一部署,推广“氮肥机械深施”和“低蛋白日粮”技术。鼓励生猪、鸡等圈舍封闭管理,推进粪污输送、存储及处理设施封闭作业,加强废气收集和处理。加强氮肥、纯碱等行业大气氨排放治理;强化工业源烟气氨法脱硝氨逃逸防控。
七、完善大气环境管理体系
(二十一)强化城市空气质量管理。各县市要以年度目标任务为引领,大气环境问题为导向,明确达标路线图及重点任务,并向社会公开。持续推进PM2.5和臭氧污染协同控制。到2025年,臭氧前体物氮氧化物和VOCs协同控制取得积极进展,全州臭氧浓度增长趋势得到有效遏制。
(二十二)完善滇南中心城市大气污染联防联控。制定《滇南中心城市大气联防联控工作方案》,建立健全滇南中心城市大气污染联防联控机制,构建蒙自、个旧、开远三市大气污染防治协作体系。冬春季聚焦PM2.5、夏秋季聚焦PM2.5和臭氧,开展大气污染防治联合攻坚。
(二十三)完善污染天气应对机制。修订《红河州污染天气应急预案》,建立健全污染天气应急预案体系,明确县市政府及州直有关部门责任分工,规范污染天气预警启动、响应、解除工作流程。每年更新污染天气应急减排清单,鼓励重点企业开展绩效等级提升行动,结合排污许可制度,确保应急减排清单覆盖所有涉气企业。
八、加强能力建设和执法监督
(二十四)提升大气环境监测监控能力。推进全州生态环境监测能力稳步提升,实现县级监测站规范化建设全覆盖。蒙自市持续开展非甲烷总烃监测,定期更新大气环境重点排污单位名录,确保符合条件的企业全覆盖,做到底数清、情况明。推动企业安装工况监控、用电(用能)监控、视频监控等。加强移动源环境监管能力建设。
(二十五)强化大气环境监管执法。加强污染源自动监测设备运行监管,确保监测数据质量和稳定传输。加强红外热成像仪、便携式氢火焰离子检测仪、手持式光离子化检测仪、无人机等执法装备和高科技信息化手段的应用,提高州、县市生态环境保护综合行政执法装备标准化、信息化水平。拓展非现场监管手段应用,探索超标识别、定位、取证和执法的数字化监管模式,强化执法效能评估。加强对柴油货车、非道路移动机械、油品质量、扬尘管控等领域实施多部门联合执法,加强监督检查,严厉打击违法排污行为。
(二十六)加强决策科技支撑。鼓励企业对VOCs等大气污染物综合治理关键技术研发,加强多污染物系统治理、低温脱硝、氨逃逸精准调控等技术和装备的应用。到2025年,按要求完成蒙自市大气污染物与温室气体融合排放清单编制,并定期更新。
九、健全政策法规体系
(二十七)强化法规标准引领。认真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云南省大气污染防治条例》等法规条例,强化大气污染防治和监管。
(二十八)落实价格税费激励约束政策。落实国家、省峰谷分时电价、高耗能行业阶梯电价等政策。鼓励对新能源城市公共汽电车充电给予积极支持。按照国家要求落实铁路运价调整机制、“一口价”收费政策,推行“量价互保”协议运输模式。对符合超低排放要求的水泥、焦化等企业落实税收优惠政策,按国家部署将VOCs纳入环境保护税征收范围。
(二十九)积极发挥财政金融引导作用。完善“政府引导、市场运作、社会参与”的多元化投入机制,拓宽资金投入渠道。加大对传统产业及集群升级、工业污染治理、铁路专用线建设、新能源铁路装备推广等领域减污降碳协同增效项目的信贷融资支持力度。
十、强化责任落实
(三十)加强组织领导。加强党对大气污染防治工作的全面领导。各县市人民政府要坚决扛牢生态环境保护政治责任,组织制定本地实施细则。州生态环境局要加强统筹协调,做好调度评估。州直有关部门要协同配合落实任务分工,出台政策时统筹考虑空气质量持续改善需求。
(三十一)严格考核问责。将环境空气质量改善目标完成情况作为深入打好污染防治攻坚战成效考核的重要内容。对超额完成目标的县市给予激励;对未完成目标的县市,从资金分配、项目审批、荣誉表彰、责任追究等方面实施惩戒。配合对问题突出的县市,视情组织开展专项督查。组织对问题突出的重点县市开展监督帮扶。
(三十二)加大信息公开。将排污单位和第三方治理、运维、检测机构弄虚作假行为纳入信用记录,召开年度生态环境质量发布会,依法向社会公布。督促重点排污单位及时公布自行监测和污染排放数据、污染治理措施、环保违法处罚及整改等信息。
(三十三)加强宣传交流。多维度开展大气污染防治政策宣传,加强大气环境与健康基本理念、基本知识和基本技能的宣传普及,不断提升公民大气环境保护意识与健康素养。强化与越南的大气环境保护交流,加强州(市)间合作。
(三十四)提升环保意识。积极构建政府为主导、企业为主体、社会组织和公众共同参与的环境治理体系。政府带头开展绿色采购,使用新能源车辆,全面使用低(无)VOCs含量产品。完善举报奖励机制。强化公民环境意识,推动形成简约适度、绿色低碳、文明健康的生活方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