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加快构建绿色制造和服务体系,全面推广绿色制造,形成规范化、长效化培育机制,陕西省工业和信息化厅发布《陕西省工业和信息化厅绿色工厂梯度培育及动态管理暂行办法(征求意见稿)》,征求意见时间截止至2024年7月4日,详情如下:陕西省工业和信息化厅绿色工厂梯度培育及动态管理暂行办法(征求意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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陕西省工业和信息化厅绿色工厂梯度培育及动态管理暂行办法(征求意见稿)

2024-06-20 10:45 来源: 陕西省工业和信息化厅

为加快构建绿色制造和服务体系,全面推广绿色制造,形成规范化、长效化培育机制,陕西省工业和信息化厅发布《陕西省工业和信息化厅绿色工厂梯度培育及动态管理暂行办法(征求意见稿)》,征求意见时间截止至2024年7月4日,详情如下:

陕西省工业和信息化厅绿色工厂梯度培育及动态管理暂行办法

(征求意见稿)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 为加快构建我省绿色制造和服务体系,全面推广绿色制造,形成规范化、长效化培育机制,根据工业和信息化部《绿色工厂梯度培育及管理暂行办法》(工信部节〔2024〕13号),结合我省实际,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绿色工厂是指实现用地集约化、原料无害化、生产洁净化、废物资源化、能源低碳化的企业,是绿色制造核心实施单元。

绿色工厂梯度培育是指从以下两个维度建立培育机制:纵向形成国家、省、市三级联动的绿色工厂培育机制;横向形成绿色工业园区、绿色供应链管理企业带动园区内、供应链上下游企业创建绿色工厂的培育机制。

绿色工业园区是指将绿色低碳发展理念贯穿于园区规划、空间布局、产业链设计、能源利用、资源利用、基础设施、生态环境、运行管理等过程,全方位实现绿色低碳和循环可持续发展的工业园区,是绿色工厂和绿色基础设施集聚的平台。

绿色供应链管理企业是指将绿色低碳发展理念贯穿于企业产品设计、原材料采购、生产、运输、储存、销售、使用和报废处理等全过程,实现供应链全链条绿色化水平协同提升的主导企业,是带动供应链上下游工厂实施绿色制造的关键。

省级绿色制造名单是指经陕西省工业和信息化厅认定的绿色工厂、绿色工业园区、绿色供应链管理企业。

第三条 省级绿色制造名单认定遵循企业自愿、择优确定和公开、公平、公正原则。

第四条 省工业和信息化厅负责省级绿色制造名单的认定、管理和撤销等工作。各设区市、杨凌示范区工业和信息化主管部门(以下简称市级主管部门)负责组织本地区省级绿色制造名单的推荐申报工作,并协助省工业和信息化厅对省级绿色制造名单进行管理。

第五条 省级绿色制造名单认定每年组织一次,受理认定申请的截止日期以工业和信息化厅通知文件为准。

第二章 基本条件

第六条 绿色工厂申请认定应具备以下基本条件:

(一)在陕西省境内依法注册,依法设立并具有独立法人资格或者视同法人的独立核算单位,且从事实际生产的制造型企业;

(二)已纳入工业和信息化部定期发布的绿色工厂创建标准清单的行业按照相应标准进行评价,不在清单范围的行业依据《绿色工厂评价通则》(GB/T36132)进行评价。工业重点领域优先推荐能效水平达到国家有关部门发布的标杆水平的工厂,其他行业优先推荐达到相应国家能源消耗限额标准先进值或1级水平的工厂。

第七条 绿色工业园区申请认定应具备以下基本条件:

(一)在陕西省境内依法注册,具有法定边界和范围、具备统一管理机构的工业园区,且以产品制造和能源供给为主要功能,工业增加值占比超过50%;

(二)发布园区绿色工厂培育计划,组织园区内企业开展绿色工厂创建;

(三)绿色工业园区创建依据工业和信息化部《绿色工业园区评价要求》。

第八条绿色供应链管理企业申请认定应具备以下基本条件:

(一)在陕西省境内依法注册,依法设立并具有独立法人资格或者视同法人的独立核算单位,是行业影响力大、经营实力雄厚、产业链完整、绿色供应链管理基础好、在产业链发挥主导作用的企业,积极创建绿色工厂;

(二)制定供应商绿色工厂培育计划,推动供应商开展绿色工厂创建;

(三)已纳入工业和信息化部定期发布的绿色供应链管理企业创建行业指标体系的按照指标体系进行评价,未发布的行业依据工业和信息化部《绿色供应链管理企业评价要求》进行评价。推荐的企业原则上应为绿色工厂,优先推荐汽车、机械、电子、纺织、通信制造等行业以及供应商中绿色工厂数量众多的龙头企业和汽车产品生产者责任延伸试点企业。

第九条近三年(截至申报日期)有下列情况的企业或园区(含园区内企业),不得申请、推荐和列入省级绿色制造名单:

(一)未正常经营生产的(工商注销、连续停产12个月以上、被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列入经营异常名单且未被移出等);

(二)发生安全(含网络安全、数据安全)、质量、环境污染等事故以及偷漏税等违法违规行为的(参照“信用中国”和“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

(三)被动态调整出绿色制造名单的;

(四)在国务院及有关部委相关督查工作中被发现存在严重问题的;

(五)被列入工业节能监察整改名单且未按要求完成整改的;

(六)企业被列为失信被执行人。

第三章工作程序

第十条 市级主管部门要将新、改(扩)建项目作为重点,建立绿色制造“苗子”储备库,高起点开展项目建设。逐步将辖区内工业企业和园区全部纳入储备库,引导入库企业、园区对照绿色工厂(园区)标准实施绿色化改造。

市级主管部门要将储备库中符合基本条件创建意愿强的工厂和园区列入培育对象名单,制定培育计划,每年规定时间内将培育计划报送省工业和信息化厅。省工业和信息化厅组织绿色制造专家对培育对象展专题培训,培育期内培育对象按要求至少完成2次培训方可列入各市(区)省级绿色制造体系推荐名单。

第十一条申报单位向所在市级主管部门提出申请,可采取自评价或委托具备评价能力的第三方机构开展评价的方式编写评价报告。采取第三方评价方式的,第三方机构要按照工业和信息化部《绿色制造第三方评价工作要求》开展工作,对所出具评价报告的真实性和准确性负责。采取自评价方式的,工作流程和报告模板可参考《绿色制造第三方评价工作要求》。

第十二条 市级主管部门对申报企业进行初审,确定推荐企业名单,并在规定时间内将上报文件和被推荐企业的申请材料报送省工业和信息化厅。

第十三条 省工业和信息化厅组织专家对申报材料进行评审并提出评审意见,择优确定省级绿色制造名单,并在省工业和信息化厅门户网站公示。

第十四条 对公示无异议的省级绿色制造名单,经省工业和信息化厅批准,以通告形式公布。

第四章动态管理

第十五条 省工业和信息化厅对已认定的省级绿色制造名单实施动态管理,绿色制造名单内单位应在每年4月15日前通过工业节能与绿色发展管理平台(https://green.miit.gov.cn/,以下简称管理平台)填报动态管理表,上报年度绿色制造关键指标情况。

第十六条市级主管部门对纳入省级绿色制造名单的企业和园区应加强指导检查,如有重大及以上生产安全和质量事故、Ⅱ级(重大)及以上突发环境污染事件的实时上报省工业和信息化厅。

第十七条 省级绿色制造名单中的企业或园区存在以下情形的,在发布年度名单时予以移出并进行公告:

(一)第九条中所提到情况;

(二)拒不按时填报动态管理表;

(三)所提交材料或数据存在造假等问题。

发生重大及以上生产安全和质量事故、Ⅱ级(重大)及以上突发环境污染事件的,及时从省级绿色制造名单移出并进行公告。对涉及到国家级绿色制造名单的,由省工业和信息化厅上报工业和信息化部。

第十八条 省级绿色制造名单中的企业或园区,如发生名称变更或因投资、并购等原因造成实际生产经营范围、生产地址、组织边界与列入时发生重大变更的,应在填报动态管理表时予以说明。市级主管部门对企业或园区提交的变更说明进行复核确认,变更后不再符合相关标准的从省级绿色制造名单中移出。对涉及到国家级绿色制造名单的,由省工业和信息化厅上报工业和信息化部。

第十九条 各级工业和信息化主管部门要对在本地区开展业务的第三方机构进行监督管理,发现问题及时上报。经查实在评价过程中存在弄虚作假或故意隐瞒评价对象问题的第三方机构在管理平台中进行通报,三年内不予采信其所出具的评价结果。省工业和信息化厅适时公布第三方机构开展评价工作的有关情况,引导第三方机构提升服务水平和工作质量。

第二十条 任何组织或个人可针对绿色制造名单单位和第三方机构相关信息真实性、准确性等方面存在的问题,向相关工业和信息化主管部门实名举报,并提供佐证材料和联系方式。

对受理的举报内容,相关工业和信息化主管部门应及时进行核实,经核实确认存在所举报事项的,视情节轻重要求进行整改或按本办法第十七条要求从绿色制造名单移出,第三方机构存在所举报事项的按本办法第十九条第一款规定处理。

第五章附则

第二十一条 各级工业和信息化主管部门负责制定出台本地区对绿色制造的扶持和指导政策,把绿色工厂梯度培育作为推动区域制造业绿色高质量发展的主要抓手,对本地区绿色工厂梯度培育过程中遇到的问题制定针对性政策,联合有关部门依法依规积极运用财政、产业、土地、规划、金融、税收、用能等政策,持续提升绿色制造水平。

第二十二条参与绿色工厂梯度培育的第三方机构应加强自身能力建设和专业人员培养,主动向培育对象宣贯绿色制造相关理念和要求,推广先进成熟经验,深入挖掘绿色发展工作亮点和潜在改进空间,提出合理化提升建议,跟踪培育对象绿色发展过程的需求,提供绿色制造系统解决方案和持续性技术服务。

第二十三条绿色工厂、绿色工业园区、绿色供应链管理企业应积极通过公开渠道展示宣传绿色制造先进技术和典型做法,按照生态环境主管部门相关规定要求披露环境信息,发挥先进示范引领带动作用。鼓励绿色工厂编制绿色低碳发展报告,绿色工业园区制定绿色工厂支持政策,绿色供应链管理企业加大对绿色工厂的产品采购力度。

第二十四条本办法由陕西省工业和信息化厅负责解释。

第二十五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30日后施行,有效期5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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