9月27日,山东省生态环境厅、山东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联合发布关于进一步明确城镇污水处理厂接纳工业废水比例核算有关事项的通知。详情如下:山东省生态环境厅山东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进一步明确城镇污水处理厂接纳工业废水比例核算有关事项的通知鲁环字〔2024〕158号各市生态环境局、住房城乡建设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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山东:关于进一步明确城镇污水处理厂接纳工业废水比例核算有关事项的通知

2024-09-29 09:42 来源: 山东省生态环境厅 

9月27日,山东省生态环境厅、山东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联合发布关于进一步明确城镇污水处理厂接纳工业废水比例核算有关事项的通知。详情如下:

山东省生态环境厅山东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进一步明确城镇污水处理厂接纳工业废水比例核算有关事项的通知

鲁环字〔2024〕158号

各市生态环境局、住房城乡建设局:

为进一步提升城镇污水处理厂精准管理水平,科学支撑我省《流域水污染物综合排放标准 第1部分:南四湖东平湖流域》(DB37/3416.1—2023)等5项流域排放标准落实,现将城镇污水处理厂接纳工业废水比例核算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核算范围

全省接纳工业废水的城镇污水处理厂。

二、核算要求

采用近3年实际接收的工业废水排放量进行核算。计算前,城镇污水处理厂需全面梳理上游接纳的工业企业情况,包括企业名称、行业类型、废水排放量、主要污染物排放浓度(含全盐量和硫酸盐)、排水方式(间歇或连续)等信息。计算时,宜采用近3个自然年的平均值(计算方式:近3年接收的工业废水总量÷近3年接收的废水总量)。若实际运行不满3年或新建的城镇污水处理厂,可结合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规划环境影响评价等进行辅助计算。

三、核算程序

采取城镇污水处理厂初步计算+县(区)级初核+市级复核的方式予以审核认定。城镇污水处理厂根据自身废水接纳情况,对接纳工业废水占比进行初步计算。初步计算结果和相关证明材料提交至县(区)级生态环境部门进行初核,县(区)级生态环境部门会同住建、水务等城镇污水处理厂行业主管部门出具初核意见,必要时开展现场核定。市级生态环境部门会同住建、水务等城镇污水处理厂行业主管部门对县级初核意见进行复核,出具复核意见反馈县级初核部门和城镇污水处理厂。

四、动态管理

市级生态环境部门会同住建、水务等城镇污水处理厂行业主管部门,对核定接纳工业废水超过30%的城镇污水处理厂,实施清单化动态管理。原则上,本通知印发后3个月内完成初次核定工作;初次核定后,每3个自然年重修核定一次。对初次核定后不满3年,城镇污水处理厂接纳的废水成分发生较大变化的,由城镇污水处理厂初步计算后提出书面申请,市县生态环境部门会同住建、水务等城镇污水处理厂行业主管部门,参照初次核定程序予以认定,并及时动态调整。

五、严格监管

各地要将城镇污水处理厂接纳工业废水比例核算工作纳入日常监管范围,按照每年不低于30%的比例进行不定期抽查。市县生态环境部门要及时共享新建涉水间排项目环评审批、排污许可证发放等信息,对可能出现接纳的废水成分发生较大变化的城镇污水处理厂进行预警提醒。

山东省生态环境厅 山东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

2024年9月26日

(此件公开发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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